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初审,报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批准认定其资格后,根据其申请统一核发《禅城区企业总部证书》。
第十条 企业总部申请认定,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一)企业总部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校验),在本区登记的税务登记复印件(提供原件校验);
(三)税局出具的上年缴税证明;
(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出具的上年度会计报告; (五)该企业总部投资或授权管理并在总部汇缴纳税的下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校验)和验资报告。
(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奖励申请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企业总部,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企业总部奖励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一)企业总部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 (二)《禅城区企业总部证书》;
(三)企业总部获区认定的上年度和认定后各年度企业在本区的纳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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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总部或企业总部基地获区认定的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企业总部,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高级管理人员奖励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一)企业总部高级管理人员奖励申请表(见附件3); (二)当年度企业在本区代缴企业个人收入所得税总额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按国库支付的要求划拨相关奖励资金。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十五条 推动“四化融合,智慧佛山”示范区建设,完善城市环境配套,大力发展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构建多层面的信息体系,加大信息化的推动力度,着力将我区打造成为现代化的“智慧城市”,为企业总部提供方便、快捷、全面、现代化的资讯服务。
第十六条 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区、镇(街道)两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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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部门应为企业总部发展提供行政报批、企业入园、科技服务、金融支持、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物业保障等内容的优质服务;对总部大楼建设提供规划、立项、审批、建设、验收的“一条龙”服务。
第十七条 建立人才资源支持渠道,充分利用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教人才优势,围绕总部经济产业链条聚集和培养人才,鼓励培训机构、高校、企业集团、非政府组织组织产业人才培训项目或合作培训项目。
第十八条 建立科技项目支持渠道,科技部门要针对企业总部提出的科技项目,由专人负责指导并做好有关申报工作。支持企业总部申请并获得知识产权授权。
第十九条 有关引导鼓励企业总部基地建设、发展楼宇经济、企业上市等政策另文下达。
第八章 奖励资金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总部获得的奖励资金必须实行专帐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总部获得的奖励资金应用于企业总部建设、新增投资、品牌建设、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投入。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负责对企业总部奖励资金的运用进行监督和审计,获奖企业必须配合区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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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发展总部经济的配套扶持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授权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 禅城区企业总部认定申请表
2. 企业总部奖励申请表
3. 企业总部高级管理人员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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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禅城区企业总部认定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类型 工商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人 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万元) 合计 其1. 中2. 下属3. 分4. 支5. 机构 6. 本区所设项目的主要经济技术 指标 区总部经济小组办公室初审意见 领导小组 审批意见 - 10 -
上市公司(打√) 非上市公司(打√) 企业法人 代表签名 注册资金 上市地方 境内(打√) 境外(打√) 主营业务收入 电话 电话 电话 企业总资产 传真 传真 传真 纳税总额 单位税收 (元/亩) 手机 手机 手机 其中:在本区纳税 总额 万元增加值能耗(吨标煤) 投资强度 增加值单位产出(万元/亩) (万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