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0-780×2%)×200 =152 880(港元) 答:卖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是152 880港元。
案例 24:国际贸易术语-利润换算
我公司出口某商品2000箱,对外报价为每箱34美元CFRC3%广州,外商要求将价格改报为每箱CIFC5%汉堡,已知运费为每箱1美元,保险费率0.6%,请问要维持出口销售净收入不变,CIFC5%应改报为多少? 参考答案:
(1)计算CFR的净价
解:净价=含佣价×(1-佣金率)
CFR=CFRC3%×(1-3%)=34×(1-3%)=32.98(美元) (2)计算CIF净价和CIFC5%的报价。
CIF=CFR÷(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32.98 ÷(1- 110%×0.6%)=33.2美元
CIFC5%=CIF ÷(1-佣金率)=33.2 ÷(1-5%)=34.95(美元) 答:该笔业务中, CIFC5%价为34.95美元。
案例 25:国际货物运输-运费计算
例如由天津新港运往莫桑比克首都马普托门锁500箱,每箱体积为0.025m3,毛重为30kg,计收标准为W/M,去东非航线马普托每运费吨为450港元,另收燃油附加费20%,港口附加费10%,问该批门锁的运费为多少?
参考答案:
解:第一步计算运费吨: W=30×500÷1000=15运费吨
M=0.025×500=12.5运费吨 因为W > M 所以采用W计费 第二步计算运费:
运费=基本费用×(1+附加费率)× 运费吨 =450×15×(1+20%+10%) =8775港元 答:该批门锁的运费为8775港元。
案例 26:国际货物运输-海运提单
有一批茶叶交船公司装运,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在提货时,发现茶叶 有异味,后经查实船公司将茶叶与生牛皮混装在一个船舱内。 问:该船公司对该批变味茶叶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分析指导:
该船公司对该批变味茶叶应该承担责任。
理由:本案中提单已写明承运的货物是茶叶,承运人对货物的安装、堆放、保管、卸载、交货等环节,负有谨慎处理的责任,而茶叶这种商品极易变味,这是普通的常识,作为承运人对这一点必须是了解的,既然船公司忽视了这一点,将茶叶与有异味的生牛皮混装在一起,引起茶叶有异味,这是由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因此船方应赔偿损失。
案例 27:国际货物运输-海运提单
船公司在5月18日签发了一张“备运提单”,但到6月3日在该提单又加注6月3日装船,船名为:珍珠号,并签名。假设信用证规定该批货物应于6月10日之前装船,并应提交“已装船提单”,问:上述提单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分析指导:
上述提单是符合信用证规定的。
理由:在装船以后,由承运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在备运提单上,注明船名及装船日期并签名证实,备运提单也就成为已装船提单。
案例 28:国际货物运输-海运提单
有一份CIF合同,买卖一批化工原料。合同规定“6月份装运”,“凭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卖方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中,包括6月30日已装船提单经银行审核,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银行接受单据并支付了货款。但买方收到单据后,发现货物是在7月10日装船,提单的日期是倒签的,因此买方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还货款。
试分析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回货款的权利?为什么? 分析指导:
买方有权这样做。
理由:倒签提单是伪造单据的违法行为。买方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货物,并有权要求卖方退回其已支付的货款。
银行审核单据时,以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为根据付了货款,这也是正当的,尽管买方事后发现提单是伪造的,买方却不能要求银行负责,其只能根据贸易合同和提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卖方或船公司主张权利。
案例 29:国际货物运输-港口问题
有一加拿大商人欲以每公吨800加元CIF魁北克购我某企业的商品,合同规定:12月装船,即期信用证付款。 问:“12月装船”这一条是否可以接受? 分析指导:
“12月装船”这一条不能接受。
理由:魁北克在加拿大的东岸,属于季节封冻港口,因此,12月份装船不可接受。 案例 30:国际货物运输-货物分批运输问题
我出口公司A与外商B签约出口货物200公吨装运期3-4月,每月装运100公吨,允许转运。A公司3月30日将第一批货物100公吨装上货轮甲,又于4月2日将第二批100公吨货物装上货轮乙。甲乙两货轮均在新加坡转船A公司发出两批货物经转船后均装上并货轮丙,货轮丙将货物运抵目的港。 分析本案例是否属于分批装运。 分析指导:
从理论上分析,本案确属分批装运。但是我们应该注意,本案中A公司曲解了“每月装运100公吨”的真正要求,其分批装运虽然跨两个月从表面上满足了合同的规定,但是这两批货的装运时间实际上仅隔为两天,由于两批货间隔的时间短,再加上途中的转船,使得货物从理论上的分批装运变成实质上的一次性全数装运违反了A、B公司签订合同时本来的愿望,给B公司带来了不便,因此分批装运应掌握好各分期的间隔时间。应把其控制在20-40天的范围内。
案例 31:国际货物运输-滞期费和速遣费
某公司出口水泥15 000公吨,用程租船船装运,程租船对装卸条件规定如下: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既使用了也不算,每天装货1500公吨,自星期六或假日前一天中午12点到星期一或假日后一天早上8点不算工作时间,滞期费每天2000美元,速遣费每天减半,装货时间按船长接到装船通知书后下一个办公时间算起。设该船4月28日下午3点船长接到装船通知书,港务局安排当日18点开始作业,5月6日下雨6小时,5月8日下午6点全部装完,5月3日为星期天。按节省全部时间和节省工作时间两种方式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分析指导:
解: (1)4月29日8点-4月30日8点 24小时 (2)4月30日为假日前只计8点-12点 4小时 (3)5月1日法定假日
(4)5月2日假日后一天应从8点算 4小时 (5)5月3日是星期天
(6)5月4日8点至5月5日8点 24小时 (7)5月5日8点至5月6日8点 24小时
(8)5月6日8点至5月7日8点因下雨6小时 18小时 (9)5月7日8点至5月8日8点 24小时 (10)5月8日8点至18点 10小时 计:132小时 合同规定时间:15 000 ÷ 1500=10(天) 实际装船时间:132 ÷ 24=5.5(天)
如按节省全部时间计算,我方可的速遣费为: 1000美元×(10-5.5)天=4500(美元) 如按节省工作时间计算,我方可获速遣费为:
1000美元 ×(10-5.5-2)天=2500(美元)
答:应获速遣费4500美元(All time saved)或2500美元(Working time saved) 由此可见,不同的计算方法,所获取的速遣费是不一样的。
案例 32:货物运输保险-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
有一被保货物-精密仪器一台,货价1 5000美元,运载该货的海轮,在航行中同另一海轮发生互撞事故,由于船身的剧烈震动,而使该台仪器受到损坏。事后经专家鉴定,认为该台仪器如修复原状,则需修理费1 6000美元,如拆卸为零件出售,尚可收回5000美元。试分析在上述情况下,这台受损仪器应属何种损失?保险公司应应如何处理这一损失案件? 分析指导:
这台受损仪器应属于推定全损。
理由:因为修理费加上运至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货在目的地的价值。保险公司对于发生推定全损的货物,除按保单的规定给予赔偿外,被保险人应将该货物委付给保险公司即将该批货物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并由被保险人签署权利转让书作为证据,从而使保险公司在赔付货款之后,能够自行处理该货的残余部分,并享有该货有关其他权益。
案例 33:货物运输保险-共同海损计算
有一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发生共同海损货物共损失50万美元,其中货主甲、乙、丙、丁分别损失10、20、0、20万美元,船体损失25万美元,救助费3万美元,运输损失1万美元。货主甲、乙、丙、丁的货物价值分别为120、140、120、100万美元,该载货船舶价值500万美元,承运人运费总计20万美元。问船货运费三方各应分摊多少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 分析指导:
第一步求出分摊率:
总损失额=50+25+3+1=79(万美元)
分摊价值总额=(120+140+120+100)+500+20=1000(万 美元) 分摊率=(79万美元÷1000万美元)× 100%=7.9% 第二步求出各方按比例分摊金额:
货方:货主甲应分摊额=120 × 7.9%=9.48(万美元) 货主乙应分摊额=140 × 7.9%=11.06(万美元) 货主丙应分摊额=120× 7.9%=9.48(万美元) 货主丁应分摊额=100× 7.9%=7.9(万美元) 船方:船方应分摊额=500× 7.9%=39.5(万美元) 运费方:承运人应分摊额=20× 7.9%=1.58(万美元)
案例 34:货物运输保险-平安险
有一批货物以按发票总值110%投保了平安险,运载该批货物的海轮于5月3日在海面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得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损失,损失货值为1000元;该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使该批货物发生部分损失,损失价值为2000元。试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负责赔偿? 分析指导:
关于5月3日的损失,保险公司不用赔偿。理由:暴风雨的袭击属于一种自然灾害,这不在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内。
关于5月8日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理由:触礁事故是一种意外事故,而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都在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案例 35:货物运输保险-水渍险与一切险
1998年某公司出口一批钢材(裸装)到中美洲国家,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发现短卸5件,收货人即刻联系检验理赔代理人进行检验清点,该检验人出具检验报告证实短卸事实,收货人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 试问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分析指导:
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因为该段运输投保人只投保了“水渍险”。而水渍险的承保范围并不包括“短卸”,所以保险公司也爱莫能助。
案例 36:货物运输保险 -罢工险
我方按CIF纽约出口冷冻羊肉一批,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罢工险,货到纽约后适逢码头工人罢工,货物
因港口无法作业不能卸载。第二天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至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第五天罢工结束,该批冷冻羊肉已变质。
问:如进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分析指导:
进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无理。
理由:因为投保罢工险,保险公司只对因罢工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对于间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冷冻机因无燃料而中断致使货物变质属于间接损失,故保险公司对这类损失不予赔偿。 案例 37:货物运输保险-战争险
有一载货轮船,在舱面上载有200辆卡车,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海浪已将50辆卡车卷入海中,从而海轮在巨浪中出现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海轮随时有翻船沉没的危险。在紧急关头,船长下令将其余150辆卡车全部抛入海中,从而求得船身在风浪中保持平衡。
试分析:以上各种损失的性质?并指出根据协会货物条款须投保何种险别,才能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分析指导:
50辆汽车卷入海中属于单独海损,150辆汽车危急关头抛入海中属于共同海损。 根据英国伦敦“协会货物条款”,投保协会货物条款(B)险即可取得保险公司赔偿。 案例 38:货物运输保险实务-保险费计算
A公司对外出售货物一批,合同规定:数量100公吨,单价每公吨1000英镑CIF伦敦,卖方按发票金额加水渍险和短量险,保险费率分别是:0.3%和0.2%。
试计算A公司的投保金额是多少?应向保险公司付多少保费? 参考答案:
解:保险金额=CIF价×(1+投保加成率)=1000 ×100 ×(1+10%) =110 000(英镑)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110 000×(0.2%+0.3%)= 550(英镑)
答:A公司的投保金额是110 000英镑,应向保险公司付550英镑的保险费。 案例 39:货物运输保险实务-保险公司赔偿金计算
保险公司按绝对免赔率5%承保某公司出口的瓷器一批,投保金额为72 000美元,货到后经清点有12%的破碎,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参考答案:
解:货物损失额=72 000×12%=8640(美元) 保险公司免赔部分=72 000×5%=3600(美元) 保险公司应赔偿额=8640-3600=5040(美元) 答:保险公司应赔偿5 040美元。 案例 40:支付工具-汇票
我某公司向美国某客商出口工艺品,第一笔成交,客户坚持要以电汇(T/T)付款,这样可以节省费用。考虑到双方的交情,我某公司同意了客商的要求。第一笔贸易进行得很顺利:出口公司在完成装货收到B/L即给客户发传真,客户很快将货款汇给出口公司。在以后的几笔贸易中也规定以电汇付款,然而客户在提货后,没有付款,而我某公司追款,客户以种种理由应付,到最后客户人去楼空,居然蒸发了。 问:我某公司应吸取哪些教训? 分析指导:
我某公司应吸取以下几点教训:
1、不能轻易接受以电汇付款,因为它属于商业信用,本案中采用该付款方式是导致损失的主要原因。 2、在电汇结算方式下,在没收到货款前,不要轻易寄物权单据。 案例 41:支付工具-即期与远期汇款交单
我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2006年6月,以D/P60天支付方式付款。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收取。单据寄达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经到达目的港,且市场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行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烧,付款人又遇其他债务问题破产倒闭。 问: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分析指导: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代收行承担责任。
理由:因为在D/P60天结算方式下,代收行的交单应以付款人的付款为条件。本案中代收行在付款期限未到,将提货单据借给买方提货,故风险应由代收行承担。
另外,假说出口人在办理托运申请时指示银行允许进口人在承兑汇票之后可以先行向银行借单提货,日后,进口人如到期不能付款则与银行无关,一切风险由出口人自己承担。 案例 42:支付工具-付款交单
我某外贸公司予以外商成交一批货物,双方洽谈时,收付方式为D/P at 30 days after sight ,后外商要求改为 D/A at 30 days after sight ,请问我方能否答应?为什么?
分析指导:
不能答应。D/P 30天是进口人见票后先承兑,等30天到期时付清货款才能取得货权单据。而 D/A 30天是进口人见票承兑后即可取得货权单据。两者都有遭进口人拒付的风险,但前者如遭拒付,货权单据还在出口人手中;而后者起货权单据早已被进口人取走,这是出口人将货款两空。故后者较前者风险更大。
案例 43:支持工具-信用证
上海某出口公司对外出口一批黄豆,合同规定:每公吨180美元共计1 000公吨,并且规定数量可增减10%,从国外开立过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18万美元。
问:上海公司最多可以装运多少公吨的货物在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时才不会遭到拒付?为什么? 分析指导:
上海公司在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时不会遭到拒付的最多可装运的数量为180 000/180=1 000公吨。
理由是在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时,银行议付是以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为限,否则就会遭到拒付。在本案中,虽然合同规定数量可以增减10%,即卖方可以交货900-1000公吨,但由于买方在开立过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18万美元,没有相应规定10%的机动幅度,所以我方最多可以装运1 000公吨的货物。 案例 44:支持工具-信用证条款
我某出口公司在5月4日将全部出口货物装船,并取得5月4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因业务较忙,该出口商直到5月30日才到银行议付,结果遭受银行拒付。 问:银行拒付有无道理? 分析指导:
银行拒付是有道理的。
理由:除特殊规定外,银行将拒绝接受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 案例 45:支持工具-信用证软条款
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列条款: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
问:该信用证条款是否可以接受? 分析指导:
该信用证条款不能接受。
理由:这是“软条款”信用证,“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这一条将使得中国的出口公司处在受制于人的地位,使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大大削弱,使得进口商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和自身资金余额情况而随意拒绝付款或强行压价。 案例 46:支付工具-进口商住用证结算风险
我某公司从中国香港一家公司进口马口铁一批,价值50万美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我某公司按合同规定开出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通知行寄来的单据,经审查认为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便及时对外付了款。货到后我某公司发现集装箱内装的全是铁桶,而铁桶内全是污水,根本没有马口铁。 问:通过此事应该吸收什么教训? 分析指导:
本案实际上是一个诈骗事件。诈骗之所以得逞,是由于信用证方式是一种纯单据业务,银行只根据卖方所交的全套单据,只要其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相符,银行就得付款,同样买方买的也是单据,买方先买单才能提货。本案例很有可能是卖方伪造了全套单据。因此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十分重要。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要了解对方的资信,选择资信良好的伙伴进行贸易往来。 案例 47:支付工具-备用信用证
买卖合同规定买方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全部金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但以卖方先期提供一份金额为价金10%的备用信用证卖方按合同要求按时开出备用信用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市场行情变化,卖方拒绝向买方交货。于是买方根据备用信用证向开证行要求付款。 买方是否能获得银行的付款? 分析指导:
买方能获得银行的付款。
理由:备用信用证下,开证行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也是第一性的。只要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签发并提示申请人的违约申明以及在远期付款情况下签发并提示汇票,开证行先承兑后,到期付款。 案例 48:支付工具-落实信用证
我国A公司向外商销售一批服装,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外商开出即期不可撤销的信用证。A公司收到信用证后,便开始准备货源、安排装运及制做单据。此时,因外商的国内用户要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