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滇东第二发电厂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SC04(3)

2019-04-10 09:57

DDE2-2010-SC04

响应详见各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应急准备

应急预案启动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应急处置

(一)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企业的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重大突发事件的性质、程度等,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二)突发事件未得到有效控制,应提高响应级别,启动相关内部和外部应急预案。 (三)应急预案启动后,所在企业各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理领导(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四)参加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五)公司领导小组指派的人员进入重大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时,应当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有关企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十六条 应急结束

根据应急预案中明确的终止条件,在事件/事故得以控制、导致事件/事故扩大的隐患消除后,经应急领导(指挥)机构批准,应急结束。

第十七条 应急保障

各单位应当根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和职工与群众的基本生活。

(一)物资保障

确保应急设施、设备和有关物资的储备并处于可用状态。 (二)应急队伍保障

各单位内部设立相应的专业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根据需要与地方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经费保障

应急救援所需资金在各单位成本中列支,按实拨付,并确保应急状态时应急经费的及时到位。 (四)交通运输

应保证应急情况中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确保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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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信保障

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六)根据本企业应急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相关保障措施(如技术保障、治安保障等)。

第五章 信息报告及新闻发布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

(一)发生本预案1.3款中所列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的,所在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按照公司突发事件三个渠道报告制度的规定进行上报。

(三)接到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故)的报告后,根据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指示,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并及时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调查情况。

(四)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作出报告。

(五)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有关企业,应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作出简要书面报告,在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1日内作出专题书面报告。

(六)任何企业和个人对重大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七) 公司建立重大突发事件举报制度。任何企业和个人有权向股份公司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隐患,举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公司接到报告、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对重大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信息发布

公司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发布程序,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发布工作由公司综合部统一管理和归口报送集团公司发布。

第六章 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条 培训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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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管理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定期对职工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职工进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二)公司管理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对职工开展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职工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三)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一条 应急恢复

各单位在事件得到初步控制后,积极采取措施和行动,尽快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恢复到正常状态

第二十二条 善后处置

各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善后处理工作,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偿和补助,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开展保险理赔、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调查与评估

各单位要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公司有关部门作出报告。

必要时,由公司负责或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明确对事件责任的处理意见和今后对同类事故的防范措施。

第八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四条 奖励

对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任务;

(二)对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 (三)根据5.1.7款规定举报有功。 (四)其他应予表彰或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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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制订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负有应急责任的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 (三)对重大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四)有对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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