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保险、商检条款(2)

2019-04-13 18:11

2商品的检验作用

1. 是保证买卖双方顺利履行合同的法律依据

2. 是进口国保护本土经济,环境和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3. 是出口国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和增加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措施 二、关于商品检验权的规定

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通常要经过 交付、察看、接受或拒收三个环节。很多国家对此还作 出法律规定:

英国“货物买卖法”34条2款,美国“统一商法典” 606条1款,德国“民法典”459条,中国“合同法”157 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6条1款,都明确 规定了:

买方有权对自己所购买的货物进行检验 三、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出口国检验 进口国检验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四、检验机构

(一)国外的商检机构

在国外商品检验机构从组织的性质分:有官方的, 半官方的,私人经营的,也有同业公会或行业协会的。 从业务范围上分:综合的,专业的,还有只限于检验特 定商品的。名称繁多,检验公司,公证行,鉴定公司,公 证鉴定人 ,实验室,宣誓衡量人等。 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商检机构有(P243): 美国粮谷检验署(FGES)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 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 日本通商产业检查所

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 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L) 英国劳氏公证行(LS)

日本海事鉴定协会(NKKK)

二)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 1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 称国家质检总局 AQSIQ)

2主要职能

根据我国“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 定,我国商检机构的职能主要有三项。 (1)法定检验

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的检验和检疫按

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和调整法 定检验的商品目录,并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每2 年调整一次) (2)委托检验

接受国际贸易关系人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业务,并按要求提供各种检验鉴定证书。

(3)监督管理

根据我国“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商品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对有关进出口商品需要认证,加施商检标志、实施封识的进行管理 商检标志:是指在进出口商品的外包装或小包装的明显部位,加附我国规定的各种检验标志,以证明该商品符合国家或国际安全、卫生、质量标准。

封识:是指采用铅丸、钢卡、封条、不干胶纸、火漆加封等各种方式对进出口商品或样品实施加封识别。 五、商检证书

在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所使用的商检证书种类繁多,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要根据货物的性质和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卖方应提供何种证书。

业务中常见的证书有:P245 1.品质证书 2.数量证书 3.重量证书 4.价值证书 5.产地证书 6.卫生证书 7.兽医证书 8.消毒证书 9.残值证书

10. 植物检疫证书

六、合同中商检条款的内容

合同中商检条款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有关商检权的规定

2. 检验或复检的时间和地点 3. 商检机构

4. 检验的项目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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