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只要卖方接受,买方可以邀请其他独立检验机构,以确定货物质量和重量。化验费用和风险由买方自己负责。买方与卖方应按照已开信用证L/C的要求,协调各自发出的检验证书。
第六条:付款
6.1 付款应以美元支付。付款方式按信用证方式付款(D/Cs)或按预付款方式付款可由买方根据如下6.2, 6.3点选择:
6.2 信用证付款:
1. 一个由双方同意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L/C)须以一流的银行开立。信用证需包含100%货物值,由越南国家煤炭与矿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VINACOMIN)同意。这种L/C信用证开立应包含全部细节,通过电传给卖方的时间不得晚于船只到达装货港(ETA)的前7天。L/C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应该只有买方。买方要保证开立的L/C符合卖方提供的形式。
2. L/C要通过花旗银行河内分行或任何双方同意的其他银行
3. 提交下列货运单据后,即期付款应按照100%的含税价通过电汇汇款(TTR)汇入越南的任何银行。
(a)全套清洁船上海运提单(B/L)开出的秩序和 空白背书或开出的L / C的开证行的命令;注明“运费 收集'或“运费的支付租船合同”,通知申请人。
(b)三(3)份由卖方签署的商业发票正本,指明合同编号,L / C号,申请人,并说明该船只有传动装置或无传动装置。
(c)三(3)份化验数量证书的原件
(d)三(3)份质量证书原件,显示货物的实际结果 检查:
+ 总水分(收到基),百分比。 + 灰分(空干基),百分比。 + 挥发物(空干基),百分比。 + 硫(空干基),百分比 + 热值(空干基),大卡/千克 + 尺寸,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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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三(3)份由受益人出具的显示货物原产地为越南的原产地证书正本
(f)受益人证书,确认其接受或不接受任何用L / C引述的有关的修订数字的修正案。如果L / C不修改,此证书可以不必提供。 4. 附加条件:
(a)接受租船方的装船提单B/ L (b)不接受可转让信用证L/ C (c)允许分批装运。
(d)船运货物的数量和L / C价值总量可容忍的调整范围为+ / - 10%。
5. L/C有效期:最后一批货物装运后的30天
6. L/C开证行所属国家以外的所有费用由卖方负责,L/C开证行所属国家以内的所有费用由买方负责
7. 开具的信用证须符合信用证国际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2007年修订版,巴黎(UCP600)。
6.3 预付
1 买方预先付款须以100%货物值从越南以外的任何银行向如下卖方指定的账户和银行电汇汇款(TTR):
- 银行: Joint Stock Commercial Bank for Foreign Trade of Vietnam(越南外贸股份商业银行)(VIETCOMBANK)
地址:198 Tran Quang Khai Avenue, Hanoi, Vietnam. (越南河内陈广凯路198号) SWIFT号:BFTVVNVX
- 受益方:越南国家煤炭与矿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VINACOMIN) 帐号:068 137 000 7669
2 卖方指定银行必须在不迟于船抵达装运港(ETA)前3个工作日收到并确认这种付款。只有在收到了约定银行的预先付款单据后,卖方才装载货物。
3 装载完毕后,卖方应传真给买方一份运输单据副本,该副本包括商业发票,海运提单(B/ L),质量证明书,数量证书。
4 从B / L的日期后07(七)天,卖方应当向买方快递如下全套航运文件:
(a)全套清洁装船海运提单(B/L)和/或租船方海运提单。
(b)三(03)份卖方签署的商业发票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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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三(03)份数量证明书正本(调查草案或重量)。
(d)三(03)份质量证明书正本。
5 买方不能收回预付的款项。
6 如果每一批船运预付的金额没有完全用完,剩余数量应留作下一批货物结算。
7 合同规定的最后一批货物装运完成后,如果有其余预先支付的款项,应在双方达成协议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买方。买方应提供给卖方书面材料,写明详细的退还金额,受益人的帐户号码和银行的SWIFT代码。本文件必须由买方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7条:履约保函
7.1 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买方应根据卖方要求,提供一个合同总价值3% (百分之三)的履约保函。如果不及时提供履约保函,合同将自动终止。
7.2 履约保函有效期为从第3条,3.4点中提到的最新货期后的30天。
7.3 履约保函应当有下列形式之一:
(1)由卖方提名,通过TTR实现的在一个帐户中的一笔存款。
(2)卖方接受的在越南银行的银行担保。越南银行可以自己签发担保,或者由越南银行接受的买方银行不可撤销的柜台担保。
- 银行担保及柜台担保须遵守见索即付保函惯例,国际商会758号出版物,巴黎(URDG 758)或国际备用证惯例,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巴黎(ISP 98)。 - 有关银行担保和柜台担保的所有费用由买方负责。
7.4 如果买方没有按照合同中承诺的数量装运无烟煤,履约保证金应被卖方没收。关于这一问题,任何一方不得有进一步的申诉。
7.5 从上面提到的履约保函到期之日起15日内,履约保函中的存款金额如果没有赔付给卖方,应退还给买方或者在卖方接受的条件下,按照买方的指示作其他用途。
7.6 卖方只有在收到履约保函后才开始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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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索赔
在有任何损坏索赔的情况下,如在卸货港确认的混合杂质,质量差异和
数量差异等,买方应在卸货完成后的三十(30)天内通过相关材料通知卖方该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在收到买方信息后回复买方索赔情况的调查结果(60天内回复质量调查结果,30天内回复数量调查结果)
第9条:不可抗力
9.1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各方部分或完全无法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各方将被免除责任。不可抗力即:火灾,水灾,地震,等其它天灾;战争,封锁,合同签署日期后的颁布的出口或进口禁令,或者其他超出了当事方控制的情况,这些情况会直接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市场扰乱,如经济,金融危机等,不被视为不可抗力的情况。
9.2如果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各方应尽最大努力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履行合同已经不可能,寻求免责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传真,电子邮件或电缆)通知对方上述不可抗力开始的时间和实际的情况,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在其发生的10天内。书面证据由主管机关或组织颁发,随函附上上述情况的存在和持续时间的通告。在10天后发生的不可抗力的情况过早的通告,相关方在未来将被剥夺参照该不可抗力情况的权利。
9.3由于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合同履约时间根据该不可抗力情况持续的时间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两(02)个月。
9.4如果这些情况持续超过两(02)个月,各方将完全取消该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要求由于不可抗力产生的任何最终损失的补偿。
第10条:仲裁
10.1 如果所有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友好的协商,需要提交在越南商会和行业协会的越南国际仲裁中心(VIAC)解决。 适用越南的法律。
仲裁程序的语言是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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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由仲裁裁决的是终局,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另有约定。
第11条:一般条件
11.1 本合同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
11.2 本合同签订后,以往所有的协调和商谈从此将无效。
11.3 任何对本合同的修正和/或附加条款只有以书面形式由双方正式确认后才有效。
11.4 本合同用英文制作,原件05份,买方保留其中02份,卖方保留其中03份。
卖方代表 买方代表
陈春华 先生
越南国家煤炭公司主席及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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