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管理
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条条管辖
2、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多级复议,最终裁决的特殊规定 (三)对派出机关,机构和被授权的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条条管辖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选择管辖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条条管辖 (四)共同行为的行政复议管辖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条条管辖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管辖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管辖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条条管辖(案例:火灾原因认定书) 七、行政复议的审理依据(掌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上级行政机关以及行政复议机关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行政复议时的审理依据
第十章 行政诉讼法的概述 行政诉讼的概念、特有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两含义: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排除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针对合法性。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注意掌握不可诉范围(懂判断),不可诉行为(9种)
一、受案范围的概念:也称为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二、不可诉行为(懂判断)
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人事管理 4、行政机关终局裁决行为
5、刑事司法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刑事司法行为关键3点:立体法定、行为法定、目的法定)
第 6 页 共 6 页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掌握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一些相关规定(懂判断)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全国范围重大复杂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 本辖区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海关处理,发明专利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门的行为 第一审行政案 剩于管辖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理 没有经过复议或复议没有改变行政行为---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 在地的法院管辖 复议机关改变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或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涉及不动产的案件--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案例:题: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 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原告认定、被告认定、第三人认定(懂得判断、运用) 一、行政诉讼的原告
1、行政诉讼的原告: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2、原告的标准:
(1)原告必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 3、原告资格的认定 (1)、相邻权人 (2)、公平竞争权人 (3)、与行政复议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的 (5)、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案例:相邻权人之诉、石材厂诉某市政府通知案) 3、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 (1)、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死亡,原告资格可转移给其近亲属 (2)、有原告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原告资格可以转移给承受其权利的法人 二、行政诉讼的被告
1、行政诉讼的被告:指被原告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诉至法院,因而由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判定标准:一是被告应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是被告应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简单归纳:谁主体,谁被告;谁行为,谁被告) 3、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转移
一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不再享有行政权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继受被告资格,如果没有继受机关,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作为被告 (案例:被告的确定是否正确1.2)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
1、行政诉讼第三人: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 7 页 共 7 页
2、第三人的种类
(1)类似原告地位的第三人:行政处罚中的受处罚人;被处罚人侵害的受害人;行政裁决的当事人;行政确认中的被确认人或其他主张权利人;行政许可中的被许可人或许可争议人 (2)类似被告地位的第三人:
1、与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组织
2、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原告只起诉其中的一部分,人民法院要求原告追加另外一部分为被告,但原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3、两个作出相互矛盾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个被诉,另一个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案例:张某不服南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案)
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和方式——①主动提出申请②法院通知(案例:如何确定本案当事人)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
举证责任分配(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分别包括哪些) 一、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
1、提供证据证明起诉具有事实根据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过申请的事实 3、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诉讼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事实 二、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2、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有关事实 3、其他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4、举证范围:具体的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的程序
行政诉讼的程序的诉条件、起诉期限的规定(掌握) 一、起诉条件
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的期限(掌握)
1、经过行政复议仍然不服的,其起诉期限是从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从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起诉期限是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相对人起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4、相对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涉及不动产的从作出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20年。涉及其他财产的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范围
行政法律适用的概念、规则(依据、参照)
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概念: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依据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二、与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区别 法律法规及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依据 参照 不适用 第 8 页 共 8 页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的结案
行政诉讼判决概念,第一审判决有哪些种类及适用条件(不背,懂判断、运用)
一、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就行政案件中的实体问题所做的处理决定
二、第一审判决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不背,懂判断、运用) 肯定性判决
维持判决 确认合法性或有效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撤销判决
履行判决 否定性判决 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
变更判决 1、维持判决的适用条件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条件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3、确认合法或有效判决: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做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4、(1)撤销判决(典型性否定判决)适用条件: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法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2)部分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内容上还具有可分性。 (3)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条件:除上述条件外,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具体法律未解决,并且行政主体也有重作的可能。 5、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的条件 (1)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 (2)被诉具体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讼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6、履行判决的适用条件
履行判决: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适用条件:被告负有法定职责,应当履行一定义务,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7、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
变更判决:指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的行政案件时,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变更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作出的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第十八章 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的概念、种类、归责原则——违法和结果归责原则;行政赔偿的概念、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行政赔偿范围(了解,懂判断);赔偿请求人和义务机关(掌握怎么确定);行政赔偿程序(2个)行政赔偿时效(掌握)行政赔偿的方式(3种,掌握)、计算标准(了解)。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和种类、归责原则
第 9 页 共 9 页
(一)国家赔偿: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二)种类
1、行政损害赔偿,2、刑事损害赔偿。3、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损害赔偿 (三)归责原则
违法归责原则: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归责原则:如果错误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错误执行刑罚被后来的裁判改正,只要公民因刑事强制措施或刑罚的执行遭受损害,国家即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
二、行政赔偿: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职务上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中的一种。 三、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侵权行政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有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3、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4、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 五、行政赔偿范围(了解,懂判断)
1、行政赔偿范围:指对于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范围。
包括三个方面:一,国家对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哪些行政侵权行为进行赔偿。二,国家的违法职权行为对公民的哪些合法权益的侵犯给予赔偿。三,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害给予赔偿 2、侵权行为范围 肯定列举范围:(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 (2)造成财产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
否定范围:无关的个人行为、自己的行为造成损失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侵权损害范围
(1)赔偿人身权、财产权的直接损害,不赔偿间接损害
(2)精神损害赔偿: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六、行政赔偿请求人(掌握怎么确定)
行政赔偿请求人: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相关的行为侵犯而遭受损失,遂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七、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掌握怎么确定)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指代表国家依法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与赔偿复议和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我国,实行“国家责任,机关赔偿”。 7、 行政赔偿的程序、时效(掌握) 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方式:
(一)单独提起。即在违法职权行为已被有权机关确认后,受害人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而且只能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行为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二)一并提出。又称附带提出。即受害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让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同时,作出是否赔偿或作出多少赔偿的决定。
(三)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及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1、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
时效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
第 10 页 共 10 页
之日起算,被羁押期间不计在内。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受理 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处理 (1)、在规定期限内(两个月)未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行政赔偿的方式(掌握) 1、支付赔偿金(全部适用)
2、返还财产(辅助性,只适用于财产性损害) 3、恢复原状
除上述三种行政赔偿外,承担行政侵权责任的方式还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
八、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了解)
目前主要是一种慰抚性标准,具体体现在: (一)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计算标准
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计算标准
1、造成身体健康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当支付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二者总额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以及生活费。 (三)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 1、对违法取得飞财物予以返还
2、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害的,予以恢复原状。
3、不能返还财产或财产损害不能恢复原状的,支付赔偿金。
4、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价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物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5、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标准,赔偿停产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6、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 11 页 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