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
认证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2007]47号)文件精神,为保证进口环节中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免办)规定的有效实施,结合吉林省免办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负责全省进口产品免办工作的办理及咨询。
第三条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业务管理范围内免办产品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免办申请条件
第四条 应该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而未办理,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办理免办证明。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本款指的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指的测试是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所需进口的少量该型号打印机)。以上产品均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本款指的是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需的最终成品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是指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设备/部件单独进口时适用本款。需要重点说明的是:不是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物品一律不得免办(如工厂/公司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如计算机、打印机)等,即使这些办公用品是海关监管的)。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汽车、摩托车,在
展览期限结束后应退运出境或以适当方式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9.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符合以下情况的进口产品,可予办理免办证明:
⑴ ATA单证册项下的商品。本款专指ATA单证项下的商品。贸易关系人在办证时应出示ATA单证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⑵ 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内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
⑶ 境外企业申请CCC认证的送检样品。办证时要求贸易关系人提供CCC指定认定机构出具的送样通知书原件(含申请人、进口商、样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
⑷ 出口后退运入境的货物(国内生产的专供出口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复进口时不适用本款)。办证时要求贸易关系人出示该货物原出口证明文件原件(保留复印件),并提供关于货物入境后处理方式及保证入境后不进入流通领域销售的声
明。
第三章 免办申请人
第五条 符合免办条件“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的申请人,必须是对这些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
第六条 符合免办条件“2”( 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的申请人,必须是使用引进生产线的工厂。
第七条 符合免办条件“3”( 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的申请人,必须是维修单位或最终用户
第八条 符合免办条件“4”( 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的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设备/零部件的工厂。
第九条 符合免办条件“5”( 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的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
第十条 符合免办条件“6”( 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的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产品的公司。
第十一条 符合免办条件“7”(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的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零部件/产品的工厂。
第十二条 符合免办条件“8”(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
而用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的申请人,必须是海关《登记手册》/电子帐册中的工厂。
第四章 免办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符合免办条件的申请人,可在吉林检验检疫局网站(www.jlciq.gov.cn)认证认可专栏,强制性产品项目当中下载免办申请书,填写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供的免办资料,保存期为24个月。 第十五条 符合不同免办条件的申请人,其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1.符合免办条件“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的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⑴ 申请书;
⑵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⑶ 厂家对其产品安全性负责的自我声明; ⑷ 具有相应研究、开发、测试能力的证明材料; ⑸ 本次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
⑹ 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进口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其进口许可证商品用途栏必须标明“仿制样机”或者“样品”才符合免办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