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作业答案-法律基础离线作业(简答题+案例分析题)(2)

2019-04-13 23:50

审理情况。在1998年5月16日至5月19日的四天三夜中,阆中市水观镇农民李茂润连续遭到一名叫郑国杰的的疯子的追杀,5月19日晚,在向阆中市公安机关求助未果的情况下,李茂润从自家二楼跳下,腿被当场摔断,经鉴定为八级残废。李茂润向阆中市公安局索赔364万元。阆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违法,共赔偿李茂润19751.32元。结合该案例,说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答:宪法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是实现公民权力的基础和前提,国家要承认并保护公民权力。本案中李茂润的正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公安机关依法应对公民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职责。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导致损害加重,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2.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齐玉苓发现陈晓琪冒其姓名后,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陈晓琪的父亲)、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原告诉称: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请根据宪法第46条规定说说本案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宪法权利?

答: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宪法权利受受教权。宪法赋予公民平等的文化教育权,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侵犯该项权利。国家还通过各项单独的教育立法进一步保障该项权利。本案被告以冒用他人姓名的方式剥夺了原告享有的享受高等教育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应该承担宪法责任。

第四章 行政法律制度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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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

1.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之中、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的行为,指导行政法实践全过程的原则和准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2.如何区别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答: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驶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力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相对人而制定具有普通约束力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3.行政违法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①行政失职。是指法定行政主体,没有行使其他依法享有的行政职权;②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超越职务权能或者权限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例如公安机关没收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只有颁发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有权吊销);③行政滥用职权。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范围内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自由裁量行为;④事实根据错误。如果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依赖的必要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那么该行为就会因缺少主要的证据或者证据不足而成为违法行政行为;⑤适用法律规范错误,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在适用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其条款时发生了错误;⑥违法法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或时限。

4.何为行政责任?

答: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行政违法(以及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这是目前比较通行的观点。从该定义中,我们可以理解到,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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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行政违法而引起,且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二、案例分析

1、公务员张某经常参与赌博。一日,张某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处以15日的拘留和1000元的罚款。张某所在单位收到公安机关对张某的裁决通知后,经研究作出了对张某予以开除的处分决定。张某不服,分别以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试分析,张某的起诉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受理?为什么?

答:公安机关对张某的处决是属于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但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张某以公安机关为被告进行诉讼不符合这一条,法院不予受理。

单位开除张某是属于单位内部事务,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故也不予受理。

2、2000年公民H进行以同等学历的身份报考W高校某系的博士研究生。W高校在对H进行了资格审查后发给了H准考证。H的初试、复试成绩均为第一名。但W高校以H于1990年受过处分为由不录取H。经H多方努力,2003年W高校同意H跟98级博士生一起上课。此后,H在W高校按要求完成了两年的学习并参加了学位课程考试,但博士研究生的学籍问题始终未能解决,而其户口与粮食关系也自然无法正式转入W高校。2005年12月,H向W高校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让被告W高校发给H录取通知书,让H补办注册手续,取得W高校博士研究生的学籍,同时将H的户口和粮油关系正式落入W高校。

问:W高校是行政机关吗?可以以之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吗?

答:W高校不是行政机关,H请求法官让被告W高校发给H录取通知书,让H补办注册手续,取得W高校博士研究生的学籍,同时将H的户口和粮油关系正式落入W高校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不予受理。

第五章 民法

一、简答题

1、简述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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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①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②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③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④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2、简述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答:《民法通则》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进行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有权以自己的行为从事一切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

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答:法律行为的成立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实质条件有三:第一,行为人要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第二,行为人意思表示要真实;第三,不能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任何法律行为均要符合此三条实质条件,否则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4、简述债的发生根据。

答:债券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发生同样要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一般而言,能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和当事人的单独行为也能发生债。

二、案例分析

1、万雄是某市有名的服装个体户,被称为服装大王,几年盈利数百万。万雄夫妇有一个13岁的独生女儿,名叫万琪,夫妻俩视她为掌上明珠。在万琪12岁生日时,万雄花3000元买了一串宝石项链,作为生日礼物送给女儿。万琪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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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有一个非常要好的朋友,名叫刘凤,俩人形影不离,无话不谈。万琪为了表示对刘凤的友谊,擅自做主,将宝石项链送给了刘凤。事隔几天,万雄夫妇得知女儿将宝石项链送给了刘凤,大为恼火,立即找到刘凤及其家长,要求返还宝石项链。刘凤的母亲不同意,并说:\项链是万琪自愿送给我女儿的,而不是借给我女儿的,所以不能再要回去。\万雄夫妇见无法索回宝石项链,便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宝石项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问:如果你是法官,会如何判决?

答:万琪只有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处分价值3000元的宝石项链超过了她的年龄、智力范围,事后没有取得监护人的同意,是无效的。万雄夫妇向法院起诉可以索回宝石项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杨某在上海市静安寺邮电局买了42张1992年第1期\聚宝盆\有奖有息邮政储蓄存单,每张存单面额值100元人民币。《文汇报》刊登\聚宝盆\开奖公告后,杨某赶紧拿着报纸回家,将自己所买的42张存单逐一核对,发现所持的一张0529494号码的存单与开奖公告上刊登的价值6万元的房屋甲等奖的号码29494仅\相差\两个数。杨某不无懊悔地将存单摔在一边。这时,与其邻住的汪姑娘凑过来说:\这个号码肯定就是头奖,你不信就卖给我。\汪提出以500元购买其面值100元的0529494存单。杨某当时没在意,便答应了。汪姑娘拿走该存单后,片刻又返回杨某处,说要以凭为据,故要杨某在其拟好的字据上签字。,载明“汪**自愿买下存单,杨本人愿意,假如反悔坚决不退单。”次日,杨某去上班,单位同事都说杨某是\憨大\,将一张价值6万元的中奖存单卖掉了。杨某此时才如梦初醒,赶紧到邮局打听0529494存单是否中奖,得到肯定答复后,便心急如焚地赶到汪姑娘处,请求归还存单。而汪却振振有词地说“我花钱所买的存单已有凭为据,完全是天经地义的合法买卖,即使你上告法院我也坚决不会还给你的。”杨某请双方单位领导出面做工作,但汪固执己见,坚持不退存单,杨某无奈,只得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问:法院会如何判决。

答:该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是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3、刘某、张某、曲某和王某四人是同窗好友。一日,四人共同出资200元(其中每人50元)到长城游览。第二天中午返回学校,发现仅剩8元钱。恰好校门口附近有关人员正在销售福利彩券,每张2元。刘某建议,就8元钱不值得分,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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