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确定最佳筹资方案。
第五十条 按资金的来源渠道不同,可将资金分为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两大类。
第二节 负债管理
第五十一条 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负债按其流动性不同,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和预提费用。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其他长期应付款。公司使用长期借款,如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未交付使用前,则借款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除此之外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负债是资金的重要来源,公司应充分利用负债进行运营,获得财务杠杆效应,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适宜的资产负债率,避免出现大的财务风险。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向银行融资和还款必须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财务负责人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拟订资金拆借和还款计划。
资金拆借和还款计划经总经理审核及董事长批准后,由财务负责人负责拆借和还款事宜。
第五十四条 公司支付应交税金,由财务部参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核算,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节 所有者权益管理
第五十五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公司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余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五十六条 财务部作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管理部门。
按照实收资本的构成分类、分明细核算,详细反映实收资本的构成、增减变动。 资本公积主要有资本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外币折算差额、接受捐赠资产、其他资本公积,详细核算反映资本公积形成原因、增减变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七条 资产是指由于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一节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等)。
第五十九条 公司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由财务部出纳人员专人负责,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并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财务部出纳人员要定期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对于库存现金应每天进行盘点,对于盘盈、盘亏的现金要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六十条 财务部应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现金管理办法。
公司的库存现金应保持在适度的范围之内,超过限额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 第六十一条 财务部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制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支票等票据管理办法。
第二节 担保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担保利率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
实行差额提取。
第六十五条 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作等食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六十六条 为了保证公司资金的安全,财务部应根据公司业务部的实际情况制定备用金管理办法 。
第六十七条 担保书是担保公司与担保户之间的担保契约。融资担保公司与担保户就担保书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贷款担保项目借款合同履行期到期届满3个月后,贷款银行已向企业通过诉讼等形式追讨并取得执行名义,贷款银行方可向公司申请代位清偿。公司对担保项目代偿后,贷款银行和公司应继续进行追讨,追索回资金以减少损失。
第三节 应收款项管理
第六十九条 应收利息是指担保费。
第七十条 应收综合费用是指因“过期担保”业务发生的应收未收的综合费用。 第七十一条 其他应收款是指公司发生的业务性或非业务性暂时挂账的款项,包括应收未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对外支付的费用。
借款(如差旅费借款、招待费借款等)、零星采购借款以及应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如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借款,需填写《借款申请单》然后根据资金管理制度办理借款手续。
公司员工若离开公司必须到财务部清理个人欠款。
第七十二条 坏账准备金是根据应收利息、应收综合费用、其他应收款科目年末余额,按每年1%比例计提坏账准备金;余额达到年末应收利息、应收综合费用、其他应收款科目合计余额的10%时不再计提。本科目年末余额超过年末应收款项合计余额的10%时,超过部分以红字冲回。
财税部门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四节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
第七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实物形态的资产;不属于业务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第七十四条 公司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七十五条 公司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预计净残值率为5%。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如下:
1、房屋建筑物 20年 2、运输工具 4年 3、电脑、打印机等电子设备 3年
第七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公司进行的各项工程发生的支出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第五节 无形资产管理
第七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购入的房屋使用权、专利权等。可按合同设立分户,摊销时计入管理费用。
第七十八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第七十九条 长期待摊费用采用直线法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1、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在租赁期限和租赁资产尚未使用年限内摊销; 3、公司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公司开始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
第九章 损益管理 第一节 收入管理
第八十条 收入是指公司的担保费收入、综合费用收入、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 第八十一条 其他营业收入是指公司担保费收入、综合费用收入以外的营业收入。 第八十二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公司发生经营业务以外的收入,如固定资产盘盈。
第二节 费用管理
第八十三条 费用是指公司业务经营及管理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含折旧。
第八十四条 公司费用实行预算管理,财务部应根据董事会制订的财务预算方案严格控制费用的支出。
第八十五条 为了更好地控制公司费用的支出,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费用支出管理办法。
第十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八十六条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的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第八十七条 公司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应付税款法。
第八十八条 公司按月计算利润,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 3、提取5%的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 5、向股东分配红利。
第八十九条 当法定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但转增资本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九十条 未分配利润是指上年及历年未分配利润结余额。
经董事会决议为以丰补歉需要在当年利润分配适当留下一块或分配中有尾差未分时,将这部分未分配利润并入下一年度利润分配。
第十一章 会计科目、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