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推拉窗的气密性合格率很低,北京、天津均不允许在节能建筑中采用。山东省没有统一要求,建议按当地规定执行。
6.外墙保温体系中,A2级保温材料能否在50m以上的公共建筑中使用?
答: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对照表 等级(GB 8624-2006) 等级(GB 8624-1997) A1、A2 B、C D、E F 13501-1:2002。 本标准与GB 8624-1997 相比有重大变化,其主要变化如下: ? 本标准中对铺地材料和管道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作了单独规定,燃烧性能等级由下标fl和L来分别区分; ? 对材料燃材料燃烧性能 不燃性 难燃性 可燃性 易燃性 A B1 B2 B3 GB 8624:2006本标准代替GB 8624:1997,本次修订采用欧盟标准EN 烧性能级别的划分由A级(匀质材料),A级(复合夹芯材料)、B1、B2和B3五个级别改为A1、A2、B、C、D、E、F、或AFL1、AFL2、BFL、CFL、DFL 、EFL 、FFL 或AL1、AL2、BL、CL、DL 、EL 、FL七个级别。 毒性测试:T0、T1、T2 烟雾浓度:S1、S2、S3 燃烧滴落物:D0、D1、D2
A1材料根据不燃性、燃烧热值确定,基本为匀质材料。
A2材料根据不燃性、燃烧热值、产烟量、燃烧滴落物、产烟毒性确定,基本为非匀质材料。
公安部、住建部发布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要求的是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B1级或B2级。目前检测的A2级保温材料是复合材料,和97版A级材料还是有区别的。是否认可为A级,按当地消防部门意见。
7、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楼板需做节能设计,包括商业网点(也采暖)与住宅空间楼板?
答:由于使用者不同、产权不同,无法统一管理,因此,商业网点与住宅空间的楼板也需做节能设计。推荐在楼板的上部做保温的做法。 8、首层为储藏室(不采暖)的多层建筑(无地下室),储藏室地面也要采暖设
计做保温层?
答:储藏室为非采暖空间,其地面无需做保温。
9、在选用窗材确定K值时,同一朝向的窗可分别取平窗和凸窗的窗墙比选用
吗?
答:根据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普通窗和凸窗应分别选用K值。
10、幼儿园设计中往往由于造型需要(走廊、音体室、活动室等处)开大面积
窗,如果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12进行节能计算,窗墙比往往超限,将走廊、门厅等处设计为不采暖又不太现实,如何解决此类问题?
答:根据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窗墙面积比是按单一窗(指采暖房间)计算的,如果超了基本限值,可以采用软件计算;如果超了最大限值,则软件计算也不允许。
第六篇 其他部分
1、审图过程中发现图示布局形式与标注功能不符时,如何处理?(比如办公楼的形式而标注试验室、车间等)
答:查看当地规划批文,确定建筑物的性质。按图纸标注的功能处理。 2、建筑专业审查须要求委托方提供的前期审批文件有哪些?必须校核与规划审批方案是否一致吗?
答:《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八条: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四)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审查单位必须校核与规划审批方案是否一致。
3、审图过程中是否可参照并依据合并后的《建规》讨论稿处理现阶段设计中的问题?
答:区别对待,部分可以。 附件:
以下是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对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的规定。
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 8.1 小型商业用房分类
8.1.1 小型商业用房概念:
小型商业用房是指用防火分隔墙来分隔的二、三层高的独立商业单元。小型商业用房可分为二类:商业服务网点和商业并联店。 8.1.2 商业服务网点:
1、形式:设臵在居住建筑的地上一层或地上一层及二层。 2、 内容:百货店、副食店、粮店、便利店、邮政所、储蓄所(自
助银行)、理发店(美容美发店)、物业管理用房等小型营业性
服务性用房。
3、 组成:地上一层或地上一层及二层必须是同类型小型商业服务
网点,通过垂直楼梯组成一个商业单元。
4、 建筑面积:每个商业单元(单层或上、下层之和)建筑面积不
能超过300m2,相互之间可以并连。
8.1.3 商业并联店:
1、 形式:独立建造或设臵在居住建筑和其它建筑底部,层数不超过三层。
2、 内容:通常一般的小型商业经营活动。(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3、 组成:地上各层必须是同类营业用房,通过垂直楼梯组成一个商业单元。
4、 建筑面积:每个商业单元建筑面积可以超过300m2,但底层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 m2,第二、三层建筑面积之和应小于300m2,第二、三层人数之和应小于100人,相互之间可以并连。
8.2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
8.2.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防火分隔
墙砌至楼板底部,防火分隔墙不能设臵卷帘或防火门。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若干个商业单元并连后应按不大于2500 m2划分商业单元组团。每个商业单元组团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并且相互之间不连通。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8.2.2小型商业用房设臵在居住建筑底部和其它建筑底部,应采用防火
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完全分隔,商业用房的底层安全出入口或疏散楼梯与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安全出入口或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臵。与其上部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垂直窗间墙不低于1.2m高且为不燃烧体墙;或设臵宽度不小于1.0m的耐火极限为1.5h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8.2.3 小型商业用房不得住人。
8.2.4 小型商业用房若设有若干个防火分区时,其防火墙两侧应有
2.0m宽的不燃烧体实墙,耐火极限为3小时。二个商业单元之间
防火分隔墙两侧应有1.0m宽不燃烧体实墙,亦可用凸出0.5m的墙垛来代替,其耐火极限均为2小时。
8.2.5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5m,当大于4.5m时,其室内的
疏散距离应按本章规定的各类指标减少3.0m。
8.2.6小型商业用房应采取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 8.2.7 小型商业用房室内为顾客使用的疏散楼梯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楼梯净宽度:商业服务网点不应小于1.1m,商业并联店不应小于1.2m。
2、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7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5m。 8.2.8商业服务网点、商业并联店不应设臵在半地下室和地下室。 8.2.9 小型商业用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
8.2.10 小型商业用房的室内装修设计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
范”GB50222的规定执行。
8.3小型商业用房安全疏散要求
8.3.1 小型商业用房所采用的敞开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
和自然通风,并靠外墙设臵,底层楼梯口距离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超过15.0m。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底层楼梯口距离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超过10.0m。
8.3.2 设臵在一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和商业并联店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
列要求:
1 当建筑面积≤200 m2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 当建筑面积>200 m2时,应设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相邻二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 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2.0m。
8.3.3 设臵在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二层设有一个疏散楼梯,底层设
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楼梯为敞开楼梯时,其二层商铺内最远一点(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计算)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大于22.0m。
2 当楼梯为敞开楼梯间时,其二层商铺内最远一点到敞开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0.0m。
3 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的营业区域应设臵隔墙和门与敞开楼梯间分隔开,且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房间门到敞开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3.0m。
8.3.4 设臵在三层以下小型商业用房中的商业并联店其安全疏散应符
合下列要求:
1商业并联店为二层时,当建筑面积≤300m2,人数不超过100人,应满足8.3.2条、8.3.3条要求。
2 商业并联店为三层时,第二、三层建筑面积之和应小于300 m2,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应设一个封闭楼梯间,底层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商业并联店二、三层商铺内最远一点到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2.0m。
4 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的营业区域应设臵隔墙和门与封闭楼梯间分隔开,且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房间门到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
8.3.4 小型商业用房全部设臵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8.3.1、8.3.2、8.3.3条中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