TSG R0001-2004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含解释条文)(3)

2019-04-09 21:56

(三)总质量不小于设计值的95%; (四)巴氏硬度值不得低于40;

(五)外形尺寸、法兰平面与接管轴线的垂直度以及法兰接管的方位偏差及角度偏差 应当符合设计图样要求。

第五十九条 耐压试验一般采用液压试验,试验介质应为水或其他合适液体。对于不适合液压试验的玻璃钢压力容器,可采用气压试验。

第六十条 与玻璃钢压力容器相连接的低压管线和不应承受试验压力的附件,应当 用阀门或其他方式断开。

第六十一条 环境温度下进行水压渗透性能试验时,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且保持时间不少于2田in。环境温度下采用气压试验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25倍,且保压时间不少于2min。

第四节 塑料(衬里)制压力容器

第六十二条 塑料制压力容器的制造工艺应当按《塑料制压力容器制作(焊接)工艺评定》(见附件7)的要求进行评定验证,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第六十三条 塑料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针对不同昀殳计和材料,根据已评定合格的制作(焊接)工艺编制相关的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塑料制压力容器的制造工艺规程应当由单位技术人员编制、责任工程师审核后执行。 第六十四条 塑料制压力容器返修的要求如下: (一)应分析缺陷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返修方案; (二)应编制详细的返修工艺,经责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五条 塑料制压力容器的焊缝检查、耐压试验,按HC20640《塑料设备》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全塑料庖力容器凡是受压元件焊接存在对接接头的产品,必须与产品同时焊接完成焊接试件。同材质、同工艺的对接接头可以批代台,每半年应带1副试板。 第五章 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第六十七条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取得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或者安装资格的单位,并对其制造或者安装的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六十八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

第六十九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购买具有相应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单位的产品。使用单位应当对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应当及时向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非金属压力容器数量和安全状况的变化情况,负责非金属压 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落实,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妥善保管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出厂资料和使用登记资料,制定紧急情况时的预警方案。

第七十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非金属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非金属压力容器档案卡; (二)规定的设计、制造、安装技术文件; (三)定期检验报告及有关的检验技术文件;

(四)改造、维修方案,质量检验报告和改造、维修情况记录; (五)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六)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七十一条 使用单位在将非金属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公 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向相关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七十二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十三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对于特殊的生产 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进行现场监督。 第七十四条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改造或者维修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改造或者维修资格。非金属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或者维修方案应当经使用单位、具备相应设计或者制造资格单位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应当按审核报告要求进行维修或改造。维修或改造后,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监督检验报告。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并对维修或改造质量负责。改造或者维修后,符合本规程和相关标准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证。

第七十五条 使用单位改变移动式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应当交由有关技术机构进行安全评审,需要改造的,按第七十四条要求进行改造。

第六章 定期检验

第七十六条 在用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外部检查、内 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具体内容和要求见附件8。

第七十七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检验机构申请非金属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并接受当 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应对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第七十八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为1年。当定期检验发现有缺陷需要监控使用时,下次内外部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内外部检验情况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后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 检验或维修人员在进入非金属压力容器进行检验或维修前,使用单位应当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严禁人员进入。

第七章 安全附件

第八十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40条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根据设计要求装设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或爆破片装置)。压力源来自压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时,安全泄放装置可以不直接安装在非金属压力容器上。

第八十二条 凡串联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有碎片飞出。 第八十三条 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安全附件的选用、安装、质量、调试、校验等要求,参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处理规定》报告和处理。

第八十六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规程自2004年9月28日起执行。

附件1

非金属压力容器材料要求

一、石墨制压力容器材料

石墨制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包括石墨材料和金属材料,其中炭石墨材料(简称石墨材料)包括浸渍石墨材料、压型石墨材料、复合炭-石墨材料和复合石墨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石墨材料质量应当符合本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配套的承压金属材料质量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相关标准要求;

(二)浸渍石墨材料中的基体材料,以最终成型的温度区分,分为炭质材料、石墨质材料和半石墨质材料,在其材料产品说明中,应明确注明基体材料的供货状态;

(三)不同供货状态的浸渍石墨材料其力学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用于制造换热元件的石墨材料未经设计和使用单位的同意,不得使用炭质材料或半石墨质材料;

(四)压型石墨材料包括挤压、模压、等静压和振动成型石墨材料,用于换热管时,因成型工艺和后处理温度不同而被分为不同有级别,其力学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五)用于换热器受压元件的石墨材料,必要时应增加复验热导率、电阻率、膨胀系数和渗透性等项性能;

(六)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保存所使用的浸渍剂和粘接剂的有关文件,作为质量控制的一部分,主要包括合格证、标记、生产批次、生产日期和储存期。

二、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材料

(一)用于玻璃钢压力容器的主体纤维材料应采用以下材料: 1、玻璃纤维及其制品; 2、碳纤维或石墨纤维及制品; 3、聚酰胺纤维; 4、基他纤维和制品。

(二)用于玻璃钢压力容器的树脂应采用以下材料,并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 1、不饱和聚脂树脂; 2、环氧树脂; 3、呋喃或酚醛树脂;

4、其他树脂。

(四)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保存所使用的树脂和固化剂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合格证、标记、生产批次、生产日期和储存期。

(五)用制造玻璃钢压力容器的树脂,应增加复验热变形温度。 三、塑料制压力容器材料

(一)全塑料压力容器材料可采用以下材料: 1、硬聚氯乙烯; 2、改性聚丙烯; 3、聚烯烃。

(二)全塑料压力容器材料应符合HG 20640《塑料设备》中相关规定,并提供有效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三)全塑料压力容器所用硬质聚氯乙烯层压板须选用GB/T 4454《硬质聚氯乙烯层压板材》中A类板材。

(四)材料使用前,有如下情况之一,应按相应材料标准重新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并保存相应的试验记录和报告;

1、存放时间不清的材料;

2、发现因贮存不当造成材料性能变化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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