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资审文件正文 - 图文(3)

2019-04-10 19:38

b、36个月内获得过省级优良工程奖一项; c、48个月内获得过省级杜鹃花工程奖一项; d、60个月内获得过部级优良工程奖一项;

e、24个月内获得过设区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奖一项; f、36个月内获得过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奖一项; g、60个月内获得过部级安全文明工地奖一项。 □D、投标项目经理3年内无处罚、6个月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注:招标人可选合格条件中所表述的金额“500万元”、“5000万元”是指“本次招标金额”;“无处罚”、“无不良行为记录”应理解为未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不良行为记录”。

□2、招标人采用《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监管办法》(赣建字[2013]1号)附件2《优选评分法》,经资格审查优选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序前15家参与投标;投标申请人不足15家的,按不少于20%的比例淘汰排序在末位的投标申请人;当投标申请人不足7家时,改用合格制法进行资格审查。

□3、其它要求 。

(二)资格审查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超过35家时,招标人约定在开标会开始之后,开启投标人递交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之前,从所有资格审查合格(不含未递交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 家(不少于15家)投标单

位参加投标。(本条款暂不使用)

(三)投标申请人应当在《投标资格送审文件》相应的栏目中如实填报本企业和投标项目经理近36个月内是否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和6个月内是否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选择内容1.2.3.

?1、有《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监管办法》(赣建字[2013]1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失信行为的;

?2、有《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监管办法》(赣建字[2013]1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合同履约不合格行为的;

?3、在以往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投标人合同履约失信被建设单位清退的。

(五)招标人按《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监管办法》(赣建字[2013]1号)第二十九条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时出示的荣誉和业绩进行考察,弄虚作假的取消投(中)标资格。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考察的,按以下选择约定2

□1、资格审查合格后进行考察; ?2、中标后进行考察。

三、投标资格审查及送审材料格式和材料递交

(一)投标资格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审委员会负责,资审委员会成员须从专家库(技术类)中随机抽取,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

资审委员会。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资审委员会专家的抽取参照《评标办法》的规定执行;

资格预审时招标人随机抽取技术类专家人,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

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后审的程序按《招标文件》6.2.2条款执行。 资格审查文件的解释权归属招标人,但解释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的除外。 (二)招标人采用《合格制法》进行资格审查的,投标申请人递交的类似工程业绩资料齐全,或者提交的类似工程业绩达到招标人要求类似工程业绩规定指标80%(指类似工程业绩材料符合本《资格审查文件》说明第5条规定,下同)的。资(评)审委员会应当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应用信息数据库比对,一致的,认定为合格。

投标申请人应当对建设工程应用信息数据库中本单位信息负责,及时报送和更新相关信息,保证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递交的类似工程业绩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资(评)审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递交的类似工程业绩按以下方式进行审查:

①招标人要求投标申请人递交类似工程业绩的,投标申请人应当按要求递交。递交的类似工程业绩未达到招标人要求,不满足类似工程业绩规定指标80%的,资(评)审委员会应当认定为资审条件不符合,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②招标人要求投标申请人递交类似工程业绩的,投标申请人递交的类似工程业绩资料不全(指不能够反映其类似工程业绩的指标和内容要求的,下同),不满足类似工程业绩规定指标80%。资(评)

审委员会应当认定为资审条件不符合,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③招标人要求投标申请人递交类似工程业绩的,经资(评)审委员会网上核对,投标申请人递交的类似工程业绩与指定网站公示的信息应当一致。不一致的,经询标,不能合理澄清、说明理由的,资(评)审委员会应当认定视同弄虚作假,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④招标人要求投标申请人递交类似工程业绩的,投标申请人未递交类似工程业绩材料,资(评)审委员会应当认定为该投标申请人未响应《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其《投标资格送审文件》退回,按拒收处理。

(三)招标人采用《优选评分法》进行资格审查的,投标申请人递交的类似工程业绩资料齐全,或者递交的类似工程业绩达到招标人要求类似工程业绩规定指标80%的。资(评)审委员会应当按优选评分标准计分。

投标申请人递交的类似工程业绩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资(评)审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递交的类似工程业绩按以下种方式进行审查:

□①招标人要求投标申请人递交类似工程业绩的,投标申请人应当按要求递交。递交的类似工程业绩未达到招标人要求,但满足类似工程业绩规定指标80%的,资(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优选评分标准计分。

□②招标人要求投标申请人递交类似工程业绩的,投标申请人递交的类似工程业绩资料不全,不满足类似工程业绩规定指标80%。资(评)审委员会应当认定为资审条件不符合,按资格审查不合格

处理。

□③招标人要求投标申请人递交类似工程业绩的,经资(评)审委员会网上核对,投标申请人递交的类似工程业绩与指定网站公示的不一致,资(评)审委员会应认定视同弄虚作假,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④招标人要求投标申请人递交类似工程业绩的,投标申请人未递交类似工程业绩材料,资(评)审委员会应认定为该投标申请人未响应《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其《投标资格送审文件》退回,按拒收处理。

(四)评审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递交的类似工程业绩材料审查方法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投标申请人递交的类似工程业绩或者荣誉时,应当凭业绩材料以及表彰文件(或者证书)原件进行资格审查,并以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应用信息数据库登录的信息为准;投标申请人提供外省项目的荣誉奖、优良工程奖和类似工程业绩的,应当是在外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站上公示并可查询的,并以网上公示的信息为准。

投标申请人应当在《投标资格送审文件》中填写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内容,附类似工程业绩主立面照片(或者照片的扫描件),并注明查找类似工程业绩的网站地址和查找路径。

(五)采用2013年《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示范格式文本》。

(六)投标申请人应当按本《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审查送审文件》,对所有须递交审查的材料进行扫描。按省公共资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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