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投标人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得有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6〕420号)认定的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1.12 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工程量清单; (6) 图纸;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8) 投标文件格式;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条、第2.2条和第2.3条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7天前登陆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网上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前附表第2.2.3款规定的方式发布。如果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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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时间。
2.2.3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以书面形式回复。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前附表第2.3.2款规定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修改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3.2 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9)资格审查资料; (10)原件的复印件;
(11)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签名备案表; (12)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手续或承诺; (13)其它材料。
注:“(6)施工组织设计”为技术标,其他为商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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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项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分包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8)项所指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5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投标报价应不超过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5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条的有关要求。
3.2.3本项目涉及所有资金往来的币种为人民币。
3.2.4投标报价中应包含本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费,具体支付方法、计算标准和填报要求见投标报价说明。
3.2.5投标报价中包含本工程招标交易服务费的,具体支付方法、计算标准和填报要求见投标报价说明。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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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如果投标人在资质条件、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等资格条件与资格预审时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相比发生变化的,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 近3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材料 (或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 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3.5.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款至第3.5.4 款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其它内容。
3.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时,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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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或复印。投标文件正本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内容规定签字和盖章,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及各组成部分的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下同),投标文件副本除封面外,其余为正本复印件,在正本签字盖章后复印装订。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 “ 正本”或“ 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 ( 图表页可例外) ,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宜采用双面打印、软封面包装;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应分开装订成册。
3.7.6 投标文件技术标若采用暗标,应按以下方式进行编制
(1)技术标格式统一按要求进行编制;不得在技术标文件内出现投标人名称,不得出现任何能引起判断出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在技术投标文件内出现空白页,重复页情况;
(2)技术标统一采用仿宋字体;除图纸内、表格内、框图内文字、数字采用5号大小的仿宋字体外,其它文字、数字均采用4号仿宋字体;所有文字不得有任何修饰;不设图签,不编页码号;
(3)技术标不做目录;
(4)技术标中不得出现任何有关投标人的资料及可以识别的记号;
(5)图纸严格按规范要求绘制,不设图签;图纸上所有文字和线条不得采用彩色,线条可用细、粗实线和虚线;不得注明设计单位及设计人。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技术标正本和商务标正本应分开包装,技术标副本和商务标副本也应分开包装,分别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所投标段名称;
(2)“商务标投标文件”或“技术标投标文件”字样; (3)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4)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5)“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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