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示范文本(2010版)(2)

2019-04-13 17:43

第三条 对承销方的委任

3.1 发行方委任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主承销商。

发行方委任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

主承销方同意接受发行方委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协助发行方进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备案、销售及后续管理等工作。

3.2发行方委任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簿记管理人。

乙方同意接受发行方委任,负责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簿记建档工作。 3.3簿记建档的配售结果及最终发行利率由主承销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

4.1发行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亿元的债务融资工具,并在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确定的注册金额限额内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4.2发行方有权根据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自主决定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的债务融资工具金额。

4.3发行方有权在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确定的注册金额限额内与主承销方协商确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期数以及每期发行的期限、金额、利率/价格区间等发行条款,并可书面签署《利率/价格区间确认函》,最终发行利率/价格根据第三条第3.3款确定。

4.4本协议生效后,发行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交易商协会提交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申请,以及在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发行注册通知后是否实际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4.5发行方有权要求主承销方及时通报因其承担本协议项下义务而先于发行方知道的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信息。

4.6发行方有义务按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承销费及其他费用。 4.7发行方应配合主承销方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进行的尽职调查工作。

4.8发行方应及时向主承销方提交与本协议相关的各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交易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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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等相关机构对本次发行及交易流通相关发行文件及其修改或补充的批准、许可或注册/备案通知、暂停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或暂停使用发行文件的通知、公司经营、财务、法律状况及评级的文件、资料、数据,并保证其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数据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4.9发行方应当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债务融资工具托管、流通、兑付和信息披露等事项。

4.10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前(包括交易流通首日)的任何时候,如果发行方了解到任何将使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存在错误或者变得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情况,应立即通知主承销方,并根据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按主承销方的合理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补救或予以公布。

4.11发行方应在公告日前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登记托管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就委托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转托管、债权管理、代理本息兑付业务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收费等事宜进行约定。 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

5.1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为发行方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由主承销方承销的中期票据。 5.2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进行。

乙方、丙方包销的额度比例为【】%:【】%。主承销方之间不对对方的包销额度承担连带责任,每一主承销方对其承销义务的违约不构成其他主承销方的违约。

5.3主承销方应根据有关要求对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进行尽职调查,并有权要求发行方提供发行所需的各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财务、法律状况及评级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5.4主承销方应当按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向发行方划付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

5.5主承销方有义务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从事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承销工作。 5.6主承销方有义务在发行方提出要求时向发行方提供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建议或方案。 5.7主承销方有义务对发行方所出具的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工作有关的文件提供咨询建议,但就会计、法律、评级等事项发行方仍应依赖相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并独立做出决策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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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主承销方负责组织承销团,开展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工作。

5.9 主承销方负责承销团成员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协助发行方共同协调会计、法律、评级等中介机构的工作。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划付

6.1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募集资金采用以下第6.1.2种方式划付:

6.1.1在缴款日,簿记管理人将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后的余额全部划入发行方指定账户;

6.1.2在缴款日,簿记管理人将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全部划入发行方指定账户。

6.2若发生承销团其他成员缴款违约或认购不足而导致主承销方承担余额包销责任,未担任簿记管理人的主承销方应不迟于缴款日当日14:00将对应的募集款项划至簿记管理人指定账户。 6.3 发行方和主承销方特此确认,在簿记管理人按照本第六条的约定足额向发行方划付了募集资金且发行方实际已收到了该等募集资金,主承销方在本条下的承销义务和责任即告终止,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和责任并不因此而终止。

6.4簿记管理人向发行方履行划款义务,以第十二条先决条件在缴款前持续得到满足为前提。 第七条

费用及支付

7.1基于主承销方就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为发行方提供的承销服务,发行成功后,发行方按本协议规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主承销方支付承销费。承销费计算方式如下:

承销费=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面值总额×发行年限×年承销费率 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年承销费率为(请勾选): □短期融资券:_____%; □中期票据:_____%;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_____%;

□其他请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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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承销费包括支付给主承销方的所有承销费用,分为主承销费和销售佣金,销售佣金的分配方式和比例由主承销方与其他承销团成员另行约定。

7.3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上述承销费通过以下第7.3.2.1种方式支付: 7.3.1一次性支付:

7.3.1.1由簿记管理人在缴款日从募集资金中一次性扣收;

7.3.1.2由发行方在缴款日后___个工作日内另行向簿记管理人一次性支付。 7.3.2按年支付:

7.3.2.1由簿记管理人在缴款日从募集资金中扣收首年承销费(含销售佣金),剩余承销费按年平均由发行方在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的缴款日在当年的对应日(到期还本付息日除外)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中首年承销费为承销费总额的___%;

7.3.2.2由发行方在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簿记管理人支付首年承销费,剩余承销费按年平均由发行方在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的缴款日在当年的对应日(到期还本付息日除外)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中首年承销费为承销费总额的___%;

7.3.3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主承销费在乙方、丙方之间的分配比例与本协议第五条第5.2款约定的包销额度分配比例相同,由簿记管理人向发行方足额收取应收承销费。簿记管理人在收到应收承销费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担任簿记管理人的主承销方足额支付当期应收承销费。 7.4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所需之会计、法律、评级及与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托管、兑付等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因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产生的任何费用由发行方承担,并由发行方直接支付给相应机构。 7.5 在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获得交易商协会注册后的有效期内,如果发行方放弃发行本次注册债务融资工具全部额度或在两年注册有效期内没有发行,发行方仅需向主承销方支付发行顾问费。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发行顾问费金额为债务融资工具注册额度的0.05%,并在其放弃全部额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注册有效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主承销方支付。在丙方存在时,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上述发行顾问费在乙方、丙方之间的分配比例与本协议第五条第5.2款约定的包销额度分配比例相同。 7.6本协议各方指定账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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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号:【】 乙方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号:【】 丙方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号:【】 第八条

信息披露

8.1发行方应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按时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当主承销方协助其制作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时,发行方应保证其提供给主承销方的有关文件、资料、数据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8.2主承销方有义务协助发行方披露发行文件,并督促发行方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如因发行方原因导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由发行方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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