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问: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应如何处理?
答:职工在探亲途中,如遇塌方、洪水、车祸等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停顿,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但往返途中因转车、候车延误的时间,不算路程假,应作事假处理。
38、问:各单位组织上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有计划依次安排了职工探亲的日期,职工到时不回家探亲如何办? 答:职工探亲要严格遵守有关探亲的规定,服从组织上的统一安排,没有特殊原因不按组织上安排的探亲日期探亲的,可作为本人放弃享受本次探亲待遇。职工为了生产和工作,主动不享受或少享受探亲假期的,应予表扬,但也不加发工资。
39、问:不能在公休假日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职工采取集中公休假日的办法(将公休假日集中在一月、一季、半年或一年休息),回家团聚的时间,已经达到了探亲天数的,是否还享受探亲的假期待遇?
答:属于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规定实行公休假日集中休息制度,职工在此期间与配偶或父母团聚了的,只要他们符合探亲条件,仍可享受探亲待遇。但如自行集中公休假日或以倒班、调休等办法连续休息的职工,在当
年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时间累计达到探亲的天数的,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三)关于探亲假期的工资和路费方面的问题
40、问:已婚职工要在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其路费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上部分可以报销,其标准工资的基数应如何计算?
答:在按本人标准工资计算报销路费时,应将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加入标准工作一并计算。
41、问:双职工都具备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可以一同探望岳父母,其路费怎样报销?
答:双职工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原则上可按同去一地的往返路费,报销其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但不得只选择远距离而不去近距离的探望地点,各单位在给假期和报销探亲路费时,要严格掌握探亲地点和远近平衡(即以两个四年平衡计算,例如:男方父母家居北京市,女方父母家居乐山市,第一个四年女方可随同男方去北京市探望公婆,第二个四年男方可随同女方去乐山市探望岳父母而不能只选择北京作为探亲地点),以免增加财政开支。如双职工不是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则可按各自应探望自己父母的路程计算报销路费。
42、问:职工探望的父母分居两地的,探亲路费怎样报
销?
答:职工探望的父母分居两地,如两地为顺路同方向的,可准予报销较远一地探望父亲或母亲的路费;如两地不顺路不同方向的,可报销他们实际去探望父亲或母亲一地的路费。
43、问:职工同父母亲、配偶分居三地,又是顺路同方向的,其中有一年可以享受既探望父母,又探望配偶的待遇,探亲路费怎样报销?
答:职工同父母亲、配偶分居三地,又顺路同方向的,探望父母的配偶的假期可合并使用,并按较远一地给予路程假,但在报销路费时,应区别不同情况报销。例如:职工在成都市工作,配偶住广元县,父母住宝鸡市,成都市至广元县的往返路费全部报销,广元县至宝鸡市的往返路费,只报销其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如果父母住在广元县,配偶住在宝鸡市,其成都至宝鸡市的往返路费可全部报销。
44、问:享受探亲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否按探亲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答: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并按其各方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路费
给予报销,超过部分本人自理。
45、问:父母是多子女,其居住地点不固定,职工探望父母的路费和路程怎样计算?
答:应以父母常住户口的地点为准,给予路程假和报销其按规定应报的往返路费。如探望父母实际去的地点,近于父母常住户口地点的,则应按实际去的地方报销路费;反之,超过父母常住户口地点的路费,应由个人负担。和父母亲同一居住地(常住户口)的子女,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6、问:符合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病休在六个月以上已转由劳保费用支付疾病救济费(或病假工资的,在报销探亲往返路费时,是按超过疾病救济费(或病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报销?还是按超过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报销?
答:应按超过疾病救济费(或病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报销路费。 (四)其他方面的问题
47、问: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产假期满以后,又与配偶团聚满三十天的,是否还享受探亲待遇? 答: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但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48、问:职工父母和配偶均已死亡,能否改探望祖父母和弟妹?
答:这类问题涉及面较大,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这类职工暂不享受探亲待遇。
49、问: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父母去世请假回家料理丧事时,可否作为当年的探亲待遇处理?
答: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父母去世的当年未享受探亲待遇的,在请假回家料理丧事时,可以按探亲待遇处理。不符合探亲条件,或者虽符合探亲条件,但当年已享受过探亲待遇的职工,在请假去料理父母丧事时,不能按探亲待遇处理。
50、问:职工的配偶和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的,能否探望家中由职工本人抚养的未成年子女?
答: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其父母和配偶已死亡,目前尚未再婚,如果家中(或寄养在外地)的未成年子女,系由职工本人抚养,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节假日和轮休假日团聚的,各单位可参照探亲规定的精神,作特殊照顾处理,给予探亲待遇,假期每年为二十天,并报销往返路费。 51、问:病休半年以上领取疾病救济费(或病假工资)的职工(包括矽休病人),能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病休半年以上(包括矽休病人)在不影响对疾病治疗的情况下,可享受探亲待遇。但探亲假期的工资,仍应按病伤假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如已在家休息,并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一起的,则不应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