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定点屠宰场所和集贸市场从事畜产品交易的重点人群进行包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使其了解和掌握不用病变脏器喂犬和对病变脏器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基本防治知识。到2020年定点屠宰场所和集贸市场从事畜产品交易的重点人群防治包虫病知识知晓率达到100%。
(三)疫情监测
强化人群包虫病疫情报告,建立疫情监测点,开展人群、中间宿主和终末宿主的患病和感染情况监测,掌握疫情动态和流行因素变化。
(四)病人治疗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卫生部下发的《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管理办法》和《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技术方案》的要求,结合建立农牧民健康档案工作,开展人群查病、病人管理、药物和手术治疗,对已确诊的包虫病患者100%进行免费抗包虫药物或规范手术治疗。
(五)关怀与救助病人
民政部门负责对生活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包虫病患者及其家庭,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包虫病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因患包虫病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纳入低保范围。
(六)提供安全饮用水
水务局要根据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开展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重点解决包虫病流行区居民使用污染严重的地表水问题,优先保障定居点农牧民饮用水安全。有条件的地区供水到户,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供水到集中供水点。
四、政策和保障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政府要结合美丽乡村建设以及国家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政策措施,统筹安排资源,确保防治经费到位,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县长为组长,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畜牧、公安、城管、农科、水利、民政、教育、民宗、广电和妇联等部门组成的包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明确部门职责,强化措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发改局负责将包虫病防治行动计划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统筹考虑,积极争取包虫病防治等重大疾控防治设施建设项目资金。
财政局负责建立包虫病防治经费保障机制,将包虫病防治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同时广泛动员和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资,支持包虫病防治工作。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包虫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行动计划,制订并实施包虫病相关技术
规范和行业标准;做好病人的发现、报告、管理和治疗,对符合手术适应症的包虫病患者积极开展外科手术救治;做好包虫病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及时调整防治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并提供技术支持。
畜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总体方针,研究制定家畜包虫病防治政策和措施,落实农村家犬驱虫,家畜免疫,严格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开展畜间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负责加强对牲畜定点屠宰场所的管理。
公安局、城管局通过各自渠道加强对城镇地区家犬数量的掌握和管理,妥善处理无主犬。
林业局负责做好森林鼠害防治工作。宣传部门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包虫病防治知识,全面提高群众的健康防病意识。
民宗局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对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开展包虫病防治政策、防治知识的宣讲,逐步提高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对包虫病危害程度的认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查病、救治、犬驱虫等防治工作。
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校医或保健教师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督促中小学校开展包虫病防治知识的普及教育。
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包虫病患者及其家庭开展医
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
水务局结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保障农牧民饮用水安全。
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包虫病防治知识,全面提高群众的健康防病意识。精心组织包虫病防治的宣传报道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积极参与包虫病防治的工作氛围。
妇联做好农牧区妇女和家庭主妇的健康教育,促进家庭健康行为的形成。
(三)加强能力建设,提高防治水平。
一是提高县级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包虫病诊断、治疗能力;加大医疗卫生人员包虫病防治知识和检测技能的培训。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开展包虫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包虫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二是加强相关机构能力建设。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配备专(兼)职包虫病防治人员;乡(镇)卫生院和畜牧兽医站有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承担包虫病防治工作。三是加强队伍建设,补充包虫病防控专业人员,从现有的其他卫生单位专业人员中选调一批人员,通过集中培训后充实到县级包虫病防控专业队伍中,使县疾控中心至少有3名专兼职包虫病防控专业人员(包虫病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验和B超检查人员各1名)。提高乡村医生和村级动物防疫员报酬、稳定村级防疫队伍,确保犬驱虫、生畜免疫、犬粪无害化处理等防治包虫
病措施的顺利落实,同时保障防治人员的防护设施设备的供应,确保防护人员安全。
五、考核与评价
(一)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动计划的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对没有实现工作目标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科学、定量、随机”的原则,制订详细的监督检查方案,通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自查、抽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要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反馈给被检查单位。
(三)考核评估。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考核评估方案,于2018年组织开展对行动计划的中期目标的考评,并根据中期考评结果对行动计划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2020年组织开展终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