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本《条件》为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或小学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的基本申报评审条件。各校应根据工作需要,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中择优申报评审;对获得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骨干教师等称号的教师,具有担任班主任工作经历的教师,应在符合本《条件》的前提下优先申报评审;在任现职期间,支援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不含县市所在地乡镇学校))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师,或在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不含县市所在地乡镇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可提前1年申报评审上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件》所称的论文,除注明的外,均是指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符号或邮发代号的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增刊,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及报纸上发表的论文。
本《条件》所称的教材、教参、著作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的教材、教参、著作。
本《条件》提到的教材、教参、著作、论文及科研课题、项目等系指本专业的,其作者(完成人)都是指独立或排名第一。
本《条件》所称的课时数是指课堂学时数和按其它教学环节(指带学生实习,指导学生实验,作学术讲座,批改作业)折算的课时数。
本《条件》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本《条件》规定的教材、教参以及获得的专利l项可折抵1篇论文。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二十条 各市(州、地)应根据本《条件》和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
贵州省人事厅 贵州省教育厅
黔人通[2007]87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小学高级、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人事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黔单位: 现将《贵州省小学高级、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自发文之日起,原黔人通(1999)53号文件停止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教师,以便按要求做好教师职称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文件
二00七年六月五日
贵州省小学高级、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 行)
一、总 则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小学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
任职资格名称:小学高级教师(中级)、小学中高级教师(副高级) 二、基本条件
第一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严格遵守《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实施意见》(黔
教师发[2005]146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工作,团结协作,学风、教风端正。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 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四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申报。
三、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除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担任课程的讲授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
2、双学士学位毕业,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小学一级教师2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小学一级教师3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小学一级教师4年以上。
5、中师毕业,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小学一级教师5年以上。
第六条 申报小学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除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担任课程的讲授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l、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小学高级教师3年以上。
2、双学士学位毕业,取得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小学高级教师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小学高级教师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小学高级教师7年以上。
四、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其所提供的业绩应是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绩,年平均课堂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课时定额;对担任特殊课程的教师或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课堂教学时数或工作定额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年平均课堂教学时数,从本次评审工作的截算时间上溯到规定的任职年限;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公派外出学习或进修,可相应减少课时定额。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