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印发《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的通知(4)

2019-04-13 16:45

探亲待遇,也不能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52、问:《实施细则》第(四)项第二条规定:“由于长期病休回家,因公派驻外地等其他各种原因与父母团聚满二十天,与配偶团聚满三十天的,在当年或本四年中就不能享受探亲待遇”。这里的“满”字是指一次满?还是指几次累计满?

答:是指职工在当年或本四年已经请过病假、事假回家,或趁公出差之便回家与父母团聚时间累计满二十天,与配偶团聚时间累计满三十天的,就不应再享受探望父母和配偶的待遇。对因请事假回家团聚扣了工资的,可以补发。 53、问:旷工累计超过探亲规定天数的职工,是否还享受探亲假待遇?

答:职工旷工累计超过探亲规定天数的,取消其当年享受探亲假的资格。

54、问:职工犯了错误或违犯法纪,受到开除留用察看或劳动教养的处分,其在开除留用察看或劳动教养期间是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职工本人在受开除留用察看或劳动教养处分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

55、问:职工受了刑事处分监外执行而在原单位劳动的,是否还能享受探亲待遇?

答:职工本人不享受探亲待遇。

56、问:职工的配偶被判刑劳改或劳动教养,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能否改为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答:职工的配偶被判刑劳改和劳动教养,凡属仍保持有夫妻关系的,不能改为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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