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2)

2019-04-14 19:04

Traimoy(2004)、Peluso(2004)则致力于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方面的学习,主要研究了收入与再分配效应、从费用扣除项目、对家庭间及家庭内部成员的影响等角度。

在税收效率领域,Mirrlees(1971)认为个人所得税最合理的状态应符合线性所得税的特性;Seade(1977)则认为最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的边际效率是“倒U型”的;Dialnond(1998)认为纳税边际效率的合理要纳入其收入水平和生活支出两个因素;Saez(2001)使用弹性理念来研究税率的合理性;Beresteanu,Dahan(2003)将收入支出占比纳入分析模型之后得出了U型税率的结论。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理论分析等方法,首先阐述了个人所得税的特征和功能,然后重点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路。

二、个人所得税相关理论概述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税制模式为分类征收

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属于传统的分类征收模式,也就是将个人不同来源的收入根据性质不同划分为若干部分,每一部分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征税,最后汇总各部分收入的税金作为个人实际应该缴纳的所得税总和。这种分类征收模式罪在出现在英国。具体来说,我国将个人所得分成了11项,如表1所示:

表1 我国个人所得税项目划分

税收项目 工资、薪金 税率 7级超额累进税率 减征及免征数额 我国居民3500元免征税额;外国居民定额扣除4800元 个人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劳动报酬所得 5级超额累进税率 3级超额累进税率 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变为14% 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20%比例税率 利息,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2、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同时使用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在税率上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结合使用,并且不同的项目税率级别和比率不完全一样。具体来说,对于工资、薪金部分采用3%~45%不等的7级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采用5%、10%、20%、30%和35%的5级累进税率;劳动报酬所得采用20%、30%、40%的3级累进税率但对于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并且对于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变为14%。 3、纳税单位以个人为主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征收,不论这个人在家庭当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在衡量收入水平时,仅看某人在某段时间的收入情况或者某次收入的情况,以此为课税对象进行征税。家庭中所有个人面对同一累进税率单独计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功能 1、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个人所得税在第二次分配过程中可以起到公平收入分配的作用,与其他税种相比个人所得税有以下特点:一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即高收入者适用高税率,低收入者适用低税率,高税率远远高于低税率;二是直接对纳税人所得的货币收入征收税款,纳税人的税负不易发生转嫁;三是在计算个人应税所得额时利用免征额、费用扣除等政策可以降低低收入者的税负。个人所得税的这三个特点可以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同时,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制度,易于控制税源,大大提高调节收入分配的有效性。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再分配环节的调节功能,是其他税种不可替代的。 2、增加财政收入

个人所得税具有税基广、税源充足的特点,同时实行累进税率,使得个人所得税收入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尤其在经济发达国家表现得更加充分。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成为增长最快、最具潜能的一个税种,随着我国经济运行质量的提升,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逐渐提高,个人所得税税收额也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3、经济波动的“自动稳定器”

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当经济增长速度过快、过热的时候,个人收入大幅增长,使得一部分原来不纳税的人开始纳税,适用低税率的纳税人开始适用高税率,自动增加政府的税收收入,减少个人可支配收入。同时由于税收的增长幅度大于个人收入增加的幅度,个人所得税会产生一种拉力,抑制消费和投资,自动遏制经济过热;反之,当经济低迷处于衰

退期的时候,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大于个人收入的减少,促进居民消费和投资,个人所得税的下降对经济的复苏形成推力。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税制模式存在弊端

个人所得税是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机关用来缩小社会各个阶层收入差距的重要方式,其准则为公平公正。也就是说为了调节和均衡各个阶层的赋税情况,个人所得所征收的金额要和被征税人的收入成正比。分类所得税制度是纳税人的收入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种类,针对每一类收入有专门的税率和纳税标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分类是工资薪酬类、劳务报酬类、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类等。分类所得税能够针对不同收入和不同人群来实现不同征收,也就是说每类人群都有对应的税率、免征额等,真正的实现了每个层次的收入群体负担的纳税都是不同的,缺点是平衡各个阶层收入的能力较弱,对于多种收入的人群可能会产生其赋税低的情况,而收入单一且收入较低的人可能会承担过高赋税的情况。

(二)税率级别过多,税率扣除缺乏综合考虑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为超额累进和比例税率两种,本次税改的目标是将传统的九级税率改为七级税率,提高最低档纳税计算基础,每个级别之间的差距再次拉大。国际上的西方发达国家的个税档次都不多于六级,例如,美国六级、英国四级的纳税划分,且最高的边际税率遥遥领先其他国家,相比较之下,我国的纳税档次过多且更加复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都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采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息红利利息所得及偶然所得适用的税率。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进步,医疗、教育、住房、旅游、养老等支出比例逐年提升,随着我国老年人比例和数量的双重暴增,养老支出一跃成为国民首要支出之一,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并没有考虑以上因素,同样的通货膨胀和物价暴增也不在考虑范围之内。我国个人之间的收入相去甚远,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也不相同,简单粗暴的纳税并不能起到原本的公平原则。 (三)费用扣除不合理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征收单位,不区分个人收入所对应的家庭负担,既不考虑个人的婚姻情况,也不考虑赡养老人的负担和子女的抚养负担,一律采用相同的扣除标准、税率和优惠政策。我们以两个三口之家为例,一个家庭只有一个人工作,月收入4000元,扣除

费用减除标准3500元后需要缴纳个税;另一个家庭一家三口都参加工作,每个人的收入均为3000元,总收入为9000元,但是都不用缴纳个税。这样两个家庭的税收负担就出现了明显的差别,导致两个家庭的生活质量产生了明显的差异,而且这也与我国赡养老人、重视家庭的传统美德相悖。

(四)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弱,征管技术落后

因为我国个人缴税观念薄弱和税收单位征管和执行力弱,导致很多改征税的项目被忽略。我国的个税采取的是代缴代扣和自行申报两种形式,可实际自行申报的人却少之又少,不代缴代扣的问题很严峻。许多缴税人不清楚需要纳税的收入类型,每种类型的纳税标准以及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当前,全国每个地方并未详细的记录自然人基本概况,也缺乏通用全中国的个人纳税检查网络体系。电子计算机在个税中的作用还仅仅局限于电子表格的核对、个税收缴记录的初级工作,在计算纳税的时候,税务部门要翻阅企业的财务资料,也就是说,税务管理部门并没有合并银行、海关、财政、商场、公安等部门的共享数据平台。纳税计算时,将精力集中在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方面而没有转们核查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在个人所得税的方面调查浮于表面,无法做到概括执行全面、系统、及时的稽查。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我国应根据本国国情,在整体税制结构调整的进程中,设计个人所得税制度,使得税收制度和合理的税制结构的相互配合,发挥应有的“化学效应”,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目标。根据前面提出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具体问题,现阶段,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型

我国的基尼系数已大于世界公认的上线,如果不尽快改善会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的收入相差非常大。就年度生产总值、民众消费实力、民众收入水平几项指标来看,我国东部地区远远领先于西部地区。我国经济发展实力体现出极大地区域性悬殊。同样地,不一样地区民众的收入水平、消费实力也表现出和经济发展实力呈正相关的联系。如果不进行改革,我国各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将会进一步加大,富裕的地区更加富裕,贫困的地区更加贫困。也就是说,当前我国所实行的分类所得税的源泉课税准侧,不利于均衡各个阶层的收入。逐渐增大的贫富悬殊与收入调整职能失效,都会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综合所得税在严控税源、拓展税基等地方体现出独特的优点,综合所得税制

度中仅仅给出了不属于纳税范围的收入,缺乏对纳税执行力的强调。对多收入群体而言,就不需要采取转移的方式避税,因为纳税的计算是不考虑收入来源、合法性等,只要其收入不是不纳税项目,就要全额纳税。这是在某种条件下调节有钱人和工薪阶层收入差距的方法,对减少贫富差距、改善收入的方面有积极作用。

在综合所得税体系下,纳税单位是家庭,能更好展现税收公正原则。可目前我国的税制却还是个人而非家庭,如此缴税申报单位能不能如实反应出税收承受水平呢?我国目前的国民收入不均衡,体现在家庭之间而不是仅仅个人收入之间。一般来说,我国大多数的家庭生活开支的来源是个人收入,而不是仅仅满足个人的生活需求。整个家庭的税收负担实力取决于每个家庭享有社会福利成员的数量、正在接受教育成员的数量、有工作能力成员的数量等。所以,利用综合所得税制度下的将家庭当作缴税申报单位的形式,能更好的展现税收公正原则。

(二)减少累进级次,降低边际税率水平

我国过高的工资薪金收入的边际税率下,高收入的人群纳税负担小,而低收入的人群则难以承受。所以,需要对工资薪金收入的累积层级与税率进行重新设置,减少工资薪水收入的边际税率,尽量均衡各个收入阶层之间的赋税比例。税率的目的是保护低收入阶层、适当的调节中层、重点放在高收入群体的同时,还需要顾及和公司所得税的联接,让公司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负和公司的税负相同。由此可知,目前的超额累进税率与比率税率共存的方式是可取之处的。在现行的税收名目中维持百分二十的纳税比例。针对个人所得税的综合征收的部分执行超额累进税费,最高边际税率可以减少到约百分四十,税率层级降低到约6个级别,设计为百分之三、十、十五、二十七、三十五、四十的6个级别税率。科学的级别与税率能够实现税收调整收入差距、抵制富贫差距的目标。 (三)优化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规范税前扣除范围

我国个人所得税关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制定太简单,并未顾虑缴税人有没结婚、有没子女、赡养老人等不一样的家庭概括,导致个人所得税和调整收入分配,尤其是调整高收入者收入水平的目的相偏离,违背了公正的原则。同时,针对不一样地区的经济发展实力、不同地区人民的收入和花销动态设计缺乏科学性。由此可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规划,不能够只局限于提升或减少其绝对额,而需要搭建一个系统、动态的纳税计算平台,推行以下的革命性方针:首先,建立科学严谨的动态纳税计算平台,针对不同地区人群的收入和花销比例、经济水平都当做参考系数,并将消费水平作为动态系数来计算各地的纳税情况。再者,建立一致的纳税比例,不准许外国民众享有超越我国民众的待遇,执行税收公正。再者,将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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