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婚姻财产制度比较研究(2)

2019-04-14 16:20

采用这种制度的当事人离婚时,其财产关系比较简单明确,双方只需取回各自所有的财产即可,不存在对共有财产分割问题。而对前面提到的“配偶可享有共有权”的财产的分割不属于离婚程序范围,只能依分割共有物的有关法定程序进行,分割的时间可在离婚前也可在离婚后。

按葡民法典的规定,下列情况下指定适用分别财产制:未经过婚姻合法性调查程序缔结的婚姻;结婚当事人一方已满60岁。此外,选择一般共有制或所得共有制的夫妻也可以因法定原因申请裁判分产,法院因此可将上述夫妻共有制转为分别财产制。 内地的婚姻财产制度

一般认为,内地现行的婚姻财产制度以法定婚姻财产制为主,约定婚姻财产制为辅。现行《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内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以有偿还是无偿的方式取得的财产均成为夫妻共同财

产。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了: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一 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此外,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同样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规定法定婚姻财产制的同时,现行婚姻法对约定婚姻财产制也作了规定。夫妻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并以此排除法定婚姻财产制的适用。但是,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双方约定的时间、约定的适用范围、约定的生效要件等问题均未作出规定。 夫妻离婚时,可通过协议分割财产;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在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的基础上对夫妻共同财产

合情合理地予以分割。

二、内地与澳门婚姻财产制度的主要区别

关于法定婚姻财产制

在立法结构的重心上,内地现行婚姻财产制度以法定婚姻财产制为主。婚姻法第13条规定中仅蕴涵了当事人可以用协定的方式排除法定婚姻财产制适用之旨意,而不是一种明确的法律规定,且实践中约定婚姻财产制的适用率也很低。澳门现行的婚姻财产制度既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用“婚前协议”自由选择婚姻财产制度,又提供了可由当事人选择的三种典型方式。其中,法定婚姻财产制的所得共有制在当事人没有婚前协议或婚前协议无效的情况下由法律指定适用,一般共有制和分别财产制也规定了限制适用的情形。可见,两地婚姻财产制度对法定财产制的立法倾向明显不同。

在法律渊源上,内地的法定婚姻财产制由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存续期间,而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通过最高

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澳门的法定婚姻财产制和约定婚姻财产制则都由现行于澳门的葡民法典作出系统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内地关于法定婚姻财产制的法源显得很薄弱,有关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远不能满足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实际需要。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则主要是针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而作出的,如果以此代替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用以调整婚姻存续期间的普通财产关系是不相宜的。”

在夫妻财产范围上,内地实行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与澳门现行的所得共有制相比较,前者的共有财产范围大于后者。

在内地法定婚姻财产制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澳门的法定婚姻财产制则仅将夫妻共同财产限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有偿取得的财产这一范围。相比之下,后者明显地更为合理、严谨和科学。

实际上,内地的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失之过宽,已引起学术界的诸多争议。对夫妻婚后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也划归夫妻共同

财产这一做法,学术界异议尤大。笔者亦认为,内地法定婚姻财产制把夫妻婚后无偿取得的财产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妥的。首先,这一规定与民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的原则不符。公民通过合法的合同与遗嘱处分自有财产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而对这种处分权之最基本的肯定与保护是尊重财产所有人的意愿。如果把出赠人与遗嘱人指定应由夫妻一方个人接受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则违背了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最基本要求。其次,这一规定与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也相违背。我国继承法规定,女婿、媳妇只有在其丧偶后仍对岳父母、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才享有继承权,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换言之,女婿、媳妇对岳父母、公婆的财产继承是有条件限制的,本质上属无权继承的例外规定。如果将正常情况下夫妻一方依法定继承取得的财产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实际上把夫妻双方都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这与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相悖。再次,这一规定也有违民法与继承法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原则,给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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