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那些能干事、愿干事、肯干事、不出事的年富力强的移民群众担任党支部书记、支委和小组干部,充分利用地缘、人缘优势,发挥他们在维护移民稳定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加强对移民个体矛盾定期排查,认真化解,不激化矛盾,酿成群体性上访;关心移民疾苦,切实解决他们实际存在的各种困难;做好解释工作,对移民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同时,建立健全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维稳工作预案,妥善处置各类突发性治安事件,及时互通信息,排查矛盾,清除隐患。加强对移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教育移民依法上访,在疏通信访渠道的同时,引导移民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表达自己的诉讼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四、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移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因移民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情况复杂,目前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移民政策不统一,不完善。一是从国家层面上说,政策不完善,前后变化大。相对来说,移民安置新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比老条例(国务院令第74号)更完善,对移民越来有利。但是,新老条例在移民管理体制、操作方式上、补偿补助标准等方面存在的较大差异,造成相互衔接难,加之我市大多数电站建设于新老条例交替过渡时期,增大了移民工作的难度。二是补偿单价低。随着物价及人工工资上涨,规划中移民房屋、专业项目和基础实施配套工程建设单价低于实际造价,许多项目难以实施。比如:
以通过专家评审的《龙马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调整报告》为例,调整的补偿单价为砖混结构房屋510元/m2、砖木结构房屋412元/m2、土木结构房屋306元/m2,这与当地的房屋建设重置成本相差甚远,移民无法建盖同标准、同功能、同规模的房屋。三是后期扶持政策变化大。按照云政办发〔2008〕8号文规定,2006年6月30日前核准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动迁人口才能核定登记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生产安置人口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而云政办发〔2008〕106号文规定:2006年7月1日后核准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实际搬迁的农村移民人口纳入后期扶持范围,核定登记到人,生产安置人口仍然纳入后期扶持范围,核定登记到组。后扶政策的调整变化太大,导致我市2006年6月30日前核准的大中型水电站近16000名生产安置人员享受不到年人均600元的后期扶持。四是中型水电站存在的同流域不同政策问题。第一,从投资包干体制到政策性调概,出现了电站与电站之间同流域不同政策。如:我市第一批启动建设的中型电站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等是以“项目投资包干”形式运作的。对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概算投资估计不足,包干投资经费与实际所需相差大,导致征地补偿补助标准低、移民安置不到位。以崖羊山电站为例:市、县人民政府与电站业主签定的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投资包干协议资金只有4240万元,虽然后来经过协商,投资增加了近一倍,但与后来开工建设的电站相比较,投资仍然还是偏低。特别是国务院令第471号颁布实施后,其他水电站实行调概,
而崖羊山电站不在调概范围,造成同流域不同标准、不同政策。第二,电站建设涉及专业复建项目多,征地补偿难。电站建设过程中,公路、输变电线路、移民安置点等专业复建项目多,尤其涉及的公路复建项目战线长,征地面积大。目前仅墨江县已建电站涉及复建的小江边公路、S218线、那牛公路的征地面积就达2349亩。但电站专业复建项目建设征地又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如不按电站库区同一标准进行补偿,涉及群众无法接受,而按库区标准进行补偿,如果专业复建项目不能纳入电站概算投资调整范围,必将拉开补偿标准差距;同样因水电站建设改建专业项目淹没土地,被征占土地群众不列为移民。导致同库不同标准、不同政策。五是移民享受惠农政策难。很多地方移民由于享受了移民政策,没有引起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移民得到的扶持开发项目和资金较少,盖了移民政策的“小被子”,却被抽走了国家惠农政策的“大被子”。
(二)移民安置环境容量不足,压力大。我市98.3%是山区,土地质量差,人均资源占有量少、人地矛盾突出,移民生产发展空间小。一是外迁移民安置点基本实现了供电、道路、水利、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配套,但是由于配置土地资源少,无预留建设用地,移民后续发展难。二是水库淹没了河谷地带大量肥沃的土地后,继续后靠生产安置在库区的移民群众,虽然淹没土地得到补偿,但是,总体上减少了好田好地,加之库区道路交通、水利设施等滞后,移民群众恢复原有水平难。随着移民人口的不断增加,环境承载
能力愈加有限,移民发展更加困难。尤其是贫困程度深墨江县和澜沧县资源不足的现象更为突出。
(三)移民维稳工作形势严峻。由于水电工程移民属非自愿性移民,加之政策变化快,外迁安置移民资源少于原住居民,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农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缓慢,移民群众的心理严重失衡,极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鼓惑、煽动,引发社会不稳定或移民频繁上访,甚至发生移民群体性事件。仅2008年至2009年,移民信访就达432(件)次2005多人次,水电移民信访案件占全市的17%左右,移民上访和移民群体性事件成为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移民安置中注重物质形态的搬迁安置,而非物质文化方面的慰藉缺失。我市移民绝大部分是原住少数民族,在原居住地形成了各自民族较固定的宗教习俗及场所,搬迁安置过程中,各级各部门重视对实物的补偿补助,而往往忽视了因远离家乡、远离或搬迁祖坟、人脉链条断裂、宗教习俗等给移民群众精神上带来的迷惑、恐慌,甚至空白。这些极易影响移民搬迁安置。如:景洪水电站思茅区民族队(傣族)移民搬迁安置中,涉及民族宗教的竜林搬迁和寨子心奠基问题,由于无实物、无补偿补助标准,无法给予竜林搬迁和寨子心奠基补偿补助,给动员移民搬迁带来巨大压力。
(五)移民干部队伍力量不足。全市移民干部队伍在职职工仅130多人,随着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实施,县(区)移民局面临合并,加之县(区)移
民干部队伍参公管理身份不明确,影响了移民干部队伍的积极性,而面临的形势是2010—2015年,要完成5.2万移民的搬迁安置。 五、对策建议
(一)合理分配水电“红利”,让移民群众共享水电站建设成果。合理分配水电“红利”,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有十分重要意义。一是把库区基金和水资源费全部留在库区,用于移民后期扶持、库区基础设施建设及产业扶持。现行的政策来看,水电站发电产生的增值税、所得税多数上缴了中央、省级,库区基金全部省级统筹,为水电站建设作出巨大贡献的市、县所得利益不多,而因水电站建设产生的大量问题却要由市、县解决。应提高库区基金和水资源比例提取的比例,并按“专库专用”的原则把库区基金和水资源费全部留在库区,用于移民后期、库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扶持。二是提高外迁孟连勐马农业集中安置移民税费分配比例。为支持国家大型水电站建设,外迁勐马农业集中安置移民背井离乡、舍小家顾大家,不远千里跨州市搬迁到勐马安置,做出了巨大贡献。按安置移民人口分配发电产生的税费时,应提高接收跨州市移民安置的市、县的分配比例。三是建议争取增加发电指标。水电站受季节因素影响较大,丰水季节可以满负荷发电,枯水季节发电量低,应要求省级层面积极争取丰水季节发电指标,降低火电发电量,减少煤炭能源消耗,保护环境。
(二)统一长效补偿政策标准。长效补偿政策对移民安置环境容量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