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知识(2)

2019-04-14 16:42

A.限制性抬头:如PAY╳ ╳ ╳ONLY(仅付给╳ ╳ ╳)或再加上NOT NEGOTIABLE或NOT TRANSFERABLE(不准流通),这种汇票不能流通,只有指定的爱受款人╳ ╳ ╳才能接受票款。 B.指示抬头:如:PAY TO THE ORDER OF╳ ╳ ╳(由╳ ╳ ╳指定),这种汇票可经受款人╳ ╳ ╳背书转让。

C.持票人或来人抬头:如“PAY BEARER”(给来人),这种汇票转让时无须背书,仅将汇票交给受让人即可。

②汇票的背书方法:

在指示抬头的条件下,汇票只有经过背书才能转让,背书方法一般有以下3种:

A.限定性背书:即背书人(受款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 ╳ ╳(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 ╳ ╳(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

B.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 ╳ ╳(被背书人的名称)的指定人”。汇票背书后,经过交付,由背书人(转让人)转让给被背书人(受让人),被背书人再作记名背书转让给他人,这样就有了第二、第三等背书人,这样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背书而多次转让。

C.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只要签字,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经空白背书的汇票,任何持有人都可受款或将汇票再转变为记名背书而转让。

(10)汇票的交单日期和地点(DATE AND ADDRESS)。汇票的交日期指受益人把汇票交给议付行的日期。这一栏目一般由议付银行代为填写(它不得早于各种单据的出单日期且在信用证的议付有效日期内)。 (11)付款人(PAYER)。此栏应根据信用证汇票要条款中所规定的付款人填写,可能是开证行,也可能是开证申请人或另外的一家公司,如信用证规定:DRAFT DRAWN ON APPLLCANT,则此栏填信用证中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又如来证要求:

DRAFT ON US,首先应明确这里的US是指开证行,于是应把开证行的名称和地址填在此栏中。 另外如:VALUE ON US ISSUED ON OURSELVES等,只要把ON后的人明确,即是付款人,如信用证未做任何规定,付款人即为开证行。

(12)出票人(DRAWER)。虽然汇票上没有出票人栏,但习惯上在右下角空白处盖上出票人全称印章和其负责人手签印章。与付款人相对应,出票人即出具汇票的人,一般为出口公司。

(13)特殊条款(SPECIAL CONDITIONS)。虽然汇票上也没有特殊条款一栏,但如信用证上规定汇票中有特殊条款就打印在右上角空白处。 例如来证要求:

THE NUMBER OF B/L MUST BE INDICATED IN THE DRAFT,即在汇票右上角打上“THE NUMBER OF B/L IS ╳ ╳ ╳”。

国际贸易结算,基本上是非现金结算。使用以支付金钱为目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票据为主要的结算工具。

各国都对票据进行了立法。我国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国际贸易结算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汇票的定义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从以上定义可知,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汇票的内容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应理解成汇票上不能记载支付条件。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进口方或其指定银 行。 收款人名称。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出口方或其指定银 行。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实际业务中汇票尚需列明付款日期、付款地点和出票地点。倘未列明,可根据票据法予以确定。

汇票的种类

汇票从不同角度可分成以下几种:

按出票人不同,可分成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 (Bank‘s Draft),出票人是银行,付款人也是银行。商业汇票(Cornercial Draft),出票人是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企业、个人或银行。 按是否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光票(Clean Draft),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指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多是商业汇票。

按付款日期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汇票上付款日期有四种记载方式:见票即付(at sight);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 days after sight);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date);定日付款(at a fixed day)。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则视作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的汇票为即期汇票。其他三种记载方式为远期汇票。

按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只可分成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远期的商业汇票,经企业或个人承兑后,称为商业承兑汇票。远期的商业汇票,经银行承兑后,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后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所以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银行信用。

票据行为

汇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行为,都由票据法加以规范。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如需转让,通常应经过背书行为。如汇票遭拒付,还需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 汇票的票据行为简图如图所示:

出票(Issue)。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汇票遭到拒付,出票人应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偿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

提示(Presentation)。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承兑(Acceptance)。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日期,于签章后交还持票人。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承兑,即成为承兑人以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

付款(Payment)。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向提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额付款。持票人将汇票注销后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款证明。汇票所代表的债务债权关系即告终止。

背书(endorsement)。票据包括汇票是可流通转让的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除非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外,汇票的收款人可以以记名背书的方式转让汇票权利。即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然后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即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持票人,是票据的债权人。受让人有权以背书方式再行转让汇票的权利。在汇票经过不止一次转让时,背书必须连续,即被背书人和背书人名字前后一致。对受让人来说,所有以前的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他?quot;前手\,对背书人来说,所有他转让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承担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金融市场上,最常见的背书转让为汇票的贴现,即远期汇票经承兑后,尚未到期,持票人背书后,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作为受让人。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贴现率结算的贴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

.拒付和追索(Dishonour&Recourse)。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均称拒付。另外,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持票人无法实现提示,也称拒付。出现拒付,持票人有追索权。即有权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要求偿付汇票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在追索前必须按规定作成拒绝证书和发出拒付通知。拒绝证书。用以证明持票已进行提示而未获结果,由付款地公证机构出具,

也可由付款人自行出具退票理由书,或有关的司法文书。拒付通知。用以通知前手关于拒付的事实,使其准备偿付并进行再追索。

(一)概述

匯票(簡稱B/E)是出票人開給付款人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某一時間,按規定的地點支付票款給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的無條件的書面支付命令。 匯票的種類有:

(1) 光票和跟單匯票(Clean Bill and Documentary Bill) (2) 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Sight Bill and Time Bill)

(3) 商業匯票和銀行匯票(Commercial Bill and Banker's Bill)

(4) 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 and Banker's Acceptance Bill) 匯票的使用有:

出票、提示、承兌和付款等程式。如需轉讓,還要經過背書手續。匯票遭到拒付,還要涉及作成拒絕證書和行使追索權等法律的問題。 (二)匯票格式與說明

⊕匯票號碼 :由出票人自行編號填入,一般使用發票號兼作匯票的編號。 ⊕匯票金額 :

要用數位小寫(Amount in figures)和文字大寫(Amount in words)分別表明。在\for\後填寫小寫金額,一般要求匯票金額使用貨幣縮寫和用阿拉伯數位表示金額小寫數位。例 如,USD1,234.00 在\sum of\後填大寫金額,先填寫貨幣全稱,再填寫金額的數目文字, 句尾加\相當於中文的\整\字。例如,UNITED STATES DOLLARS ONE THOUSAND TWO HUNDRED AND THIRTY FOUR ONLY。大小寫金額均應端正的填寫在虛線格內,不得塗改,且大小寫 數量要一致。

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匯票金額不得超過信用證金額,而且匯票金額應與發票金額一致,匯 票幣別必須與信用證規定和發票所使用的貨幣一致。 ⊕無條件的支付命令:

因為是\支付命令\,所以必須用命令的語氣,不能用商量或請求的語氣。 ⊕付款期限(Tanor)

付款期限一般可分為即期付款和遠期付款兩類。

即期付款只需在匯票固定格式欄內打上\。若已印有at sight,可不填。若已印有at _______sight,應在橫線上打\。 遠期付款一般有四種

(1) 見票後XX天付款,填上\,即以付款人見票承兌日為起 算日,XX天后到期付款。

(2) 出票後XX天付款,填上\,即以匯票出票日為起算日,XX天后 到期付款,將匯票上印就的\劃掉。

(3) 提單日後XX天付款,填上\,即付款人以提單簽發日為起算日 ,XX天后到期付款。將匯票上印就的\劃掉。 (4) 某指定日期付款,指定X年X月XX日為付款日。例如\25th Feb.1998\匯票上印就 的\應劃掉。這種匯票稱為\定期付款匯票\,或\板期匯票。\

託收方式的匯票付款期限,如D/P即期者,填:\;D/P 遠期者, 填:D/P at XX days sight; D/A 遠期者,填\。

⊕受款人(Payee) 是匯票的抬頭人通常有三種寫法:

(1) 指示性抬頭(Demonstrative order),例如:\付XX公司或其指定人\(Pay XX co, or order; pay to the order of XX co.,)

(2) 限制性抬頭(Restrictive order) 例如:\僅付XX公司(Pay XX Co. only )或\付 XX公司,不準流通\。

(3) 持票人或來票人抬頭(Payable to bearer),例如,\付給來人\(Pay to bearer) 。 這種抬頭的匯票無須持票人背書即可轉讓。

在我國對外貿易中,指示性抬頭使用較多,在信用證業務中要按照信用證規定填寫。若來證 規定\由中國銀行指定\或來證對匯票受款人未規定,匯票受款人欄應填上:\of Bank of China\(由中國銀行指定);若來證規定\由開證行指定\,匯票受款人欄應填 上\of XX Bank\(開證行名稱)。 ⊕付款人(Drawee)

匯票付款人又稱受票人。託收下的匯票以買方作為付款人。在信用證業務中,匯票付款人是 按信用證\、\或\確定。例如\ beneficiary's draft(s) on applicant\條款表明,以開證申請人為付款人; 又如\ available by draft(s)drawn on us \條款表明,以開證行為付款人;再如\ yourselves/you\條款表明以通知行為付款人。信用證未明確付款人名稱者,應以開證行為付款 人。

⊕出票人(Drawer)

託收方式項下匯票出票人為託收的委託人。

信用證方式項下必須與信用證受益人名稱一致。只有可轉讓信用證的匯票出票人才與原證受益 致,即與第二受益人名稱一致。

出票人一欄可以填寫出口公司全稱並由公司經理簽署,也可以蓋上出口公司包括有經理草簽 印章。無出票人簽字蓋章的匯票將被認為是無效的。 ⊕出票條款,又稱出票根據

若信用證有具體規定,應按信用證要求逐字逐句照填。一般情況下,出票條款具有三項內容 證號、開證行名稱和開證日期。

若信用證規定匯票必須註明利息條款,如註明\\或\憑單議付\之類文句, 用證要求在出票條款後照樣列入。 ⊕出票日期和地點

出票日期一般為議付日期,即議付行加蓋日戳的日期,該日期不得遲於信用證的有效期,也 於所有單據出單日期。匯票上出票日期多留空由議付行代填。

出票地點一般在匯票右上方,通常和出票日期連在一起,一般也由銀行填寫。 ⊕信用證號碼和開證日期:填寫信用證的準確號碼及開證日期。

⊕付款地點:通常情況下付款人所在地即是付款地,表明該票據行為的發生地。

人不一字模的

:信用應按信

不得早

汇票一般包括以下的内容:

1.“Bill of Exchange”(汇票)字样

汇票上应明确标明“Bill of Exchange”(汇票)字样。 2.汇票的出票条款(Drawing Clause)

出票条款又称为出票依据。它是说明汇票是依据某个信用证的指示而开发,是说明信用证开证行将对汇票履行付款责任的法律依据。一般情况下,信用证对汇票的出票条款都有明确规定。 3.汇票期限(Tenor)

汇票上必须明确表明是即期付款还是远期付款,即汇票的付款时间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否则,汇票本身是无效的。

汇票上一般应有“At____Sight”的字样。如果是即期汇票则为“At Sight”,如果是远期汇票,则应填写远期天数;例如,如果信用证中规定是60天远期,则应表示为“At 60 Days Sight”。 汇票的期限一般有以下几种: (1)At sight[即期付款]

(2)At 30(60,90,180...)Day after Sight [见票后30(60,90,180...)天付款];

(3)At 30(60,90,180...)Days after Date of Issue[出票后30(60,90,180...)天付款]; (4)At 30(60,90,180...)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提单的出单日期后30(60,90,180...)天付款]

4.汇票的金额(Amount)

汇票上的金额必须有小写和大写两种表示。金额为整数时,大写金额未尾处必须加打“Only”字样,以防涂改。小写金额必须与大写金额完全一致。

汇票金额的币种应和信用证金额的币种完全一致。

有时,信用证中规定了汇票金额与发票金额的比例关系,如汇票的金额是发票的金额的90%。 5.利息条款(Interest terms)

如果信用证中规定有汇票利息条款,则汇票上必须明确反映出来,汇票上的利息条款文句一般包括得率和计息起讫日期等内容。 6.汇票的抬头(Payee)

汇票的抬头人就是汇票的收款人,抬头可以做成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人或来人抬头。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抬头人经常被做成信用证的受益人或议付行(例如我行)或其指定人。

如果做成受益人(出口公司)或其指定人抬头,受益人向银行交单时应在汇票背面背书,将汇票转让给银行。

如果做成议付行或其指定人抬头,受益人向银行交单时则不需要将汇票背书。 一般情况下,汇票的抬头有以下四种:

(1)、Pay to the order of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的指定人); (2)、Pay to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 or order(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其指定人); (3)、Pay to the order of ***BANK(付给***银行的指定人) (4)、Pay to ***BANK or order(付给***银行或其指定人); 7.出票日期和出票地点

汇票的出票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但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最后交单期。 汇票的出票地点一般为出口公司的所在地。 8.汇票的付款人( Drawee)

汇票的付款就是向汇票的指定收款人(抬头人)付款的人,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付款人一般为信用证

的偿付行、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开证行。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则应视开证行为付款人。 9.汇票的出票人(Drawer)

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出票人一般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出口公司,出票人的名称一般写在汇票的右下角,并且有授权人签名或公司印章。 10.汇票的背书

如果汇票的抬头是“Pay to the order of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的指定人)”或“Pay to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 or order(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而汇票是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应由出票人作背书,而议付银行寄单索汇时也作背书。

如果汇票的抬头是“Pay to the order of ***BANK(付给***银行的指定人)”或“Pay to ***BANK or order (付给***银行或其指定人)”,而汇票是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具的,出票人不应作背书,而议付银行寄单索汇时作背书。

信用证单据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项下汇票的背书(Endorsement for Payment/Acceptance/Negotiation)一般应理解为将汇票转让给银行,是一种权力的转让。

汇票及到期日的计算

ucp500对汇票的相关规定散见于第2条和第9条当中,针对汇票在实际业务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争议和疑问,isbp的第45至58段在此基础上对其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 一、汇票的开立 (一)出票人

汇票必须由受益人出票。 (二)受票人/付款人

汇票必须以信用证指定的人为付款人。这里信用证指定的人一般是开证行本身或其指定的银行。 信用证不应要求提交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其目的是为了避免不是信用证当事人的开证申请人可能通过不承兑汇票的行为而影响信用证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约关系的情况。例如,信用证要求一份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见票后180天的远期汇票,那么该汇票的到期日当且仅当被开证申请人承兑的时候才能确定,这对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将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再者,开证行的义务受ucp500第9条a款的管辖,而不必也不应受制于汇票的受票人(开证申请人)的付款、承兑或其它行为。信用证一经开立,开证行就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而任何向开证行所提交的汇票应以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为付款人。

如果信用证要求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必须将该汇票视为附加的单据,并依照ucp500第21条的规定来审核。

有些国家和地区要求一份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以便开证行得以偿付。在此情况下,可要求提交一份附加的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但该汇票不能作为首要的金融单据。换言之,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应被视作一份供开证行使用的辅助汇票,而非支配跟单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义务的票据。这种汇票不能作为要求付款或承兑的首要汇票,而仅仅是与任何其它单据一样为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于信用证以外的关系提供便利。 (三)金额

如果同时有大写和小写金额,则大写必须准确反映小写表示的金额,同时显示信用证规定的币种。

汇票金额必须与发票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出现ucp500第37条b款规定的情况。 二、汇票的更正

isbp第10段规定了对尚未认证、签证或采取类似措施的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单据的更正无需证实,但汇票除外。汇票如有更正,必须在表面看来经出票人证实。

有些国家和地区不接受附有更正的汇票,即使有出票人的证实。这些地区的开证行应在信用证中声明汇票不得出现更正。由于ucp以及isbp的惯例地位,不能排除或超越地方法律(如票据法)的适用。尽管如此,为了使得信用证的操作更为简便及确定,如果存在上述情形,isbp规定了开证行有义务在信用证当中做出明确的声明。 三、汇票的期限

汇票的期限必须与信用证条款一致。

(一)如果汇票不是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则必须能够从汇票本身的内容确定到期日。 (二)如果信用证规定的是提单日后60天的远期汇票,提单日为2002年5月12日,则该汇票

的期限可用下列任一方式表明:1.“60 days after bill of lading date12 may2002”;2.“60 days after 12 may 2002”;3.“60 days after bill of lading date”,并在汇票表面的其它地方注明“bill of lading 12 may 2002”;4.在出票日期与提单日期相同的汇票上标注“60 days after date”;5.“11 july2002”,也就是提单日后的60天。

(三)若以提单日后若干天来表示汇票期限,则货物装船日应视为提单日,而无论该装船日是早于还是晚于提单签发日。

“提单日”(b/l date)是指货物的装船日。在已装船提单中,提单的签发日为货物装船日;在收妥备运提单中,货物的装船日是指提单上的装船批注日,而非提单签发日,且不论该批注日期是早于还是晚于提单签发日期。

(四)ucp没有对使用“from”和“after”来确定汇票到期日的做法加以规定。ucp提及的“from”和“after”仅适用于装运期限。在使用“from”来确定汇票到期日时,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做法是不包括所述日期,除非信用证有相反规定。因此,“from”和“after”在用于确定汇票到期日时其效果是相同的。到期日的计算从所述日期或其它事件的次日起算,即,“10 days from march1”和“10 days after march 1”均为“march 11”。 针对上述规定存在不少不同意见。ucp500第47条规定:在用于限定信用证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时,“from”应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after”应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而且,在第r294号意见中,信用证规定“documents must be negotiated with in 21 days from the bill of lading date”,针对这21天的期限是否包含提单日的问题,国际商会的评论是:“广泛接受的理解是?from?包含所述期限的第一天,而?after?则从次日起算。”

如此一来,上述规定不仅与国际商会早先的意见相矛盾(尽管第r294号意见涉及的是议付期限的确定),而且就“from”在信用证业务中的使用建立了两个不同的标准。这要求当事人在使用该措词时须格外小心。

(五)如果信用证要求远期汇票,例如,于提单日后60天付款,而提单上有多个装船批注,且所有装船批注均显示货物是从一个信用证允许的地理区域装运,则以最早的装船批注日期来计算汇票的到期日。

(六)如果信用证要求汇票做成,例如,提单日后60天付款,而该汇票项下提交了不止一套提单,则以最晚的提单日来计算汇票的到期日。 四、汇票到期日的计算

(一)如果汇票使用实际日期表示到期日,则该日期应是按信用证的要求计算出来的。

(二)如果汇票是见票后若干天付款,则到期日应按如下方法确定:1.对于相符单据,或虽不符但付款行没有拒付的单据,到期日应为付款行收到单据后的若干天。

国际商会在第r266号意见中指出,到期日应从收到单据之日起计算,而不应考虑开证行根据信用证条款审核提交单据所需的时间。如开证行意指付款期限是从审核单据认为符合信用证条款时开始计算,则信用证中应有相应的文句。

ucp500第13条规定的期限仅仅是明确开证行用以确定信用证项下所提交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最长合理时间,而这个审单期限不应推迟按收单日所确定的到期日。

2.对于不符且付款行拒付,但随后又同意接受的单据,汇票到期日最晚为付款行承兑汇票日后的若干天。汇票承兑日不得晚于同意接受单据的日期。

(三)在所有情况下,付款行都必须向交单人通知汇票到期日。上述汇票的期限和到期日的计算也适用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即也适用于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的情形。 五、银行工作日、宽限期、付款的迟延

只要到期日是付款地的银行工作日,款项应于到期日在汇票或单据的付款地立即予以支付。如果到期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应在到期日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付款,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付款的迟延,例如宽限期、汇款所需的时间等不能在汇票或单据所规定或同意的到期日之外。 根据国际商会的第r325号意见,一个银行工作日是指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对外营业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一天,其中包括一整天或半天。如果银行星期六半天对外营业处理信用证及其他业务,那么这半天也应被视为银行工作日


汇票知识(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操作系统实验报告-利用银行家算法避免死锁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