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驾驶员窃取承运货物犯罪行为的定性(2)

2019-04-10 10:16

院。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以自诉案件罪名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刑诉法第十五条第四项作了相应处置的规定:即依照刑法告诉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公诉案件罪名进行侦查、起诉,人民法院认定应以不同的公诉案件罪名论处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人民法院办理以公诉案件罪名起诉,应以自诉案件罪名定性的案件,可根据案件具体的情况分别处理:

一、人民法院征求被害人意见(释明),被害人放弃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或者征求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同意退还赃款并予以合理赔偿的,可以参照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二、人民法院征求被害人意见,被害人坚持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不同意退还赃款或无力退还的,可以参照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处理。

这样,既保护了当事人的请求调解权利,又维护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而且不致造成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司法成本,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本意。


浅析驾驶员窃取承运货物犯罪行为的定性(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郭国文在全市财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