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财配套习题(7)

2019-04-10 09:57

公司走出困境提供样本。但是,一个合理的重组方案,其实施却面临巨大困难。主要困难是我国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的《公司法》、《破产法》缺乏有关“企业重整”的法律规定。

由于重整程序涉及众多利益群体,协调各方利益以实现重整目的,必然需要公权力的深度介入。所以,在美国,重整计划必须经过破产法院的确认,法院在审理重整计划时,在各利益相关方中,即使有一类别反对重整,破产法院仍可以依据“绝对优先规则”批准重整 计划。绝对优先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优先债权人的权益获得满足后才能满足次级债权人的权益;如果债权人的权益未得到满足,股东就什么也得不到。在符合绝对优先原则的前提下,只要三分之二的股东以及半数接受重组计划,美国破产法院就不会因为少数股东反对而拒绝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获破产法院批准后即可执行。

在波兰,为了给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提供法律依据而专门制定了《特别法》,即《银行与企业财务重组法》。该法规定,以银行为主导的调解协议为执行令状,具有法律效力,相关方均需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包括财政部代表,除非处理结果有损国家利益,否则财政部代表不得拒绝签字。调解协议涉及债权和股权的置换,证券委员会须在30日内批准同意将银行应收款转变为股票。美国《破产法》的重组制度和波兰《银行与企业财务重组法》都体现了当企业处于资不抵债或偿债危机时为拯救企业而进行重整,其法律依据都是采取公权力的介入和对私权的限制(此时的企业,股东的股权实际已经虚化),这是为了挽救濒于破产企业所必需的,也是企业重整得以实施所必需的。

我国的《破产法》、《公司法》都缺乏有关重整制度的规定;在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时,也未能为债务重组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如同波兰专门制定《特别法》)正是由于立法的滞后,使得郑百文重组方案不能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获得法律效力:如同 美国重整制度中规定的重整计划由破产法院确认后获得法律效力;又如同波兰《银行与企业财务重组法》赋予债权人为主导的庭外协议为执行令状,具有法律效力。郑百文重组方案的实施没有可依据的法律,但又不能违背现有的法律框架,即不经股东同意处置股东的股份(虽然它已经空壳化)。因此,不得不采取“明示反对”和“默示同意”的方式征求股东的意思表示,并请求法院对这一特殊案例中运用默示原则的有效性进行裁决。这种设计是借鉴国际经验,在企业重整中引入公权力介入的一种探索,同时也考虑到法院的介入可以防止滥用默示原则侵犯股东权益的现象出现。

一个合理的并符合国际上债务重组原则的重组方案,当在我国实施时,既缺乏可依据的法律,同时还遇到重重法律障碍,这是郑百文重组引起热烈争论和广泛关注的重要原因。有人说,郑百文重组提出的法律问题,已大大超过郑百文重组成败本身,值得我们深入探讨;法律界人士呼吁,合情合理的重组应尽快为止提供法律支持,趁《公司法》、《破产法》修改之际,确立可操作的重整制度已是刻不容缓。

此外,在证券市场规则、国有股转让的管理等方面也需要调整以支持上市公司的重组。 4.支持探索,推进制度建设

郑百文重组试图运用市场经济的原则,引进市场经济中债务重组的规则和做法,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环境不完善,尤其是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不完善,使重组遇到了重重困难。

按市场原则进行重组在与现行体制相碰撞时,是探索、前进,还是停止、等待?有的法律专家认为,在体制改革过程中,改革行为与传统体制相冲突是经常发生的,解决的办法不应该是等待,而应该是先行动起来,通过试点取得经验,进而推动和规范我国市场中的企业重整行为。江平教授说,我国对企业重组无法律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靠当事人用各方面的法律文件去探索,只要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该都可以探索。

对于一个探索在我国按市场原则进行资产与债务重组的案例,其意义不在于个案本身,而在于通过个案的探索和试点推动我国上市公司重整制度、市场规则及相关法律的建立和完善。据了解,为推动企业的资产与债务重组工作,财政部已专门立项研究。

案例8-3 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的破产方案

东星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星航空)由中国东星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湖北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北美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2005年5月共同投资组建,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人民币,是继奥、鹰联、春秋航空之后,我国第四家投入运营的民营航空公司。东星航空先后从美国一家公司租赁10架全新的空中客车飞机,建立了武汉、广州、郑州等三大航空运营基地。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向武汉市政府部门请求协助追讨东星航空欠款的海外企业即金融机构已达6家,欠款总额超过4亿元。中航重组东星航空几乎没有可能进行下去,据财务部门清理,目前东星航空已到账和可收回的资金仅302万元,而当前急需的开支多达1160多万元,其中20日以后的航班退票费约510万元,拖欠员工工资476万余元,资金缺口858万余元。有关部门目前讨论的主要是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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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以确定“哪一种破产方式最适合”目前,东星航空面临与债权人和解、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三种解决方式。最终的结果可能有三种:一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和解,债务企业由此免于破产;二是对债务企业进行破产重整;三是宣告企业破产清算,即制定财产处置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实际情况是:东星航空目前最大的债权人——GE旗下的GECAS向法院起诉东星航空欠缴飞机租金时,已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东星航空破产。东星航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兰某对国航母公司中航集团收购东星航空的重组谈判持抵制态度。

要求:结合以上条件,分析东星航空有限公司三种破产方案的可能性。 案例提示

1.和解的方式目前来看很难达成

因为东星航空如果要与债权人和解,首先必须出售资产偿还债务。被中航集团收购是最快获得资金的方式,但目前东星航空及兰董事长均表态拒绝被中航集团收购。因此,后两种方案的可能性较大。 2.破产重整的方式存在可能,但有弊端

破产重整,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在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的危险时,为防止企业破产,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的干预下,对该公司实行强制治理,使其复兴并运营下去的法律制度。

如果债权人可以接受对债务进行打折的重整方案,那么中航集团以承担债务的方式获得东星航空股权,所付成本可能较低。

这一方案的弊端在于债权人可能不满债务打折而否决重整方案。此外,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股东)权益调整事项的,出资人还要对重整进行表决。而该案中,东星航空若要重整,显然关系到兰某的股权变动,他也可能否决该方案。

3.第三种方案破产清算,可以借鉴三元收购三鹿的模式

河北三元和北京三元集团的联合竞拍体于2009年3月初以6.165亿元的价格竞拍到三鹿的部分和细腻资产,而三鹿的债务则由破产管理人石家庄三鹿清算组管理。

参照三元收购三鹿的模式,东星航空如果被迫破产清算,中航集团也可以参与东星航空被拍卖的财产,而无需承担东星航空的债务。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能够获得一份比较“干净”的资产,但风险是中航集团可能会面临其他的竞拍者,进而造成收购成本被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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