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工应经特殊工种专门培训,持证上岗。起重工作时,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荷重不准超过铭牌规定。严禁任何人在吊物或起重臂下停留或通过。移动式悬臂起重机一般不准在架空线路下面作业,吊车与带电线路最大偏斜时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要求。
6.1 起重工作人员应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特殊工种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起重工作人员应熟悉并执行起重搬运方案和起重安全措施。起重工作时,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6.2 起重机械设备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查和维护。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煞车装置必须齐全、可靠。
6.3 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荷重不准超过铭牌规定。没有制造厂铭牌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计算并作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
6.4 起重作业应设专人指挥,并按规定的指挥信号、手势进行指挥。现场工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站在安全地方,防止被吊物件坠落伤人。
6.5 严禁任何人在吊物或起重臂下停留或通过。用卷扬机起吊时,钢丝绳内外侧严禁无关人员停留或通过,不准用手拉钢丝绳。
6.6 移动式悬臂起重机一般不准在架空线路下面工作,如有必要时,应事先征得该线路的主管部门同意,采取线路临时停电或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起吊工作。起重机在架空线路下面通过时,应将起重臂落下。
6.7 在架空线路两旁附近进行起重作业时,吊车的臂架、吊具、钢丝绳、缆风绳、重物等和高空作业车变幅杆升降时与带电线路最大偏斜时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电压等级 小于10kV 35kV至10kV 220kV 500kV 110kV 最小安全距离 1.5米 2米 4米 6米 8米 6.8 吊物必须绑牢,起重机械与吊物重心应找正,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当吊物离地面0.15米左右时,应暂停升高,查看变幅、支腿等各部有无异常现象,然后视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升高。高空作业车升高时要与登高作业人员密切配合,升降平稳缓慢,确保人身安全。
6.9 起重设备在发电厂、变电所内作业时不准驶入电缆沟和在盖板上撑支腿。
七、防止物体打击措施 重点要求:
钻床、金属切削机床等加工件的固定夹具应完好可靠。砂轮机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罩,禁止将适用于低转速的砂轮片用于高速砂轮机上。御水泥杆时,不得将数根水泥杆同时滚向御杆的车厢侧。严禁在溜放的杆子前方站人。
7.1 钻床、金属切削机床等加工件的固定夹具应完好,防夹具脱落装置应可靠。
7.2 砂轮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砂轮应无裂纹及其他不良情况。砂轮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罩,其强度应保证当砂轮碎裂时挡住碎块。防护罩至少要把砂轮的上半部罩住。
7.3 生产现场使用的手提式高速砂轮机,应由有经验的工作人员操作。使
用前应先检查磨具是否匹配,禁止将适用于低转速的砂轮片用于高速砂轮机上。禁止自制夹具套用其他砂轮片或磨具,防止砂轮片破碎伤人。
7.4 卸水泥杆时,除打好掩木防止车身倾斜、杆子滚动伤人以外,还应加拦绳固定好,不得将数根水泥杆同时滚向卸杆的车厢侧,应松一根放一杆。
7.5 在卸杆时应利用跳板或圆木组成斜道,向下滚动时应用大绳溜放,缓缓滚下,严禁在溜放的杆子前方站人。
八、防止倒杆塔措施 重点要求:
上杆前,应先检查杆根是否牢固。放线、撤线前应先检查拉线、拉桩及杆根,如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应加设临时拉线加固,转角杆要有内角拉线,以保证电杆的稳定。严禁采用突然剪断导线、地线的做法松线。在卸杆工作中,拆除杆上导线前,应先检查杆根。
8.1 上杆前,应先检查杆根是否牢固。新立电杆在杆基未完成牢固以前,严禁攀登。遇有冲刷、起土、上拨的电杆,应先培土加固或支好杆架或打临时拉绳后,再行上杆。凡松动导、地线,拉线的电杆,应先检查杆根,并打好临时拉线或支好杆架,再行上杆。
8.2 立杆用的工器具必须定期检查、试验。使用前要进行认真检查,起吊前先进行冲击试验,检查各部分是否安全可靠。
8.3 凡进行放、撤线和紧线工作,应设专人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放线、撤线前应先检查拉线、拉桩及杆根,如不能适用时应加设临时拉线加固,转角杆要有内角拉线,以保证电杆的稳定。
8.4 在撤杆工作中,拆除杆上导线前,应先检查杆根。做好防止倒杆措施。在挖坑前应先绑好拉绳。
8.5 严禁采用突然剪断导线、地线的做法松线,防止倒杆事故发生。
九、防止锅炉压力容器爆炸措施 重点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应按规定定期检验并完成检验大纲规定的检验项目和内容。定期进行锅炉安全门、压力容器安全门等重要部件的校验、排汽试验。不准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瓶储存于同一个仓库。严禁把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放在一起运送。严禁使用氧气瓶对容器进行任何充压、试压工作。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放置并可靠固定,氧气瓶和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9.1 锅炉压力容器应按规定定期检验并完成检验大纲规定的检验项目和内容。锅炉定期检验周期按每年一次外部检验和每次大修进行内部检验执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按每年一次外部检验和每3至6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执行。
9.2 锅炉超水压试验应按规定坚持每两次大修期间(6至8年)进行一次。 9.3 安全门应定期进行排汽试验。锅炉安全门排汽试验间隔不大于一个小修间隔。电磁安全门电气回路试验应每月进行一次。各类压力容器的安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排汽试验。
9.4 应加强炉外管道和主蒸汽管道、再热汽管道的金属监督,监督的部位和项目必须齐全,其中包括高温管道的金相、挪、蠕变、弯头椭圆度、支吊架等,发现超标缺陷应及时处理。
9.5 除氧器、热交换器以及其他压力容器的安全门的总排汽量,应能满足可能出现的最大进汽量的要求。自动调压装置、报警装置应能正常投入运行。
9.6 储存乙炔、氧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储存量在50个气瓶以下时,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25米。50个气瓶以上时,与施工及生产地点的距离不小于50米,与住宅和办公楼的距离应不小于100米。
9.7 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米距离以内,不准吸姻,不准堆置可燃物,不准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仓库内必须设置消防设施,采用防爆照明,通风良好。
9.8 不准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瓶储存于同一个仓库。严禁把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放在一起运送。
9.9 严禁使用氧气瓶对容器进行任何充压、试压工作。
9.10 氧气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水压试验。过期未经水压试验或试验不及格者不准使用。在收氧气瓶时,应检查印在瓶上的试验日期及试验机构的鉴定。
9.11 氧气瓶应涂天蓝色,乙炔气瓶应涂白色,氮气瓶应涂黑色,二氧化碳瓶应涂铝白色。气瓶在保管和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防止涂色层脱落造成误冲气。
9.12 在工作地点,最多只允许放置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放置并可靠固定,氧气瓶和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十、防止车辆伤害措施 重点要求:
在发电厂、电力局(变电站)内职工上下班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应标划出人行横道斑马线,设置减速栏。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应按规定车速行驶。严禁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和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雨中行车、下坡行驶和超车时,应按规定进行。行驶中不准驾驶员一边开车一边打手机或一边查看传呼机信息。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任何车辆进入高压设备场地内,应履行许可手续。生产现场内部使用的特殊车辆,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年检,由国家有关部门核发机动车辆牌照。驾驶员应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件。厂内机动车辆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准载人。长途运输(大车350公里,小车500公里)时,必须安排两名专职司机驾驶。
10.1 发电厂、电力局(变电站)内道路上应在显眼、清晰的位置按规定设置限速交通标志。应在职工上下班时间、就餐时间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职工人数较多的生产车间、办公楼与主干道衔接处标划出人行横道线(斑马线),必要时设置减速栏,实行强制性减速。
10.2 严禁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和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
10.3 机动车行驶至有人看守路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时,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10.4 机动车行驶至积水路段、无人看守路口,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10.5 机动车在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加油站、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时,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10.6 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米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能见度在10米以
内时,机动车应停止行驶。
10.7 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没有限速标志的厂站内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
10.8 遇有执行特殊任务和特殊情况,如长途运输、大雨、大雾、雷电、山路、窄路、险路等,单位调度员、安全员应讲明各种行车安全注意事项,出车前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方面的全面检查,并作详细记录。
10.9 雨中行车时,禁止滑行并尽量避免猛打方向盘和紧急制动,应使用刮水器,发现工作不良应停止行驶进行检查排除。大雨或久雨后,应注意道路变化,尽量在路中行驶,会车减速或暂停时不要太靠路边土路。雨雾较大、视线不清时,应选择安全地点暂停,开小灯和尾灯,放置警告牌。
10.10 下坡行驶时,驾驶员要思想集中,判断准确,认真操作并随时做好停车准备,时刻注意制动器作用是否有效。根据坡度情况选择适当档位,万一脚制动器失效,应马上越级换入低速档,利用发动机制动作用和手动制动器控制车速。
10.11 超车时,应按规定进行,超车后在不影响被超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再驶入正常行驶路线,不准强行超车,不得超车后在高速行驶的情况下猛打方向盘以防车辆失控碰撞他人或路边行人、树木等。
10.12 长途运输(大车350公里,小车500公里)时,必须安排两名专职司机驾驶。
10.13 行驶中不准驾驶员一边开车一边打手机或一边查看传呼机信息。必要时,应选择安全地点靠右暂停,电话联系结束后,再集中精神驾驶。
10.14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如大型货运汽车确因工作需要附载押运装卸人员进行短途运输,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才允许在车厢内乘载1至5人: (1)所运单件物体重量在一吨以下; (2)物件高度不超过1。5米;
(3)占据车厢面积不大于三分之二;
(4)物体绑扎牢固可靠,行驶中不会产生松脱移位; (5)货车车厢坚固,栏板高度不低于1米;
(6)货车上留有押运装卸人员站立的足够安全的位置。
10.15 变电站和发电厂升压站内通往户外设备区域的通道上,应设置移动式栏杆,上面可标注“未经许可,禁止车辆进入”或“生产重地,高压危险”等警告语。任何车辆进入高压设备场地内,包括检修车、工程车、大小货车、电试车、起重车以及外来车辆等,均应征得站长、值班长许可,并做好相应安全措施。防止安全距离不够,带电设备对车辆高点放电。
10.16 生产现场内部使用的特殊车辆,如微型工具车、机械运输车、吊车、电瓶车、翻斗车、铲车等机械车辆,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年检,由国家有关部门核发机动车辆牌照。
10.17 厂局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由国家有关部门考核、发证和每两年一次复审。驾驶员应按准驾车类驾驶,其它车种不得混开,并在企业范围指定区域内行驶。
10.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翻斗车、铲车、自卸车、吊重汽车等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准载人(包括操作室)。
10.19 生产现场使用的铲车、翻斗车、电瓶车等,因工作需要装运重量轻而体积大的特殊物件遮挡驾驶员正常视线时,应预先制订保证安全的特殊运输
方案和措施,如设专人指挥,采用慢速(时速不大于5公里)倒车行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