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2001]8号 【发布日期】2001-01-11 【生效日期】2001-01-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 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附件的通知
(深府〔200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四中、五中全会及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快体制创新,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经市委同意,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附件《深圳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资产债务处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调整改组过程中有关房地产问题的处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三个层次”国有资产营运与监管体制的若干意见》、《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持股工作指导意见》、《深圳市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办法》、《关于深圳驻外市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一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寻求国有企业改革的新突破,全面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发展跃上新水平,加快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 一、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及主要思路
针对我市国有经济战线过长、布局与结构不尽合理以及国有企业产权主体单一、多元化进程缓慢等主要问题,当前,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点是:加快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步伐,加大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力度,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主,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和技术创新,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在战略性调整方面,要真正做到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使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尽快退出来,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提高国有资产质量,从整体上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在战略性改组方面,要加快实现国有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比重。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上下功夫。遵循市场规律,切实搞好“抓大放小”,抓大要强,放小要活。认真进行资产整合、业务整合和管理整合,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为了适应国内外经济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新形势,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思路是:对国有经济的调整要由过去短期的适应性调整向长期的战略性调整转变;调整的方式要由政府行政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调整的内容要从局部调整向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企业产权与组织结构、技术结构相结合的综合性调整转变。对国有企业的改组要从单一所有制向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转变;从以增量为主向增量和存量有机结合、以存量为主转变;从单个抢救、单纯输血向整体搞活转变。积极完善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坚决实施兼并、关闭和破产。
二、 二、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几项原则
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应当把握好以下几项原则: (一)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加强政府宏观指导相结合
战略性调整和改组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突出重点,优胜劣汰。同时,政府要加强宏观指导,制定调整和改组的规划,政府有关部门要转变观念,顾全大局,排除各种障碍,破除部门利益,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打破企业集团之间和资产经营公司之间的界限,实现大跨度、宽范围的资产重组与整合。
(二)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与优化产业结构相结合
产业结构调整是我市“十五”计划期间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国有经济布局的调整必须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来进行,构筑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物流业、现代金融业为支柱,传统优势产业为基础的产业体系,实现我市产业的全面升级。 (三)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与发展非国有经济相结合
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发展非国有经济要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鼓励和引导非国有经济参与国有经济布局的调整,通过国有经济布局的调整,为我市非国有经济的发展拓展新的空间。国有经济应当退出和收缩战线的领域,鼓励非国有经济充分进入;国有经济应当加强的领域,也要鼓励非国有经济参与竞争,使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充分融合,协调发展。 (四)国有经济的“进”与“退”相结合
“进”与“退”都是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重要手段,两者要有机结合,该进则进,能退即退,进而有为,退而有序。“退”就是要改变过去国有产权主体单一的状况,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形成混合经济。有的可减持国有股份,实行相对控股或参股;有的国有股可全部退出,引进其他经济成份;有的国有股可采取优先股的方式,实行国有民营。要通过主动退出和积极调整,收缩过长的战线和过大的摊子,提高资源配置效益。“进”主要是按照将深圳建设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区域性金融中心和现代物流中心的要求,把国有资本集中到有利于提高我市综合竞争力和完善投资环境的相关领域。国有资本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保障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五)坚持体制创新与加快科技创新相结合
体制创新是科技创新的前提与保证。为适应我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需要,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必须将体制创新与科技创新紧密结合起来,在体制创新上下功夫。坚持企业为创新主体,加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科技发展的新机制。 (六)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
战略性调整和改组是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长期性、根本性任务,必须作为重中之重,真抓实干,攻坚碰硬。针对调整和改组中涉及的人员安置、资产处置、债务重组等诸多难点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进展。同时,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的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通过协调配套,真正实现改革的整体推进。
三、 三、大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 (一)战略性调整和改组的目标及任务
到2005年,我市要基本完成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小组,形成更为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明显增强,使国有经济在全市国民经济中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具体目标为:
1.国有资本退出和企业改组有显著成效。近期市属一级企业控制在50户左右,其中大部分一级企业改造为上市公司;市属二级企业总户数比1999年底减少30%左右。
2.真正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使股权结构更为合理。企业的公司制改组面达到95%以上,除极少数国有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外,其余企业的国有股权应逐步降低为相对控股或参股。
3.部分国有企业资产质量低、债务沉重、财务风险大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效益水平显著提高。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0%以内,一、二级企业亏损面控制在15%以内。 (二)战略性调整和改组的基本途径
据战略性调整和改组的要求,区别不同企业类型,采取不同方式和途径,重点抓好“四个一批”:
发展壮大一批:对于国有经济需要加强的领域,包括基础设施、能源、环保、公用事业、金融业和菜篮子、米袋子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点骨干企业,要继续增加国有资本投入,同时也要鼓励各种经济成份参股;极少数企业可以实行国有独资,但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形成多个国有投资主体持股;一般企业实行国有控股,既可以绝对控股,也可以相对控股。要依托已经形成规模、有拳头产品、主业突出、管理先进、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集团,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加国有资本投入、资产重组和政策扶持等,增强实力,形成若干个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国有经济主要以战略投资者的角色,通过创办风险投资基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整合提高一批:对于国有经济应当收缩战线、整合提高的领域,包括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旅游业等,要分门别类,认真整合,有的保留,有的退出。对有一定竞争优势、有一定发展前景的企业,可改变企业股权结构,引进其他经济成份,由国有独资和绝对控股向相对控股、参股转变;对资产质量较差、债务较重的企业,要通过资产重组,积极创造条件,使国有资本逐步全部退出。
放开搞活一批:对于国有经济应当退出的领域,包括竞争性强的传统工业以及除国家专营以外的零售、贸易业等,少数竞争力强的企业,国有资本可以控股;多数企业,国有资本可以参股,也可以完全退出,转让给集体、外资、私营等其他企业和个人。国有经济退出应以产
权变动为重点,以转让存量资产为主要方式,采取多种灵活有效的形式,一企一策,因企制宜。可采取整体产权转让、减持国有股份、经营管理者和员工持股等方式,鼓励“靓女先嫁”,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转让给本企业经营者和员工。
关闭破产一批:对于产品无市场、浪费资源、污染严重、技术落后、资产质量低劣、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要坚决关闭、依法注销和破产。
战略性调整和改组要以市场原则为主,辅以必要的、强有力的行政推动。要打破集团公司之间以及资产经营公司之间的界限,集中优质资产,培育大型企业集团。
在战略性调整和改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壳”资源,积极采取资产置换、股权置换等方式,有步骤地将市属国有企业的优质资产向上市公司集中,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再融资能力,力争用3-5年的时间,使上市公司成为市属国有经济的主力军。对国有股权比例过大的上市公司,要通过放弃国有股配股权、定向配售、回购和向投资基金转让等多种形式,逐步降低国有股权的比例,由绝对控股向相对控股转变,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资产经营公司和深业集团要从全市范围内考虑资源的优化配置,抓紧制订本系统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五年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国资委要加强检查和督促,并把战略性调整和改组计划的实施情况作为考核资产经营公司的重要内容。
(三)战略性调整和改组的配套政策 1.设立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
为推动我市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妥善处理“有进有退”过程中涉及的人员安置等问题,政府设立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从2000年财政收入中安排2亿元作为启动资金;今后五年市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资产经营公司转让直属企业国有产权收入,按30%的比例提取列入专项资金;各资产经营公司每年度收取的利润和红利,按20%的比例提取列入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为退出企业的人员安置提供部分资金支持,对个别特殊困难企业的产权处置涉及的债务和担保事宜提供资金支持,为退出创造条件。具体按《深圳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员工。
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过程中的一些年龄偏大、再就业比较困难的深圳户籍员工,可按规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和一次性的安置费,获得补偿的员工彻底脱离原企业。对破产企业的员工,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提前退休;对关闭企业确实难以安置的员工,符合一定条件的,经批准也可以提前退休。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具体按《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执行。 3.认真做好国有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剥离和债务重组。
在资产损失核销方面,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财产、债权及其他经济权利的损失,经规定程序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核销。进一步放宽资产损失核销标准,改革现行的资产损失核销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
在资产剥离方面,对改制和进行股权转让的企业,产权单位可视情况将不利于改制的部分资产进行剥离,在剥离时可采取划转、转让、资产置换等方式。
在债务重组方面,对企业所欠财政的周转金、以及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基金的借款,经国资委批准可转为国有资本金。今后,市财政不再借给企业任何周转金;对欠银行的债务,凡银行同意的,可采取用资产清偿债务的方式予以处理;对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凡债权人同意转股权的,可视情况给予一定优惠。对于特别困难的企业,为推进其转让、
改制或关闭,产权主体可有条件地剥离承接企业的部分债务;被出售企业原产权单位担保的债务,原则上由受让方担保;无法转移的担保,经与债权人协商后,由受让单位提供反担保,原产权单位可续保,以到期为限。
具体按《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资产债务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4.简化和完善产权变动审批程序。
在战略性调整和改组中,简化国有企业产权变动审批管理程序,将公司制改造和企业产权转让审批的部分权限下放给一级企业集团;将资产评估结果备案管理权限部分下放给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产权转让必须通过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价格由市场决定;对资产经营公司内部或资产经营公司之间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产权转让,以及企业改制、内部员工持股和经营者持股所涉及的产权转让,可免予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具体按《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5.进一步健全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制度。
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允许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经营者持股时,可以自 然人的名义注册登记;对注册资本不能一次性到位的,可采取分期缴付的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参股国有企业或与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时,其外商投资部分不足25%的,无须报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审批,可按内资企业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对债权债务未清偿的关停企业,产权单位作出予以承担责任承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关停三年以上的企业,经公告后无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也应允许办理注销手续;对由于历史原因注册资本不到位的关停企业,无须补足资本金,即可办理注销手续;对确实无力偿还各类拖欠费用款项的关停企业,应视情况给予豁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税务、规划国土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具体按《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执行。 6.国有企业改革中有关房地产问题的处理办法。
在战略性调整和改组的过程中,必须妥善处置国有企业遗留的房地产问题。对一次性缴清地价款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国土部门批准后,其房产可由企业自己或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销售,所得收入直接进入国土部门规定的银行帐户,首先用于缴纳地价款;对重点帮困、扶持企业,因经营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和厂房使用功能的,应补交地价款的50%可转作国有资本金;对特别困难、资不抵债的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所欠地价款可转为资本金;注册资本金未到位的,可用地价款补足注册资本金;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用地,可以合作开发,划拨用地上形成的非市场商品房,一次性补清地价款20%的,允许其进入市场。
国有企业之间进行的资产和债务重组,涉及房地产产权变更的,不视为转让行为,可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具体按《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调整改组过程中有关房地产问题的处理办法》执行。
四、 四、进一步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切实转换经营机制 (一)继续完善我市“三个层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要继续完善国资委运作,强化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管。健全国资委会议制度,增设国资委主任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明确国资办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强对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业绩的考核,建立和完善对资产经营公司管理人员的考核奖惩办法;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尽快建立健全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成员由政府相关部门的代表及部分社会专家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