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告知的违反《保险法》也作了如下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结论
从理论上说,意见2是有据可依的。但此案一旦形成诉讼案件,保险人依据“解释”予以拒赔,法院将本着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的原则,依照《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解释”未被列入保险合同,无法产生合同的效力,对被保险人不起任何约束作用。保险人败诉将不可避免。从社会影响来看,太多的败诉案件也会影响保险人在保广心目中的形象和信誉。综合保险业和司法部门的现状,此案只能实行通融赔付后说服投保人补缴保费。
近几年米,保险理赔争端中保险人屡屡败诉的尴尬局面时有发生,除了办案人员对保险专业知识理解不够透彻外,保险人是否也该检讨一下自身的因素呢?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人要摆脱自己的被动局面,就必须尽快解决保险条款中的疏漏和不足之处。对于“解释”中的重要内容,应将其列明在保险条款中,使保险条款更加严谨、科学,以确保保险条款的严肃性与可执行性。
【案例十九】投保车辆没有行驶证和号牌的理赔 1.案情简介
某市地处我国西部,为发展当地经济,计划于2000年10月1日举办国际性的商品贸易洽谈会,为了吸引国内外厂商到当地投资,展觋该市良好的投资环境,市政府决定对该市的出租车进行彻底的更新换代,由政府牵头,联系汽车销售商和银行,动员各出租车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批桑塔纳轿车。这批车辆于交易会期问正式投人营运。
由于会期临近,这批车辆没有来得及办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以及出租车营运证。经过巾政府的同意和协调,这批车辆在没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直接投入了使用。
又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出租车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
险和盗抢险。投保时,保险公司知悉这批车辆没有办理行驶证和号牌的情况。为配合政府主办的商品贸易洽谈会顺利召开,保险公司在要求投保人及时补办有关手续的情况下,承保了这批车辆。交易会结束后,由于种种原因,车辆一直没有补办有关手续。经过市政府允许,这些车辆依旧正常营运,交通管理部门也没有强制出租车公司及时补办手续。
2001年3月,投保的车辆中有一辆被盗,经公安部门立案侦察,三个月没有查获,被保险人即持公安部门的有关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根据当时适用的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十一项关于责任免除的约定:“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认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此认定持有疑义。
2.案情分析
虽然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属于责任免除,但根据保险业务的具体承保情况,这起保险事故依旧应当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具体的理由如下:
(1)这批车辆在没有行驶证、牌号和出租车营运证的情况下投入使用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允许的,而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同意这批车辆在没有办理有关证照的情况下使用。在行政部门认可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这批车辆具备了投入使用的条件。在此情况下,这批车辆也应当属于具备投保条件的保险标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2)作为投保人的出租车公司并非不想办理有关证照,而是政府有关部门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没有为投保人办理证照。而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并没有就这批车辆没有相关证照的情况故意向保险公司隐瞒,从保险学原理的最大诚信原则考虑,投保人已经尽到了其应尽的义务。在没有及时办理有关证照问题上,投保人是没有过错的。
(3)最重要的是,保险人是知悉这批投保车辆没有办理行驶证、号牌和出租车营运证的,从保险学理论的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角度考虑,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已经知悉这种情况的存在,依旧承保这批车辆,并且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应当认为已经对这种情况做出了认可。
3.结论
虽然该事故有违反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之嫌,但是却符合保险学理论的几项重要
原则,应当属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范围。最终,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被盗车辆的赔偿款项。从这起车辆保险赔偿案件可以看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要负赔偿责任,不能一概而论,一律认定被保险人违反了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从而拒绝赔偿;还要具体分析造成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的原因,以及保险公司是否事先已经知悉被保险人符合责任免除条款的具体情况。只有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才能作出正确的理赔处理决定。 【案例二十】以报废汽车投保出险的理赔
1.案情简介
某企业一辆货车因年久且设备老化,经批准予以报废,但该企业并未按规定将该车作为废车处理,而是以数千元的价格卖给千某。王某将该车重新加以拼装整修,并通过关系经当地车管部门年审合格后,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运输个体户赵某。赵某明知该车有“乾坤”,但也抵不住价格的诱惑将车买下,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基本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几月后,该车翻在路沟,损毁较重。保险公司派人勘查后,决定以8000元将其修复,但赵某不同意,而是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2.案情分析
本案中的赵某明知该货车有问题,但仍以低价买人,投保时他不仅超额投保了机动车辆基本险,还隐瞒了该货车的真实情况,违反了被保险人的义务,由此,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该保险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
据当时适用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裁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因此,该车虽然通过了车检部门年审,但实际上并不符合投保车辆的技术、质量标准,且赵某投保金额远远高于其购入车价,出险后又拒绝保险人修复受损车辆的建议,其意图在于骗取高额保险赔款,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
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该保险合同是无效合同,从开始订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3.结论
本案中赵某通过欺诈手段订立保险合同,出险后索要高额赔付,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并不退还保险费。 【案例二十一】机动车挂车致他人受损的理赔
1。案情简介
1999年8月30日,浙江省××县吴某,驾驶东风牌单轴挂车从斗蒋坞家门口倒车上公路驶往南路。该车存平安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当其车倒车到南路至斗蒋坞公路弯路口时,与从斗蒋坞驶往南路的幸福125型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该摩托车由蒋某驾驶,其后座乘带其子。事故造成蒋某重伤,及摩托车损坏。
交通部门裁定:吴某驾驶车辆在急转弯路段倒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在十三条规定:“机动车辆倒车时,须查明车后情况,确定安全后,方准倒车”之规定,应负主要责任。
蒋某驾驶摩托车途经弯道时,超速行驶且未按规定载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辆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1)通过胡同(里弄)、铁路道口、急转弯、急窄路、窄桥、隧道时”及第三十三条第六项“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负载不满12岁的儿童”之规定,应负次要责任。
2.案情分析
保单上注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但没有具体说明主车和挂车分别的保险金额。该起事故责任由挂车引起,只根据保单无法确知到底是主车和挂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总和为20万元,还是分别是20万元。因此在保险公司内部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lO万元为挂车的保险金额,因为在附件中有特别约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主挂车各为10万元。”
(2)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20万元为保险金额。
第二种意见比较合理。根据当时适用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三项规定:
“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因此,由挂车引起的该起保险事故应给予赔偿,且以20万元为保险金额,法院裁定吴某承担75%的责任,当时适用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规定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应该以此为基础确定赔偿金额。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根据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附件中所载约定虽明确了挂车的保险金额,但不利于被保险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3.结论
保险公司应该赔付第三者责任险的数额=蒋某和摩托车受损数额×75%×(1—15%)。为避免此类纠纷,保险公司必须在保单上明确载明各项特别约定,不要产生意思的分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理赔困难。 【案例二十二】熟人窃车的理赔
1.案情简介
1997年7月13日,某公司经理文先生购买了一辆奥迪轿车,随即向当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45万元。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天晚上,文先生陪同客户吃饭,并喝了点酒,饭后欲驾车回家,客户之一的赵某主动提出他有驾驶证,可以为文先生驾车护送其回家。赵某开奥迪轿车送文先生到其住处,文先生刚一下车,赵某趁其不备将车开跑。文先生猛然悔悟,拦截一辆出租车追赶,但没能追上。当天晚上文先生就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立案审查后,对赵某作出收审决定,并先后两次派警员前往赵某居住地逮捕赵某,但赵某已潜逃外地,收审无法进行。3个月后,公安机关正式出具了机动车丢失证明,证明文先生的奥迪轿1I已于3个月前在其住所附近被人抢夺,全今尚未侦破结案。
文先牛拿着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丢车证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作出了扣赔决定,文先生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2.案情分析
保险公司作出了拒赔决定的理由是:根据当时适用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文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