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答:(1)根据继承法有关推定死亡的司法解释,在同一事件中彼此有继承关系的人同时死亡,推定长辈先死,因此,死亡的先后顺序推定为: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依次先后死亡。李树纲的遗产12间房;李全喜的遗产包括自己的4间房,从父亲那里继承来的4间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只有2间属于自己,这样他有6间房子,分别由妻子任平,两个儿子继承(李林、李山);李山死亡时他的遗产包括自建2间新房和从父亲那里继承的2间房产。
(2)根据法定继承关于继承顺序和范围的规定,李玲是被继承人李树纲的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任平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李林可以继承父亲李全喜的遗产;何慧、李洁可以继承李山的遗产;李明星可以代位继承李树纲的遗产‘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已经超过继承法关于受遗赠时限规定,所以不能分割遗产。
5.、刘季南与赵玉芬于1968年结婚,生有一子刘裕和一女刘兰兰。1980年5月刘季南因与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1988年赵玉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季南死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赵玉芬及其子女对刘季南的遗产进行了继承。1989年赵玉芬再婚。刘裕和于1987年7月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1989年6月刘裕和外出车祸死亡。1996年12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刘季南于1996年11因心脏病死于该市。经查,刘季南198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难。1989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功,积聚了财产200万元。在经商期间,刘季南与胡柔相识,并于1991年元旦举办了婚礼(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4月俩人生有一女刘冬冬。刘季南于1995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四人均分。问:
(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 (3)设刘季南1995年(即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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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4)刘季南1995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
答: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所以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应为1988年8月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
②无效,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第2款。 ③应为有效,符合《民法通则》第24条关于遗嘱有效的规定。 ④刘季南的遗产应按1995年的遗嘱,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
4人平均分配。
第九章 刑法作业
一、简答题
1、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与刑罚都要由刑法明文规定,定罪和量刑都必须以刑法条文的明确规定为根据。即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是指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罪刑相适应原则。就是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简述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答: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特征:①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②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③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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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3、简述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刑法明文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条件:①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②必须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③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④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⑤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简述刑罚的概念和特点。
答:刑罚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同行政制裁、民事制裁等其他强制方法相比,刑罚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和政治权利,而且可以剥夺其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第二,刑罚只能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人适用,对无罪的人不能适用刑罚;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适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适用。
二、案例分析
1、被告人,张某,男,25岁,农民;被告人,王某,男,22岁,农民。被告人张某与王某是同乡,二人约好一同外出打工,但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好返家。途中在株洲转车时,二人身上所带钱已所剩无几,看到车站附近有一杂货店,顿生邪念,商量去抢劫杂货店,就用剩余的钱买了二把匕首。深夜,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开门后,二人见店内有数人在打牌,犯罪行为难以得逞,转身逃跑,但均被抓获。
提问:张某、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说明理由。
答:二人已经着手犯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行为没有实现,是属于犯罪未遂。
2、某保卫干部平某(按规定配枪),家住城郊。精神病人钟某走失,于凌晨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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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入平宅,将睡在外屋的平某的女儿惊醒。平女大叫:\谁。来人哪!\平某闻声持枪冲出,恰与欲进入里屋的钟某相撞,由于天黑情急,遂向自己脚下开了一枪,不料子弹反弹后击中钟某。虽经平某一家急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死亡。 (1)请问:平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假设平某惊醒后,持枪冲出,见人影径直向自己闯来,遂抬手向来人躯干部位开枪,不料将紧随其后的女儿击毙,这时平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1)不构成犯罪,是属于意外事件。 (2)构成犯罪,故意伤害(致死)罪。
3、某甲与某乙均为20周岁,两人约好去某丙家中行窃。经某甲与某乙密谋,由某甲在外面放哨和接应,某乙到某丙家中行窃。当某乙窃得某丙金表一只准备逃走时,恰好碰到下班回家的某丙,某丙要求某乙放下窃取的金表,某乙不同意,并为了逃走猛击某丙的头部,将某丙打倒在地后携金表逃走。某乙看到某丙回家后由于担心事情败露,已早逃走。请问,对于某甲和某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答:某乙构成盗窃罪;某甲已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第十章 诉讼法律制度作业
一、简答题
1、三大诉讼各有哪些特有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①根据合法和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②处分原则;③社会支持起诉原则;④人民调解原则。
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①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②审查具体行政行
为合法性原则;③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④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能进行调解,但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①公、检、法三机关分别依法行使职权;②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③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⑥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⑦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的原则。
2、诉讼法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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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3、简述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答:诉讼证据,是指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它有三个基本特征:①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主观臆测和虚假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证据。②关联性。证据必须是与特定的案件有内在的必然联系,与该案件没有关联的事实不能成为诉讼证据。③合法性。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并按法定程序收集、提供和运用。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材料,不能作为诉讼证据,如私自安装摄像探头取得的录像资料不得作为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7种: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相同,惟一的区别是在第7种证据中增加了“现场笔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也有7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4、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答: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哪些行政案件,或者说法律授予人民法院可以在多大范围内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抚恤金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案例分析
1、精神病患者李聪,一日突然用木棍将邻居杨启的孩子杨帆(8岁)击伤,经抢救治疗后脱离危险。双方就损害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杨启遂向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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