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有所了解,对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进行比较,才能作出比较理性和适合自己的消费选择。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向经营者询问、了解商品或者服务具体情况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经营者应当耐心、细致地给予回答。
其三,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真实的情况,无论该商品或者服务的优点、缺点,均应毫不掩盖地向消费者进行真实、客观地介绍。因经营者所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不实,或者因其引人误解的宣传而使消费者接受该商品或者服务时,消费者可以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彼此的交易无效。
(三)消费者知情权的特征
1、消费者知情权主体的特定性
消费者知情权的主体是消费者,且仅指生活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①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消耗物质产品或消耗劳动服务的行为。这里的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是指为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另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2、消费者知情权客体具有抽象性和相对可确定性
①赵英华:《审理消费者知情权纠纷的几个问题》,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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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情权的客体是消费信息,它和其他别类的信息一样,具有高度的抽象性。相对于信息的抽象性,信息的载体则多具有实在的物质属性(比如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这就保证了消费信息能够以各种方式被确定下来,更方便地为消费者所使用。作为消费者知情权客体的消费信息,除了自然属性之外,还应当具有符合法律及消费现实需要的某些特性,主要是真实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这些特性让高度抽象的消费信息具备相对可确定性。
3、消费者知情权权利行使的特殊性
消费者只对自己准备购买、或者已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享有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的知情权是由法律赋予的,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消费者行使知情权权利是有一定的范围的。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可以得知消费者行使知情权权利的范围仅指对自己准备购买、或者已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消费者只有在这个范围内,才可以去行使消费者知情权,其权利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反之,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消费者知情权的权利也就不存在了,消费者要是再行使知情权的话就会构成权力滥用了。
4、消费者知情权实现时间上的特殊性
消费者只有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才享有知情权,其他时间段则不具备行使知情权的条件。生活中人们除了是消费者,同时还以其他的角色存在,如工作、学习、旅游、休息等等。在这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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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下,人们不再是消费者,尽管具有成为消费者的可能性。只有当人们以消费者的身份出现,进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才享有消费者知情权。所以,人们在行使消费者知情权时,必须要分清时间、地点和场合。如果不分时间、场合,一味地强调自己的知情权,就会最终导致权力的滥用。
二、正确理解消费者知情权
(一)对消费者知情权内涵的理解
1、从行为状态上来看
从行为状态上来看,消费者知情权贯彻于购买(使用)前、购买(使用)中和购买(使用)后的全部过程。消费者从产生购买、使用的念头开始,到具体购买、使用的发生,以及购买、使用之后的阶段,我们应当将之看做是一个连续的发生消费行为的过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售前、售中和售后三个阶段。因此,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情权必然要贯彻于整个消费过程当中,即购买(使用)前、购买(使用)中和购买(使用)后的全部阶段。只有这样,消费者的知情权才能充分实现。
2、从具体知情事项上来看
从具体知情事项上来看,消费者知情权包括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有关技术状况的具体表示,以及有关的销售状况等众多内容。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只要是与消费者正确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关系的信息,消费者都有权利了解。
3、从权利的相关环节上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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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的相关环节上来看,消费者知情权贯穿于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等权利体系之中,甚至完全涵盖了“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权”等项权利。
4、从权利的法律保护手段上来看
从权利的法律保护手段上来看,消费者知情权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多方面的法律保护。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我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制定了大量的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除了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知情权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外,我国其他方面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广告法》、《价格法》、《商标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刑法》等,也都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作出了多方面的规定。
(二)消费者知情权在消费者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1、消费者知情权的基础性
消费者知情权与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有着密切的关系,消费者知情权是这些权利得以行使的前提和基础。离开了知情权,消费者的其他权利便成为一句空话,这些权利就根本无法行使,也无法进行司法救济。只有消费者知情权得到了充分行使,消费者的其他权利才有可能充分实现。
2、消费者知情权的普遍性
消费者知情权是普遍存在的,主要体现在知情权的主体和知情权的范围两方面。首先、消费者知情权的主体是广泛存在的,具有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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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它包括工人、农民和其他社会大众。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工人、农民和其他社会大众广泛存在,具有普遍性,因此由他们作为主体的消费者知情权也就同样具有普遍性。其次、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也是广泛存在的,消费者知情权不仅在实体法中占有一席之地,在程序法中也是必不可少的。
3、消费者知情权的涵盖性
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其他权利的基础与前提,并涵盖了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权。在消费者权利保障领域中,消费者知情权无处不在,它是引导、统帅消费者其他具体权利的灵魂。
因此,即使没有规定消费者其他具体权利,只要消费者知情权不灭,按照《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消费者的上述其他具体权利就能得到支撑和救济。反之,离开了消费者知情权,这些具体权利便难以得到有效实现。
4、消费者知情权的创新性
从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内涵出发,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基本精神,可以派生、创新出现行法律尚未规定的消费者的其他权利,以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
(三)消费者知情权行使的合理范畴
1、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不能超越知情权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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