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政法导学
行政的概念,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渊源、渊源中的制定机关是谁,以及它们之间上下位关系(掌握)
一、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规范授权的组织基于公共利益目的采取法定手段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又称公共行政
二、行政法: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渊源(掌握):指行政法律规范的产生与存在形式,行政法渊源分为以下几种: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部门规章、地方规章6、法律解释7、国际条约与协定 上下位关系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二章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五个,五原则的含义,子原则(注意运用,什么情况下表现了怎样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政府的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包括法律优位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消极的依法行政原则,指法律处于优越于行政活动的地位,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法律保留原则:积极的依法行政原则,指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2、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作为一个法治政府,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之不受侵犯,而不能以自己的行为侵犯公民的人权,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行政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行使行政职权,必须做到客观适度,符合人类理性,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包括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
(1)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不得实施差别待遇。
(2)比例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载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包括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案例:不服益阳市公安局注销城市户口案)
4、信赖保护原则:指行政主体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行政行为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而做出一定的行为,该行为产生的正当利益应予以保护。(P44) 5、正当程序原则:指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包括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参与原则三项子原则。
第三章 行政法主体
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法主体的概念,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组织概念的区别、二者的法律地位区别(掌握)、公务员概念、行政公务行为的界定(运用)
1、行政主体概念: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为;并能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法主体概念: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一—组织和个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组织):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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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行政机关委托)。
5、 二者的法律地位的区别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被授权组织在执行其被授职权以外的自身职能时,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首先,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实施行政委托的行政机关即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其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同时,受委托组织应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如果受委托组织在行使行政权力、办理行政事务的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委托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先负责赔偿,然后行使求偿权,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受委托组织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另外,由于受委托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纠纷或者争议,行政管理相对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受委托组织不能以被告的身分应诉,只能由委托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因而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概括来说,一个是行政主体,一个不是。
6、 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7、行政公务行为的界定:(运用)
(1)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2)确定标准:目的标准;时间、地点标准;职责、命令标准;名义标准。(案例:治安巡逻员限制人身自由案)
第四章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念、分类(了解一下主要分类、根据什么样标准进行分类)、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区别(重点掌握)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和合法要件、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了解) 1、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一切活动。 2、行政行为的分类:
(1)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4)羁来行政行为和自由载量行政行为; (5)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6)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 (7)要式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8)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
3、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项为行为对象,制定或发布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人或事项采取具体措施,且对特定人的权益产生影响行为。 区别:1、对象的特定与不特定;2、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是否可以反复适用。 (案例: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就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已经 形成或存在所应具备的条件,包括资格要件、权力要件、法律要件、形式要件。
5、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权限合法;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 程序合法;行为形式合法。
6、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了解):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第五章 行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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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概念,行政立法的权限、包括哪些行政机关有立法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立法权限是哪些(掌握),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概念,注意不属于行政立法,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1、行政立法: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2、行政立法的权限(掌握): P111 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委(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4)省会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我省享有行政立法权的有:福建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 3、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掌握) (1)法律保留(税收)(只能有法律规定的事项) (2)法律优先
(3)坚持上述原则的前提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4、行政规章的立法权限(掌握) (1)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
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2)地方规章的立法权限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制定规章的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行政管理事项。 5、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规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制定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被授权主体;属于抽象行为且不属于行政立法行为)
第六章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种类、行政许可的设定(掌握,哪些主体享有哪些设定权)、行政许可标准 1、行政许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的特征:
(1)要式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律形式,才具有法律效益,书面方式) (2)以禁止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是有限设禁和解禁的行政行动 (3)内容是准予或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 (4)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5)授益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的种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企业、社团属于行政登记,其他一般属于行政许可)
4、行政许可设定主体(掌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临时许可);其它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个部门一律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的标准:
(1)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自主优先(2)市场竞争机制优先 (3)行业组织自律优先 (4)事后监督优先 6、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 (1)新设权
法律可以设定第12项的行政许可事项
未制度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决定行政许可;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定的,省级地方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2)具体规定权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具体规定。 第七章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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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概念、原则、种类(看)、行政处罚的设定(掌握)、适用条件、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条件(掌握,什么情况下要听证,哪三种情况下不要听证)。简易程序(看),其他程序(看)
一、行政处罚:行政主体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行为所作出的制裁性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4)保障相对人权利(5)职能分离 (6)一事不再罚原则。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看)
(1)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 (2)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执照,吊销许可证、执照 (3)财产罚:罚款、没收 (4)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罚的设定(掌握)
1、法律的设定权,全方位的设定权。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处罚,对法律已经设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具体规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设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作具体规定。
4、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额的财产罚中的罚款和警告。
5、规章以下的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1、适用条件:行为人已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14周岁以上的人才有行政责任,有民事责任),行为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2、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适用
3、追诉时效:违法行为发生2年后,未被执法机关发现,不再追究。 六、行政处罚听证条件(掌握):适用条件: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七、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看) (一)简易程序
1、适用条件:违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对公民作出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2、具体程序 (1)、由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有预定格式和编号的处罚决定书 (3)、当场交付当事人 (4)、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5)、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二)一般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告知其有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申辨,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八章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的原则、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掌握)及设定(看) 一、行政强制的原则
1、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4、行政强制禁止谋利原则 5、权利救济原则
二、行政强制措施概念: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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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强制执行概念(掌握):指行政机关或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看):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范围(看)、行政复议机关的概念,关于申请人,被申
请人,第三人如何确定(懂得判断、运用),行政复议的管辖(不用背,会判断、运用),行政复议期限、审理的依据(掌握)
一、行政复议概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审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1、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2、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3、以合法性、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以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
5、由行政相对人主动申请、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看) (一)肯定范围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有关行政许可不服的;对有关行政确定权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认为变更或废止承包合同侵犯其权益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认为不履行保护人身财产及受教育职责的;认为其他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的;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其合法权益的 (二)否定范围: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内部行政行为;居间行为。
四、行政复议机关概念: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五、关于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如何确定(懂得判断、运用) 1、申请人
(一)申请人:指对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的特征: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包括行政对象和行政相关人,是认为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 (三)申请人资格的转移
公民已死亡,法人A终止转B 应写B企业。
公民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请,申请人还应写甲而不是乙。 2、被申请人
(一)被申请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二)特征:必须是行政主体,必须是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必须是应申请人的指控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
3、第三人的概念: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复议中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案例:市园林局违反规划案) 六、行政复议管辖(不用背,会判断、运用)
条条管辖--由上级行政机关管辖 (大部分情况选择条条和块块管辖) 块块管辖--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自我管辖--由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管辖
选择管辖--由当事人选择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双重领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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