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2)

2019-04-14 10:21

建立全省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

第三十五条 各级考试机构应当制定考试信息使用管理的办法,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安全运行。考试信息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 考试信息包括报考、报名、考点考场设臵、准考证号编排、考试成绩和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信息等。

第三十七条 各级考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信息项目、代码和要求,认真采集和处理考试信息,确保各项考试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八条 省、市考试机构应当建立人事考试信息数据库、考试违纪违规数据库,并保证其安全可靠。

采用网络报名的考试,考试信息系统管理人员应当每天进行数据分析和备份。

第三十九条 按要求应当下发或上报的考试信息,相关考试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及时下发或报送。

第四十条 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按照人事考试的密级规定对考试信息、工作记录、计算机数据盘的保管、传递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泄露考试信息。

第四十一条 省、市考试机构必须对考试信息数据进行容灾或不同介质备份,妥善保存。

第六章 保密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当根据原人事部、国家保密局《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人办发?1989?8号)、《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人办发?1992?1号)和《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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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考试工作中国家秘密和确定密级规定》确定各类考试试题、试卷、 标准(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等材料的密级。

第四十三条 各级考试机构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密制度,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试题、试卷、标准(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答卷、考试成绩和应试人员报考信息等资料的安全。

第四十四条 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按照保密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参与试题试卷命制、试卷管理、评卷等涉密人员的保密和警示教育,签订保密责任书,并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或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参加考试时,考试工作人员对该项考试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由各级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的其他考试,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制定的浙江省人事考试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1.浙江省人事考试报名工作规则

2.浙江省人事考试考点考场设臵规则 3.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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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浙江省人事考试命题工作规则 5.浙江省人事考试评卷工作规则 6.浙江省人事考试工作人员职责规定

7.浙江省人事考试中国家秘密和确定密级规定 8.浙江省人事考试试卷管理规定 9.浙江省人事考试成绩查对规定

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7

10.

附件1

浙江省人事考试报名工作规则

一、人事考试报名工作由各级考试机构组织实施,实行考试属地管理、信息公开、方便报考的原则。

二、除特殊情况外,人事考试报名应当采取网络报名、网络交费确认的方式进行。

三、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当在报名开始7天前,向社会公布考试公告或考务文件,内容包括:报名时间、报考条件、考试时间、考试科目、报名程序、收费标准、成绩查询等考试信息。

四、考试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报名期间,考试机构应当提供电话、网络等咨询服务。

五、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审查工作,由省、市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负责实施;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等考试的报考条件审查工作,由招录(聘)单位负责实施。

六、负责考试报考条件审查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审查应试人员提供的报考材料。

七、考试机构应当对网络报名的考试数据每天进行备份,妥善保管通过报考条件审查的报考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泄露应试人员个人信息。

八、各级考试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和处理考试信息,对于应下发或上报的考试信息,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及时下发或报送。

九、应试人员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报考条件审查、交费确认的,视为放弃考试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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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浙江省人事考试考点考场设置规则

一、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考试报名情况设臵考点。中央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臵在省会城市;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和省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点可设臵在设区的市和义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等考试,考点的设臵由考试主管部门确定。

因特殊情况,需在规定以外城市设臵考点的,应当按管理权限报批。

二、考点应当设在高考、中考定点学校,大、中专院校或经考试机构认定的场所。考试机构应当与考点学校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考试的任务和责任。

三、考点应当在显著位臵张挂“××考试××考点” 横幅,张贴考场规则、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考场分布图、考风考纪警示标语等。

四、考点设主考1名。主考由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有关负责人或考点学校负责人担任。考点要安排必要的引导、保卫、医务等人员。

五、考点设考务办公室,并配备必要的2B铅笔、墨水笔、橡皮等工作用品以及相关防作弊设备。

六、考场要安排在明亮、通风、环境安静的教室。阶梯教室不得用作考场。考场入口处要标明考试名称、考场号和准考证号起止号。

七、考场按科目设臵,遇有特殊情况可设臵混合考场。每个考场按30人或25人的标准设臵,座位须单人单桌、间隔排列。每个考场设监考2名,考场外设流动监考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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