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割单位为20吨。
2、 棉花期货合约交割品标准由交易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棉花国家标准》(GB1103-1999)制定。 3、一号棉花期货合约:
(1)基准交割品:符合棉花国家标准(GB1103-1999)的328B级国产锯齿细绒白棉。 (2)替代品及升贴水:
符合棉花国家标准(GB1103-1999)规定的一级国产锯齿细绒白棉升水350元/吨;符合棉花国家标准(GB1103-1999)规定的二级国产锯齿细绒白棉升水200元/吨;符合棉花国家标准(GB1103-1999)规定的四级国产锯齿细绒白棉贴水600元/吨。
同等级锯齿细绒白棉30毫米及以上长度升水100元/吨。 马克隆值为A级和B级的锯齿细绒白棉之间不升贴水。 (3)一号棉花期货合约见附件。 4、二号棉花期货合约:
(1)基准交割品:符合棉花国家标准(GB1103-1999)的228B级国产锯齿细绒白棉
(2)替代品及升贴水:符合棉花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级锯齿细绒白棉升水150元/吨;符合棉花国家标准规定的三级锯齿细绒白棉贴水200元/吨;符合棉花国家标准规定的四级锯齿细绒白棉贴水800元/吨。 同等级锯齿细绒白棉30毫米及以上长度升水100元/吨。 马克隆值为A级和B级的锯齿细绒白棉之间不升贴水。 (3)二号棉花期货合约见附件。
5、每批棉花公定重量为20±0.5吨,且抽样总包数中含异性纤维包数在10%(含10%,四舍五入)以内,可用于期货交割。
6、一号棉花合约的交割仓库形成的棉花标准仓单,用于二号棉花合约交割时升水600元/吨,交割结算时随货款一并结算。
7、N年产的锯齿细绒白棉从N+1年八月合约起每月增加贴水100元/吨,交割结算时随货款一并结算。 8、棉花国家标准改变致使新标准严于现行标准的,一号棉花期货合约和二号棉花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应当随之改变。
9、 指定棉花交割仓库升贴水由交易所公告。
10、某一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接收标准仓单量加上其原持有标准仓单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月最大持仓量的2倍。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接收标准仓单量可不受此限制,具体数量以交易所批准为限。
因无法控制的市场原因,导致某一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接收标准仓单量大于本条前款规定的,超过交易所规定数量的标准仓单应当当月注销或按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11、对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持有标准仓单量超过交易所规定数量的部分,经交易所查证核实,责令限期卖出;逾期未卖出的仓单,由交易所通过标准仓单交易系统将强制卖出。因交易所处理超出规定数量的标准仓单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承担。
(四)棉花交割费用
1、棉花运达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投资者承担,从指定货位至装上火(汽、船)车板的费用由买方投资者承担。指定交割仓库的装卸等项收费不得超过如下标准: 棉花入库:
火车运输:小包28元/吨;大包38元/吨(铁路代转、卸车、库内运输、码垛等) 汽车运输:15元/吨(卸车、搬运、码垛等) 棉花出库:
火车运输:小包30元/吨;大包40元/吨(下垛、库内运输、铁路代转、装车等) 汽车运输:15元/吨(下垛、搬运、装车等) 第十八条 配合公检费25元/吨。
需要交付棉花公证检验费的,收取标准参照国家储备棉检验费用标准执行。 2、棉花标准仓单仓储费(含保险费)规定如下: 内地仓库棉花仓储费标准为0.60元/吨·天。 新疆仓库棉花仓储费标准为0.40元/吨·天。
仓储费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由交易所代指定交割仓库收取,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收取。已办理提货手续及按规定不能再进行期货交割的棉花的保存事宜,由指定交割仓库与投资者另行协商,仓储费由指定交割仓库直接向投资者收取,但不得高于交易所规定标准。 3、 买卖双方各自负担交割手续费4元/吨。 4、 棉花包装物不另计价。
5、 棉花重量溢短的计价标准交易所每年公布一次,价款在仓单注册、注销时划转。 6、替代交割品的升贴水在仓单注册、注销时划转。
7、 本细则第十七至二十三条的各项费用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变化需要调整时,交易所另行通知。
8、 棉花替代交割品及不同生产年度之间的升贴水标准随合约上市一起公布。
9、 修订棉花替代交割品、不同生产年度之间升贴水标准应当经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期货转现货
1、 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之间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变期货部位为现货部位的交易。
2、 达成期转现协议的双方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仓按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现货的买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多头部位,现货的卖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空头部位)。同时双方按达成的现货买卖协议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种类相同、数量相当的现货交换。 3、 期转现流程:
(1) 期货合约自上市之日起到该合约最后交易日期间,均可进行期转现。
(2)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按规定填写《期货转现货协议表》(见附件三)后,在每个交易日的14时之前到交易所办理期转现审批手续。
(3)交易所批准后,期转现的买卖双方持有的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批准日的15时之后,按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平仓。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应当在审批日期货价格限制的范围内。
(4)用标准仓单以外符合规定的现货进行期转现时,应当提供相关现货买卖协议和拥有货物的合法凭证。 (5)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可由交易所进行货款划转。
a、买方填报《期货转现货协议表》前应当有20%以上的货款,货款不足的不予批准或办理。
b、《期货转现货协议表》批准后的下一交易日,买卖双方于14时之前到交易所办理有关手续。仓单、检验证书的传递和货款的划转参照本细则第九条执行。
c、增值税发票由卖方投资者向买方投资者按照双方商定的交货价格开具,具体办法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d、买卖双方持有的头寸平仓后,办理标准仓单过户手续时,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或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由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交货价格代扣违约方违约部分20%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6)用标准仓单以外的货物进行期转现,货物交收和货款划转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交易所对此不承担责任。
(7)交易所适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4、标准仓单期转现的手续费买卖双方各自负担4元/吨。
5、交易所发现会员或投资者在期转现中弄虚作假的,不予批准,并可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交割违约处理
1、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1)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2)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3)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2、 交易所计算买、卖双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当预留合约价值3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当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当交货款 -已交货款)÷(1-30%)÷(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 3、 发生交割违约的,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0时30分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守约方应当在当日11时30分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递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4、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5%的违约金,再按以下办法处理:
(1) 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任选如下一项措施: a. 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b. 继续交割:交易所在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征购失败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2) 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任选如下一项措施: a.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b.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竞卖失败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5、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5%,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75%。
6、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7、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8、 按本细则规定出现终止交割情形时,交易所的担保责任了结。
9、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故意违约的,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交割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