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办中小学监审办法

2019-04-14 22:49

各区(市)县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为落实好《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民办学历教育办学成本监审的通知》要求,规范监审行为,统一核算标准,增强监审结论的科学性和可比性,市局参照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颁布实施的部分具体商品或服务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拟制了《民办学历教育学生培养成本监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供各地在本次监审中参考。 一、监审程序

本次监审按照《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以定期成本监审、一般监审程序实施。 二、时间安排

1、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本指导意见后,向学校下达《定价成本监审通知书》,并将本指导意见附件二和附件三送达有关学校。

2、学校应在6月15日前按照《定价成本监审通知书》要求,将补充成本资料报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

3、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收齐学校成本资料后,依据本指导意见,对学校报送的各项培养成本进行审核,按照“成价成〔2007〕99号”文件格式,出具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并于6月30日前将监审报告和附件二中的表五、表六报市局(成本调查队)。

附件:

1、民办学历教育学生培养成本监审指导意见 2、民办学历教育学生培养成本监审表;

3、民办学历教育学生培养成本监审表格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二○○七年六月四日

附件一:

民办学历教育学生培养成本监审指导意见

一、前置条件

开展民办学历教育成本监审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类型为高中、初中或小学学历教育;

2、学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原始凭证及账册经过会计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并出具了年度审计报告。 二、主要原则

1、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2、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3、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需为与民办学历教育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除学费之外不再另行收费的费用。

4、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三、成本审核

(一)、下列费用支出不计入学生培养成本: 1、学校非持续、非正常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2、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

3、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4、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及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 5、对外投资等支出;

6、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7、与学生培养无关的建设投入、财务费用、租赁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及其

他支出;

8、与学生培养相关,但在学费之外另收取费用的建设投入、财务费用、租赁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支出。

(二)、在职教职工总人数按以下比例予以核定(不含学生住宿区的管理人员和生活老师):

1、高中教职工人数=当年实际招收的高中生人数÷12; 2、初中教职工人数=当年实际招收的初中生人数÷13; 3、小学教职工人数=当年实际招收的小学生人数÷19。

(三)、教职工的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

教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

(四)、社会保障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工资水平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

(五)、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核定工资总额的14%、2%和1.5%计提。

(六)、业务招待费在以下限额内据实记入公用支出:全年教育事业收入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超过该收入的5‰;全年教育事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收入的3‰。

(七)、修理费用包括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

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方式的,年预提额一般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1.4%,且实际大修理支出不再重复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修理周期。 日常修理费用据实核定。

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合计一般不得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4%。 (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九)、固定资产原值,以竣工决算报告或相关原始购置凭证为准进行确认。学校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确认。

(十)、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折旧方式计入培养成本。其折旧金额按年限平均法计提,不考虑残值。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房屋建筑物50年,专用设备8年,一般设备5年,其它各类固定资产10年。文物、艺术品不计提折旧。

(十一)、产权不属于学校但用于教学活动的固定资产,以租赁方式计入培养成本。

1、学校与产权拥有人签有租赁合同的,原则上以合同金额核算,但租赁费用应与当地相同档次、类似用途的平均水平相当。

2、学校与产权拥有人没有签署租赁合同的,租赁费用按当地相同档次、类似用途的平均水平予以核算。

(十二)、下列固定资产不计入培养成本:

1、财政或社会无偿捐助形成的固定资产,但该固定资产在用期间的维修开支可计入修理费用;

2、与学生培养无关或需要另行收费的固定资产,如学生宿舍、教职员工宿舍、其他独立核算单位的固定资产;

3、在伙食代管费中已经计入了食堂建设和运行成本的固定资产。 (十三)、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闲置超过9个月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已经超过规定的折旧年限; 3、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十四)、无形资产产权属学校的,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记入年度费用。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已经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情况下,均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

(十五)、无形资产产权不属学校,但学校用于教学活动的,以租赁方式进入培养成本。

1、学校与产权拥有人签有租赁合同的,原则上以合同金额核算,但租赁费用应与当地相同档次、类似用途的平均水平相当。

2、学校与产权拥有人没有签署租赁合同的,租赁费用按当地相同档次、类似用途的平均水平予以核算。

征用或租赁与学生教育培养无关的无形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不计入培养成本。 (十六)、在核算财务费用时,学校应提供相关贷款合同,对用于与学生培养无关或需要另行收费的贷款所发生的财务费用不进入培养成本。 (十七)、“其他公用支出”一般不能超过当年公用支出总额的20%。 (十八)、利用学校教学资源从事短期培训、场地租赁等经营活动,按经营收入净额(指经营收入扣除直接费用后的余额)的不低于70%的比例冲减总培养成本。

(十九)、本次监审按高中、初中和小学三种学历教育分别计算人均教育培养成本。

各种学历教育的学生人数以申请办学规模中的招生人数为核算人数。 如果同一所学校只有一种学历教育,申请办学规模中的招生人数即为标准学生人数。

如果同一所学校存在多种学历教育,按以下权数确定标准学生人数:高中生为1,初中生为0.8,小学生为0.56。 举例说明如下:

某校申请办学规模中的招生人数为高中生200人,初中生300人,小学生400人,审核的某年度培养总成本2000000元。

则:标准学生人数=200×1+300×0.8+400×0.56=664人; 某年度标准学生人均培养成本=2000000÷664=3012元/人; 某年度高中学生培养成本=1×3012元/人=3012元/人; 某年度初中学生培养成本=0.8×3012元/人=2409元/人; 某年度小学学生培养成本=0.56×3012元/人=1686元/人。

(二十)、本次监审按照《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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