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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安 部 文 件
公通字[201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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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保障公安机关既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又理性、平和、文明执法,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及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印) 二○一○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人民警察 执法资格△ 等级 考试 办法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工委,高法院、高检院,国家安全
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保障公安机关既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又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 第三条 执法资格等级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应当具备的法律知识和从事公安执法工作的资格等级,内容包括:法学基础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安机关常用法律规定和案例评析、执法办案操作规程等。
对公安机关刑事犯罪侦查、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交通管理、禁毒、消防机构的人民警察,考试内容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警种专业法律知识和案例评析、执法办案操作规程等内容。
第四条 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由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五条 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等级与晋升
第六条 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分为基本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第七条 执法资格等级考试晋升采用逐级升级方式。人民警察申报上一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的,应当先取得下一级执法资格等级。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人民警察申报参加中级、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
第八条 人民警察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申报并参加基本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
本办法施行后入警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上岗之日起一年内申报并参加基本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
第九条 执法资格等级有效期为五年,自人民警察取得执法资格等级之日起计算。
五十周岁以上的人民警察取得的执法资格等级可以保留至退休,同时可以申报参加上一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
人民警察应当在执法资格等级有效期届满前,重新申报并参加执法资格等级考试。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十条 公安部负责统一编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大纲,并编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训练题库,指导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执法资格等级考试。
第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组织的中级以下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命题、统一评判。试卷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大纲要求拟制,并报公安部审定。
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公安部组织的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由公安部统一命题、统一评判。
第十三条 执法资格等级考试每年度定期举行。
地方公安机关具体考试时间和年度考试次数由省级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四条 执法资格等级考试采用闭卷方式。
第十五条 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进行。
第十六条 省级公安机关组织的中级以下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由省级公安机关根据每次考试情况确定,并报公安部审定。
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公安部组织的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由公安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