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合作协议(2)

2019-04-13 21:02

附件一:保险方案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承保方案

一、适用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

二、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三、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应还款日(展期、债务重组除外)在保险期间内的《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赔款等待期(XX天)的贷款本金(或本息)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四、保险期间:

五、投保范围:XXX贷款业务本金(或本息) 六、保险金额:

七、赔偿限额:(一般不超过实收保费的80%) 八、保险费率:

九、保险费及缴付方式: 十、免赔额:

十一、赔款等待期:XX天 十二、特别约定:

应还款日在保单期限内的贷款均可投保(包括投保时已生效的贷款),保险金额为保单起保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剩余风险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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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在保单保险期间内产生的利息之和(如投保利息损失),包括经甲乙双方确认宣告贷款提前到期的应还贷款。

乙方同意将主协议所约定的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单项下保险赔款所对应的债权,委托甲方以乙方的名义向借款人(债务人)进行追偿。

鉴于乙方将保险理赔后的债权追偿事宜委托甲方处理,而甲方在对所有主协议项下已赔付的贷款业务追偿过程中不论追偿是否成功,均要承担所有的成本与费用,乙方同意全部追偿所得归甲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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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保险条款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应还款日(展期、债务重组除外)在保险期间内的《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赔款等待期的贷款本金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本保险合同的赔款等待期适用于保险合同项下的每份《借款合同》,从《借款合同》约定的应还款日起算,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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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借款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二)借款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

(三)借款人与被保险人对原《借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借款人、担保人就偿还《借款合同》达成和解协议。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逾期利息;

(二) 《借款合同》在投保时已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 (三) 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扣除或不予赔付的部分;

(四) 按本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七条 本保险的赔偿限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每份《借款合同》项下保险事故发生时借款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金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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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具体起期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保险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被保险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被保险人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投保时已生效的应还款日在保险期间内的《借款合同》清单;

(五)投保人所能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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