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合作协议(3)

2019-04-13 21:02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所投保《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或者被保险人获知借款人将抵(质)押物转卖、转让或转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与借款人就《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事先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借款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保险事故所对应的《借款合同》; (四)借款人的资信调查记录、还款记录及凭证; (五)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 (六)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七)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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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 对于每份《借款合同》项下的损失:

1、 保险人的赔偿以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偿还的贷款本金为计算基础;

2、 在依据本条第1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出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二)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于超过一份《借款合同》项下所发生的多次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

第二十二条 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情况下,如被保险人与借款人签订了其他未向本保险人投保的《借款合同》,并且在索赔请求涉及的《借款合同》发生贷款本金逾期之后,借款人偿还了未投保《借款合同》贷款本金的,保险人按已投保的《借款合同》贷款本金占借款人向被保险人贷款的总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若借款人在未投保的《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款日前提前偿还未投保贷款本金的,则该偿还金额将从保险人应付赔偿额中进行扣除。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行使向借款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借款人、担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借款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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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赔偿限额

其中,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和已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之和。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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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附加利息等损失保险

条款

(注:适用于金融机构投保利息损失时使用)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第一条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附加险内容

第二条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投保人可以选择以下第一项或者第一、二两项投保,最终扩展承保的责任范围以本保险单特别约定中载明的内容为准。

(一) 扩展承保利息损失条款

对于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依据《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承担的贷款利息,保险人负责赔偿,但不包括罚息或违约金或赔偿金等其他相关损失。

(二)扩展承保罚息等其他损失条款

保险人在承担第一项损失基础上,对于依据《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罚息或违约金或赔偿金等其他相关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具体内容在保险单特别约定中载明。

第三条 本附加险的任何规定均不增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的赔偿限额。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第四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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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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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相关账户

1、甲方收取赔款账户开户行: 户名: 账号:

2、乙方收取保费账户开户行: 户名: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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