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规定,以定期成本监审、一般监审程序实施。
在向学校下达《定价成本监审通知书》时,学校应该提交的成本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办学时间超过三个年度的,应提供最近三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办学时间不满三个年度的,应提供全部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2、应计提折旧的建筑物工程决算报告或投资审计报告(复印件); 3、应计提折旧的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原值票据(复印件); 4、应计入固定资产租赁费用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5、应进入财务成本的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6、应进入土地使用权费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本指导意见附件中,由学校填制的“民办学历教育学生培养成本监审表”、“学校基本情况(文字部分)”和表一至表四; 8、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应该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一)、本指导意见只适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审核,由学校填报的各种数据应以学校财务账目中实际发生额填报。 附件三:
民办学历教育学生培养成本监审表格 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学校基本情况(文字部分)
由学校提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概况;
2、学校特色教育情况及其对办学成本影响的评估分析;
3、为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学校对教师在待遇上的举措及其对办学成本影响的评估分析;
4、学校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表一:基本情况调查表 由学校根据实际发生数填制。
一、班级数,指学校所设置班级的数量。
二、在校生人数,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全校年初和年末平均学生总数,包括高中、初中、小学等各类学生。
三、助(奖)学金,指学校按规定对各类在校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等。不包括以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形式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学校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减免不计入本项目。
四、教职工总数指在学校内从事教学、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人员、外聘教师或专家,雇用期限在两个月以上的临时工人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其中:雇用期限在两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临时工人数应按标准职工人数折算,折算系数=实际雇用的月数÷12个月;外聘专家或教师指在本校担任一个学期以上教学任务的在职教师。短期或临时聘请的讲课人员、在编不在岗的教职工不计入在职教职工总数。
五、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其中:(一)房屋及构筑物,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其他用房(如图书馆、礼堂等)及其附属设施;(二)专用设备,包括各种仪器设备、机电设备、电子电脑设备等;(三)一般设备,包括办公与事务用家具设备、被服装具、一般文体设备、通讯工具等;(四)交通工具,包括小汽车、客车、货车等各种车辆和交通工具。(五)图书,指学校图书馆拥有的正式出版的书籍、科学技术资料和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的载体是光盘)等。 六、应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指产权属于学校并与学历教育相关的固定资产。 七、应计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指产权不属于学校,但学校用于教学活动而产生的固定资产使用费。
表二: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情况调查表 由学校根据实际发生数填制。
固定资产不包括如学生宿舍用房、教职工宿舍用房、食堂等与学生培养无关的固定资产。
如果固定资产项目较多可续表,也可用学校固定资产清单代替此表。 表三:应计入租赁费的固定资产情况调查表
由学校根据实际发生数填制。
固定资产不包括如学生宿舍用房、教职工宿舍用房等与学生培养无关的固定资产。
如果租赁项目较多可续表。
表四: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归集与计算表 由学校根据实际发生数填制。
本表根据学生教育培养成本构成,将部分学校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各项费用支出转化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费用支出。
一、本表中的固定资产年末总值指已使用年限在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范围内、仍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年末总值。已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不管是否仍在使用,均不计入本表中的固定资产年末总值,也不计提折旧。
二、人员支出,指学校按有关规定发生的教职工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其他人员支出。
1、工资,指学校发放给在职教职工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工资等各种报酬。
2、福利费,指学校按规定标准提取和国家规定允许学校开支的,用于在职人员各项福利性的费用。
3、社会保障费,指学校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其它人员支出,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在职人员以外人员工资等人员支出。 三、公用支出,指学校按规定支出的、与教学活动有关的公用开支,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招生费、修理费、材料费、业务招待费、办学风险保障金、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联合办学支出、教师培训进修费和其他公用支出。 1、修理费,指学校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使用价值、保持正常工作而支出的日常修理费和大修理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不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的维修费)。
2、其他公用支出,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学校正常合理支出的其他费用。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学校支出的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助(奖)学金等。其中离退休费包括离休费和退休费。 四、土地使用权费用仅限于填报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开支。
五、借款利息净支出,指学校贷款用于修建、购买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且产权归学校所有而发生的利息。
六、学校现行会计报表科目与“成本监审表”科目不一致的,按照成本监审表科目归集填报。其中:
(1)“其他人员支出”中的“加班工资”计入“教职工工资”中。 (2)培训费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中。
(3)教学业务费中的各种教学用具、用品、试验用物品等消耗材料归并计入“材料费”中。
表五: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归集与计算表(监审机构填制)
由监审机构根据学校填报的数据,依据本指导意见中对各开支项目的定义和核算标准填制。
表六:学生教育培养成本核定表(监审机构填制) 由监审机构根据表五相关数据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