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2)

2019-04-14 10:13

方案。

2.2.3 确定空间总体布局。统筹规划各类城乡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城乡居民点、产业、交通、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各类空间要素,严格划定基本农田、生态绿地等非建设用地范围;确定各城镇用地的发展方向、规模、边界以及空间形态;确定城镇近、远期建成区(含独立型产业聚集区、新区)用地范围和居住、公共设施、工业、公共绿地等主要用地布局,并提出远景空间组织的合理方案与远景宜建设用地范围。

2.2.4 确定城乡用地结构。明确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主要建设用地类别和规模、非建设用地(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等)类别和规模,编制(县)市域现状和规划用地汇总表。建设用地总量预测应考虑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土地资源承载力、基本农田保有量、建设用地增量等因素,规划指标应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相衔接。

2.2.5 制定空间发展策略。在空间上妥善处理城乡建设与基本农田、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根据不同区域的保护要求、产业属性和用地类别确定分区域的发展策略。

2.2.6 县(市)域空间管制内容。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提出各分区空间资源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2.2.7 根据不同地区县(市)域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村镇建设现状及农村生产方式的差别,强调不同的发展原则和

内容。

经济社会发达地区,应当强化城乡功能与空间资源的整合,突出各类空间要素配置的集中、集聚与集约,注重环境保护,体现地域特色,全面提高城乡空间资源利用的效率与质量。

经济社会欠发达地区,应当强化城乡功能与空间的协调发展,突出重点,发挥各级城镇的中心作用,注重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优化城乡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科学推进县域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 2.3 县(市)域基础设施

2.3.1依据交通、水利、供电、燃气、通讯等各部门的专业规划,结合自然条件、现状特点及县(市)域总体布局与城乡居民点分布,合理配置综合交通、给排水、能源、信息化等基础设施。

2.3.2 按照城乡覆盖、集约利用、有效整合的原则,促进内外联网、共享共建、区域对接与城乡对接,并协调好与城镇布局的关系,具体确定县(市)域各类基础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规模。

2.3.3 提出轨道 (铁路、轻轨等)、公路、航空等综合交通运输系统的发展目标,协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城镇内外与城镇之间交通的关系,具体落实各类交通线路及主要站场设施,突出公交优先与城乡公交一体化要求,预留远景可能的通道与站场位置。

2.3.4 提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及给水、污水工程发

展目标,明确水源地,平衡分期容量指标,提倡区域性供水与污水治理,重点落实区域性管线。

2.3.5 提出供电、燃气、供热等能源工程发展目标与容量指标,落实区域性管线及主要供变电、燃气、供热设施布局。

2.3.6 提出通信、邮政、广播电视信息化工程发展目标,合理预测容量,落实有关设施布局。 2.4 县(市)域公共服务设施

2.4.1 依据教育、医疗、文体、福利等各部门的专业规划,按照城乡一体、优化整合、避免重复建设,促进城乡居民逐步享受同质化公共服务的原则,结合现状条件及县(市)域总体布局与城乡居民点分布,分层次、分类别,具体确定县(市)域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规模。

2.4.2 明确幼儿园、中小学的配置标准与建设要求。按照高中段教育向中心城区集中、初中阶段教育向城镇集中、农村中小学及幼儿教育向乡镇和中心村(集镇)集中的原则,明确中小学分布位置、规模及具体撤并方案。

2.4.3 明确城乡医疗设施的配置标准与建设要求,原则上中心镇设中心卫生院,每个乡镇应有一所卫生院;明确覆盖城乡居民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中心村、基层村应设卫生所(室);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妇幼保健网络。

2.4.4 提出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目标,确定文化、体育设施的分级配置标准、分布位置和占地规模。

2.4.5 合理配置敬(养)老院、残疾人教育、医疗、康

复等福利设施,明确分布位置和占地规模。 2.5 县(市)域生态环境保护

2.5.1按照生态省、县(市)、镇建设目标要求,在生态功能区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基础上,明确城乡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控制要求。

2.5.2 协调建设用地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结合空间管制规划确定各类生态保护与建设区及环境功能区划。

2.5.3 提出水、气、声、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防治措施与主要设施的空间布局。 2.6 县(市)域防灾减灾

2.6.1 在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治等有关防灾减灾专业规划的基础上,按照保障安全、平战结合、减少损失的原则,统筹考虑城乡的防灾减灾及与居民点布局的关系,确定区域或不同等级城乡居民点的设防等级、标准和范围,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合理确定主要防灾减灾设施的分布位置与规模。 2.7 近期建设

2.7.1 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确定近期发展目标、重点区域、重点内容。

2.7.2 确定近期城乡居民点的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和空间形态。

2.7.3 明确县(市)域内主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资源保护与利用、生态环保、防灾减灾及其他重要功能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建设时序。 2.8规划强制性内容

2.8.1 县(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等。

2.8.2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综合交通、给排水、能源、信息化等重大设施的布局和区域性管线的位置、走向;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2.8.3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2.8.4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2.8.5 防灾减灾工程。包括: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2.9 实施措施

2.9.1 对空间管制、行政管理体制与机制、资源保护与利用、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点内容,提出规划实施对策。

2.9.2 提出县(市)域城乡统筹发展的政策保障措施。

3 中心城区规划

3.0.1 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的中心城区规划,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4 规划成果

4.0.1 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

4.0.2 规划文本应以规范、简练、明确的条款格式,阐述、表达规划意图和目标。文本中应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等。

4.0.3 规划图纸主要包括:县(市)域空间布局现状图、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图、县(市)域总体规划图、县(市)域空间管制规划图、县(市)域产业布局规划图、县(市)域综合交通规划图、县(市)域基础设施规划图、县(市)域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县(市)域生态绿地系统规划图、县(市)域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图、县(市)域近期建设规划图,以及县(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有关图纸。

5 附 则

5.0.1 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5.0.2 本导则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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