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最终版(2)

2019-04-09 23:20

(2) 票据金额; (3) 出票人名称; (4) 出票人账号; (5) 出票人开户行行号; (6) 不得转让标记; (7) 出票人类别; (8) 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 (9) 承兑人名称; (10) 承兑人账号; (11) 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12) 收款人名称; (13) 收款人账号; (14) 收款人开户行行号; (15) 出票日期; (16) 票据到期日; (17) 出票人电子签名。

如企业通过接入财务公司进行出票信息登记,则出票申请信息的(4)、(5)项应填写为企业在财务公司的内部账号和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如收款人通过接入财务公司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则出票申请信息的(13)、(14)项应填写为收款人在财务公司的内部账号和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在后续业务处理流程中,如发起方或接收方也通过接入财务公司进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账号及开户行行号的填写比照上述要求进行。

如承兑人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则出票申请信息的第(9)项 “承兑人名称”应填写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的名称;第(10)项“承兑人账号”应填写一个“0”;第(11)项“承兑人

开户行行号”应填写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如承兑人为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则出票申请信息的第(9)项 “承兑人名称”应填写为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的名称;第(10)项“承兑人账号”应填写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在开户银行的真实账号或在开户财务公司的内部账号;第(11)项“承兑人开户行行号”应填写为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开户银行或开户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在后续业务处理流程中,名称、账号及开户行行号的填写比照上述要求进行。

出票人还可选择填写“票据信息备注”项和“出票人评级信息”项。出票人评级信息包括:信用等级、评级机构、评级到期日。

出票人接入点依据出票人申请信息,组成“出票信息登记申请报文(001)”,向ECDS发送。

(二)ECDS对出票信息登记申请的处理

ECDS收到出票人接入点发送的“出票信息登记申请报文(001)”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ECDS分配电子票据号码,将出票登记信息入库,登记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同时向出票人接入点下发“出票信息登记确认报文(005)”。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出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三)出票人接入点接收出票信息登记的处理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ECDS返回的“出票信息登记确认报文(005)”,将票据状态登记为“出票已登记”,并将出票信息登记

结果及电子票据号码通知出票人。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ECDS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通知出票人出票信息登记失败。

二、出票人提示承兑业务的处理 (一)出票人发出提示承兑的处理 1、出票人发出提示承兑的业务处理

出票人在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时,向承兑人提示承兑。 出票人选择要提示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机构代为填写的提示承兑信息。提示承兑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到期无条件支付委托; (4) 出票人账号; (5) 出票人开户行行号; (6) 出票人类别; (7) 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 (8) 出票人电子签名。

出票人在填写提示承兑信息时,如已获取交易合同和发票,则必须填写交易合同编号、发票号码。若无交易合同编号,则登记交易合同名称。若有多张发票且难以在“发票号码”项中全部注明的,应在“出票人备注”项中补全。

出票人在填写提示承兑信息时,可选择填写“批次号”和“出票人备注”项。

出票人接入点根据提示承兑信息,组成“提示承兑申请报文(002)”向ECDS发送。

2、出票人接入点收到提示承兑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出票人接入点根据ECDS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通知出票人提示承兑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待签收”;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ECDS对提示承兑申请的处理

ECDS收到出票人接入点发送的“提示承兑申请报文(002)”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提示承兑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待签收”,同时向承兑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向出票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出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三)承兑人接入点接收提示承兑的处理

承兑人接入点收到ECDS转发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登记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待签收”,并根据报文中的承兑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承兑人展示该提示承兑申请报文并通知承兑人回复。

若因行号、账号、名称或入账信息不符原因检查未通过的,则组成“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向ECDS发送,然后以ECDS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处理结果。

(四)承兑人回复提示承兑的处理 1、承兑人回复提示承兑的业务处理 承兑人可以选择对提示承兑签收或驳回。

承兑人签收提示承兑申请,应进行真实交易背景审查,并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机构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到期无条件支付承诺; (4) 承兑人类别; (5) 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6) 承兑人账号; (7) 承兑人组织机构代码; (8) 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9) 回复日期; (10) 承兑人电子签名;

(11)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

“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承兑人签收提示承兑申请的,第(11)项必须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承兑人根据需要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承兑协议编号”项和“承兑人评级信息”项。承兑人评级信息包括信用等级、评级机构和评级到期日。

承兑人驳回提示承兑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机构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承兑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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