绳,双手不能离开闸把 。
第十一条 严禁绞车司机兼任把钩工工作。 第十二条 吊车时,严禁司机擅自离开绞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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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炉 工 操 作 规 程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司炉工必须经过培训,持有合格证方可上岗。 第二条 司炉工必须学习作业规程,了解锅炉的结构、性能原理,具有一般的机械维护和电气方面的知识。 二、操作准备
第三条 锅炉点火前,必须做好各项检查工作,并确认正常后才允许点火,对新安装,大修或长期停用的锅炉和煮炉,烘炉时间不得小于5天。 三、操作及注意事项
第四条 点火后升压时,要保持炉温慢慢升高,从冷炉到使用工作压力(或工作水温)的时间,要控在1至3个小时。
第五条 运行正常后,必须经常调节燃烧,保持锅内汽压(或水温)和水位稳定。
第六条 升压过程中,必须按规定的要求作好检查,及各项操作,确认正常后,才能进行通汽和拼汽。
第七条 锅炉运行时,每小时应对炉体和所有安全附件仪表,附属设备,辅机等进行巡视检查一次,每班应冲洗水位表一次,排污一次,试验安全保护装置一次,每周(月)应做安全阀门手动(自动)放汽试验一次,每周应冲洗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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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存水弯管一次,以上的检查和试验,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签名确认。
第八条 在给煤后和拨火前应注意将炉门关严,炉膛内应保持负压,防止火焰喷出。
第九条 对运行的锅炉,不准进行补焊,拧动手孔和入孔螺丝或敲打受压部件。 四、停机
第十条 停炉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1) 停炉前,锅炉水位应稍高于正常水位。 (2) 先停止送风和给煤,停炉后锅内压力不能继
续升高。
(3) 临时停炉必须关好烟道挡板并压好火,长期
停炉应扒出燃烧内的余煤与灰渣,停炉后清除所有受热面,烟道、灰斗的灰渣。
第十一条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立即紧急停炉:
(1) 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 (2) 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
下降的。
(3) 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
见不到水位。
(4) 给水泵气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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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
(5) 水位表或安全阀气部失效。
(6) 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和设备安全。 (7)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
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8) 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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刮板运输机司机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工作面运输机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达到“三懂”(懂结构、懂性能、懂原理)、“四会”(会使用、会维护、会保养、会处理故障)。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持证上岗。
第二条 工作面运输机头和转载机头必须安设喷雾降尘装置,运输设备重载运行前,必须打开喷雾降尘。
第三条 运输设备的电机各种保护齐全,动作灵敏、可靠。操作时严禁甩掉保护运行。
第四条 机头各种保护罩齐全、完整、无变形破损,保护罩安装牢固。否则不准开机。
第五条 用于液力偶合器保护的易融塞、防爆片,不准使用其它物品代替。注油咀和易融塞必须拧紧,防止漏油。
第六条 减速机使用的油脂和液力偶合器使用的介质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严禁使用其它油脂或液体代替,注油量满足使用要求。
第七条 电动机及开关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切断电源。运输设备必须实现瓦斯、电闭锁。
第八条 严禁用运输机运送各种物料、设备。禁止人员蹬乘运输机。人员不准跨越正在运行的运输机。设备运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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