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房屋拆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3)

2019-04-10 10:13

群众监督在执法监督的工作中一直有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但是因为不少群众认为对政府的执法工作的监督意识不强,甚至对于一些明显违法的执法行为采取容忍的态度,致使群众监督的制度成为空谈,加之部分群众在进行监督举报的同时才发现渠道不通,无法对执法行为提出自己的看法,无法有效的在监督部门的帮助下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力。

3.不重视事前的预防监督

在很多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一点,就是在具体的行政执法中通常都没有进行预防性监督,一直等到事情发生了,甚至弄得瞒不住了在进行监督检查,导致出现“事前没监督,事后不监督”的怪现象,其根本原因还在于执法监督人员的监督意识不强,预防意识不够。

(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救济机制不完善

1. 行政救济渠道单一,救济程序缺乏公正

被拆迁人往往是处于社会底层的群体,相对政府而言并不具有话语权和平等谈判权。当被执行人认为执行裁决或者裁决的强制拆迁不合法时,因为没有合理公平的阻止强制拆迁的法律救济渠道,导致强制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的居民与政府的矛盾与冲突总是又发生。我国行政救济渠道相对面较窄,主要表现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方式上,对于救济程序来说,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这种行政复议虽然效率较高,但是以书面审查为原则的方式很难保证裁判的公正性。

2.法制宣传不到位,群众依法维权意识较弱

在众多案件中很多人并不了解法律所规定正当救济途径,更多的人认为法律不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而在更多的限制人的行为的发生。觉得上法院 “打官司”不是维权的手段,特别是涉及到“民告官”的问题上更是望而却步。所以在很多的拆迁案例中我们都看到很多被拆迁者没有选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是选择使用暴力刺杀官员或者自焚等极端手段来阻止拆迁执法的进行,导致许多能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最终演变一系列不可挽回的后果。就像重庆“最牛钉子户”案件中的被拆迁人那样,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通过媒体曝光、社会舆论等合法的手段来解决利益冲突,才能真正的维护自身的权益。而像自焚父子案例中的伤害自己,与在辽宁官员拆迁中被刺死中的伤害他人,这些行为都是不可取的。

三、解决行政房屋拆迁中出现的问题的办法以及相关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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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拆迁工作,是我国加快城镇化的进程,推进城镇化的发展中所不可避免的环节,城镇房屋强制拆迁制度也是城镇化建设所必须施行的一个制度。但是城镇的拆迁工作,必须合法,必须合理,必须真正的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看待问题,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切身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严格遵循城镇房屋拆迁的合法程序来做,一定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完善,保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在实施之前,能够将所有必须具备的条件给具备齐全了,才能依法施行强制拆迁。并且对于拆迁规划也应该有一定的保密措施,防止公民乘机谋取私利,影响政府的执法工作。针对上述问题,现提出一些解决城镇房屋强制拆迁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1.进一步明确《征收条例》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而其中并没有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进行更精准的界定,而且条款的操作空间也比较大,并没有完全排除隐藏在公共利益之下的商业牟利,这是在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关于公共利益界定的概念留下一定后台与漏洞,著名教授姜明安也表示:很多商业开发可藉此披上“合法征收”的外衣。II应该在立法时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要进行明确界定。

只有在法律条文中清晰,明确的规定出,公共利益到底是指哪一方或者哪一部分利益,到底什么能被界定为公共利益,才能让民众充分的理解与认同,也能让法律有明确的条文可以依从。保障首先体现为法律体系的完善。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制度的建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城镇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制度中,将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律条文的漏洞与不完善,逐一完善起来。只有将各项法律制度完善起来,才能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法律又具有其自身的权威性,要真正的做到执法为民,还需要人民与政府共同的努力。

2.补充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规定

在现有基础上对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展开实践调研活动,征求广泛的社会意见,特别是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从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尽快完善和规范《征收条例》,以满足现今城市化进程迈向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到需要,使房屋征收拆迁纳入法制轨道,切实的保障拆迁民众的合法利益。

(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严格把握执法程序

严格执法,主要要抓执法队伍人员的素质建设。要求执法人员做到执法公正、坚持正义、程序合法。行政拆迁的本质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人员也要尊重公民的权利,让一切公民不受无辜的、非法的侵扰和迫害。要采取强制拆迁,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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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严格遵从拆迁程序来执法。也必须要文明执法,做到执法公正。

首先,要严格按照拆迁程序来办事,才能合理合法的实行行政强制拆迁,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制定严格的合理的合法的拆迁程序,经过了各个有关部门的审查,才能让拆迁合理化、合法化。

然后,要定期组织集体参加业务知识的学习,培养执法人员的辨证思维能力,加强与群众的沟通,通过对以往案例进行探讨和交流来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与职业素养,从而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以正确适用法律进行执法行为。

最后,要定期的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念与对人民负责的的道德素养,在执法的过程中,充分站在人民的角度考虑问题,真正的倾听百姓的心声,考虑人民的利益。不以权力来压制百姓,也不用暴力来强制执法,真正的做到文明执法。

(三)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率与作用

1.改善现有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加强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力度,对监督机构现有的设置方式进行调整,设立相对独立、专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努力引进外来监督体系,打破行政执法与行政监督一体的现状,实现相对职能分离,改变监督单位或部门的依附地位,实现监督单位的必要独立性,明确监督责任制度,完善监督领导体系,使行政执法监督切实落到实处。

2.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提高群众监督意识

在我国宪法中早有规定人民群众具有依法保障监督政府的权利,可是在现今却很少有群众行使自己监督政府的权利,原因不外是大家都觉得事不关己就不要多管闲事了和万一举报了有人来找麻烦怎么办,以及群众对政府政务了解渠道不够,所以说要提高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作用,我们就必须加强对群众对法律的了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加强政务公开化、透明化进程,增加信息传播渠道,强化群众监督意识,完善群众对政府举报投诉制度,加强对举报人信息保密制度,高度支持群众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举报与监督。

3.提高监督人员的监督意识,重视预先监督体制

对于行政执法主体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都要进行监督,即是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但是事件的发生往往代表一些不可挽回的后果,所以说监督应该走在在执法的前面,确立预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监督人员的责任感,培养监督人员的预先监督意识,使行政执法主体所做的行政执法行为能够严格的按照法律办事,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四)完善公民的救济途径,加强人民的法制教育

1.拓宽行政救济渠道,完善行政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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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回访制度,改变从被动受案为主动帮助,独立行政复议机构,加强行政复议的公正性,行政复议受案标准,扩大复议受案范围,拓宽复议主体资格,。改变复议案件审理方式以书面审查为原则的方式改变为当事人双方共同参与审理方式,引入听证程序,从而保障复议当事人的聘请律师、辩论和质证的权利,建立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允许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2.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培养人民法律意识

建立长期法制宣传教育的制度,了解群众的工作和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法律问题。配合媒体播放普法知识。开展面对面的法律讲座,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树立依法行事的观念,针对不同层次的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建立高素质专业化的普法队伍,将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法律化、制度化。

人民只有学法知法懂法,才能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公民的私有财产是不是仍然神圣不可侵犯?当面临不合法的行政强制拆迁,只有了解与熟悉相关的法律与条例,才能让自己的利益获得法律的保障。

结 语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以及针对各个案例,自主提出的各项完善措施,可以看到,房屋拆迁制度,只有通过不断地完善立法,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实际发生的案例中不断反思与总结,有针对性的完善法律条文和条例,才能更好的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才能更好促进城镇化的发展。同时也应该加强对拆迁程序的完备的严格监督,行政强制拆迁只有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其拆迁不能按期限完成,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拆迁,应该督促其完善各项拆迁条件,将安置补偿工作合理做到位,才能予以强制执行。真正的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只有保证拆迁制度,真正的做到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情况下,才能真正的为人民服务。城镇化是为了让人民的生活水平与质量得到提高,如果拆迁问题得不到解决,人们无处寻根,城镇建设的再好,也将没有意义。因此,只有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真实使城拆迁做到合理,合法,才能真的的完善民主、法治的社会,才能更好的促进城镇化的发展,才能更好的建设文明与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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