⑺ 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 ⑻ 商业合同(复印件即可)。
如缺少⑹、⑺、⑻中其中一项,需提供其他材料,如提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作为替代。
2.符合免办条件“2”( 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的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⑴ 申请书;
⑵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⑶ 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即可,国内外或制造商自己的实验室报告均可);
⑷ 引进生产线的有关证明材料;
⑸ 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 ⑹ 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 ⑺ 商业合同(复印件即可)。
如缺少⑸、⑹、⑺中其中一项,需提供其他材料,如提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作为替代。
3.符合免办条件“3”( 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的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如下:(本款不适用于产品召回改进后复进关的情况)
⑴ 申请书;
⑵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⑶ 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即可,国内外或制造商自己的实验室报告均可);
⑷ 需维修设备的购买或进口证明材料,这些零部件/产品的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⑸ 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 ⑹ 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 ⑺ 商业合同(复印件即可)。
如缺少⑸、⑹、⑺中其中一项,需提供其他材料,如提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作为替代。
4.符合免办条件“4”( 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的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⑴ 申请书;
⑵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⑶ 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即可,国内外或制造商自己的实验室报告均可);
⑷ 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或引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的相关证明材料;
⑸ 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
⑹ 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 ⑺ 商业合同(复印件即可)。
如缺少⑸、⑹、⑺中其中一项,需提供其他材料,如提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作为替代。
5.符合免办条件“5”( 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的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⑴ 申请书;
⑵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⑶ 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即可,国内外或制造商自己的实验室报告均可);
⑷ 商业展示的时间及展示后该产品处理方式(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并保证其不改变产品用途的说明材料;
⑸ 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 ⑹ 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 ⑺ 商业合同(复印件即可)。
如缺少⑸、⑹、⑺中其中一项,需提供其他材料,如提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作为替代。
6.符合免办条件“6”( 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的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⑴ 申请书;
⑵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⑶ 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即可,国内外或制造商自己的实验室报告均可);
⑷ 暂时进口的时间并承诺产品退运出关后两周内到签发《免办证明》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手续的说明材料;
⑸ 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 ⑹ 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 ⑺ 商业合同(复印件即可)。
如缺少⑸、⑹、⑺中其中一项,需提供其他材料,如提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作为替代。
7.符合免办条件“7”(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的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⑴ 申请书;
⑵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⑶ 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即可,国内外或制造商自己的实验室报告均可);
⑷ 成品出口后两周内到签发《免办证明》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手续的承诺书;
⑸ 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 ⑹ 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 ⑺ 商业合同(复印件即可)。
如缺少⑸、⑹、⑺中其中一项,需提供其他材料,如提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作为替代。
8.符合免办条件“8”(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的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⑴ 申请书;
⑵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⑶ 厂家对其产品安全性负责的自我声明;
⑷ 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 ⑸ 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 ⑹ 商业合同(复印件即可)。
如缺少⑷、⑸、⑹中其中一项,需提供其他材料,如提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作为替代。
第五章 免办证明
第十六条 《免办证明》的格式见附件1。
第十七条 《免办证明》的编号原则:M2200+年代号(2位)+6位顺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