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2)

2019-04-10 10:03

资产经营公司不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建设控股公司可以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增强总体竞争能力。资产经营公司要精简机构,裁减冗员,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要调整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的人员构成,适当引入部分独立董事。

合理界定资产经营公司与企业的事权划分。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出资人,对其经营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不能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资产经营公司向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长人选,总经理的聘任权要真正交给企业的董事会;资产经营公司的工会和共青团等组织,只在公司机关范围内行使职能,不承担对所属企业相应组织的领导或指导职能。

资产经营公司对企业的监管必须规范运作,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监管,主要通过产权代表报告制度的形式来实施,要建立产权代表责任追究制度。

大力调整集团公司的产业结构和组织架构,对经过调整改革后仍然没有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纯产权管理型的集团公司,应予以撤销。集团公司要从实际出发,合理设置内部的组织架构,有的可实行母子公司体制,有的可实行事业部制。除极少数特大型企业外,集团企业一般应限制在三级以内,对于三级企业原则上不再保留法人资格。

具体按《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三个层次”国有资产营运与监管体制的若干意见》执行。 (二)认真规范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要强化股东会对董事会的制约,董事会不能代替股东大会行使权力。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结构,改变目前董事会中经营班子成员过多的现象,聘请社会专家作为独立董事,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水平。规范董事会工作程序,实行董事会集体决策、个人负责,严格执行董事表决签字和责任追究制度。

经理是公司的雇员,对经理的聘任和解聘权要真正交给公司董事会。经理由董事长提名,同级党组织考察,董事会决定聘任。副经理由经理提名,同级党组织考察,董事会决定聘任。要严格界定董事长和经理的职责权限,董事长负责组织制定企业重大发展战略,并提交董事会进行决策。经理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能超越权限决策,防止形成“内部人控制”。努力造就一支职业化的企业家队伍,加快经理人才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完善经理人员推荐、聘任、考核、评价的标准和程序,以及国有企业经理人员资质认证和禁入制度。凡由于违规违法等人为因素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一定期限内或终身不得重新聘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育多元化、多层次的企业经理人才市场,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录用。 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设置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主要由外部人员组成,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中的国有股东代表半数以上应由外部人员担任,监事会要吸收本公司员工代表及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进一步提高监事会成员的综合素质。外派监事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由派出单位决定和发放,公司内部产生的监事,其待遇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外派监事,可以在2-3家公司担任相应职务。要改变监事会形同虚设的现象,确保监事会的事前知情权和建议复议权、事中跟踪检查权和事后责任查处建议权。

理顺公司党委会、职代会、工会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采取交叉任职、双向进入的办法,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组织负责人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工会的党员负责人,也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具备条件的董事长可兼任党委书记;具备条件的监事会主席可兼任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或工会主席。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运用市场机制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党组织的工作内容和活动方式,进一步探索参与企业重大问

题决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法。要健全工会组织,积极探索职工民主管理的新形式,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职工民主管理主要通过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来实现。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精简公司内设的各类经营管理机构,合理配置公司党、工、团、纪检等机构。纪检机构可以和审计机构、监事会合署办公。具体按新修订的公司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党组织、工会等五个《工作规定》执行。

(三)积极推进公司内部员工持股制度

进一步放宽员工持股的行业,对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取消持股比例限制。扩大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除个人现金出资外,还可以采取向公司股东借款、银行贷款、公益金划转购股等方式。员工购买本企业股权,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员工持股的公司中,国有股可采取优先股的办法,在保证国有股分配权的前提下,不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生产经营。具体按《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执行。

(四)推行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持股

通过经营管理者直接购股、奖励股权和分红权、授予股票期权等措施,把经营管理者的个人收入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构建报酬与风险对称的新型激励和约束机制。各资产经营公司可结合属下企业的具体情况,在“两个低于”的原则下,把年薪制与经营者持股结合起来,按照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制定年薪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国资办审定。 具体按《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持股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五)彻底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对企业承担的城市管理职能,以及历史延续下来的开发区范围内与本企业无产权关系和物业管理关系的其他企业的社会统计、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劳动人事等行政管理职能要移交给政府。逐步把企业所办学校、医院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移交所在地政府统筹管理,有的可以转为企业化经营。员工退休后养老金发放实行社会化,不再享受原企业的福利待遇,其党组织关系转给社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具体按《深圳市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办法》执行。 (六)抓紧做好企业扭亏解困工作

对陷入困境的企业,要逐一分析存在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 对于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要依法破产;

对于产品无市场、债务负担沉重、资产质量低劣的企业,要坚决关停并转,并做好员工遣散安置,以维护社会稳定,待时机成熟时,国有资产再逐步退出;

对于因经营机制不健全造成企业亏损的,要通过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和经营管理者持股、内部员工持股等措施,促使企业转变机制,扭转被动局面;

对于因班子涣散、领导不力、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亏损的,要坚决调整班子,促使企业走出困境;

对于因宏观环境变化或政策性原因造成企业暂时亏损或非经营性亏损的,在促进企业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同时,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支持其摆脱暂时的困难局面。

各资产经营公司要进一步摸清所属亏损困难企业的情况,制定扭亏解困方案。建立不同层次的扭亏责任制,将扭亏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对经营者进行奖惩。对不能完成扭亏指标、企业效益继续下降的,要降低经营者工资、奖金收入;对因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的,要给予经营者免职处理,并不得在市属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对扭亏效果好、使企业迅速摆脱困境的,要给予经营者重奖。 (七)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

强化企业战略管理,提高投资决策水平。要制定和实施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创新战略、名牌产品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要以增强竞争优势为目标,高起点、高质量做好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实现可持续发展,力戒短期行为。杜绝个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审议制度,重大项目要充分论证,实行民主决策、个人负责,严格执行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强化成本和质量管理,挖掘企业潜力。加强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按新《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按规定预提和摊销费用,降低企业管理费用,健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合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核算利息支出、计提和处理资产损失。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要扎扎实实做好全面成本管理和质量管理,建立符合本企业实际的指标考核体系,实行“成本和质量否决制”,形成全员全过程的成本和质量管理,挖掘潜力,提高质量,增加效益。

强化资金与财务管理,防范企业财务风险。建立以现金流量为重点的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优化企业资金配置;建立全面、高效、准确的信息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健全财务报表内部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决杜绝“两本帐”、做假帐等违法行为。健全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投标管理。严格规范企业贷款担保程序,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有产权关系的,只能按出资比例进行担保,防止重大财务风险的发生。对违反规定乱担保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强化劳动人事管理,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自主决定招聘员工,优化劳动组织结构,实行定岗定员、全员竞争、减员增效制度,对淘汰下岗的员工经培训仍未能竞争上岗的,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形成员工能进能出的机制。企业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公开竞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对不称职的要及时调整下岗,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的机制。根据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严禁违规违纪

发放工资外收入,企业效益下降时,必须相应降低岗位工资标准,形成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 强化精神文明建设,发展企业文化。加强企业政治思想工作,开展创建文明企业、文明班组和争当文明职工活动,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风尚,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具体按国家经贸委制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执行。

(八)积极鼓励国有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

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要制定相应政策,支持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率先探索跨国经营的路子。鼓励有技术、有产品的企业到国外投资办厂,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跨国经营;鼓励有渠道、有货源的企业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建立并完善海外营销网络;鼓励有实力、有经验的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工程招投标,以工程承包带动我市设备、材料和劳务的出口。

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国际资本市场到境外发行股票、债券,进行收购、兼并,广泛筹集资金;支持已形成一定规模的驻外企业在香港或国外上市;要进一步强化我市在港的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将我市一些优质资产注入这些公司,充分发挥它们在境外融资、境内投资和连接国内外两大市场等方面的功能。

具体按《关于深圳驻外市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的意见》执行。

五、 五、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刻认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既要看到国有企业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又要看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利条件,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实践,求真务实,扎实工作,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打好这场攻坚战。

市国资委要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组织领导,审查批准资产经营公司和深业集团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协调在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为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总体思路和实施意见的顺利实施,成立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办公室。办公室受市国资委领导,对市国资委负责,其职能是:组织落实市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工作部署;调查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制定解决问题的具体政策;指导、审查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方案,并督促落实、跟踪检查;组织培训有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方面的专业人员;协调解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拟定初步意见,报市国资委审定;完成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区可以根据本意见及其附件的精神,结合本区的实际制定相关政策,确保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附件:

1.《深圳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略)

2.《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略) 3.《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资产债务处理暂行办法》(略) 4.《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略)

5.《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略) 6.《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调整改组过程中有关房地产问题的处理办法》(略)

7.《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三个层次”国有资产营运与监管体制的若干意见》(略) 8.《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略)

9.《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持股工作指导意见》(略) 10.《深圳市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办法》(略)

11.《关于深圳驻外市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的意见》(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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