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

2019-04-14 22:53

浙建法?2006?20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施工图审查及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我厅对《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设发?2004?97号)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施工图审查及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众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及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施工图实施审查制度,凡需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含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和涉及结构体系和荷载改变的装修等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道路、桥隧、给水、排水等工程)都应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以及审查不合格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以上规定以外的工程,如农民自建房等,业主自愿报审,各审查机构应积极支持,认真做好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认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认定,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查机构认定初审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 所有在本省境内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审查机构,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

审查机构的机构认定、换证等申报工作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通知要求执行。

第六条 审查机构中专门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暂停注册执业并保留其注册资格,兼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含)以上的聘用合同。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审查机构申请某一类型市政工程认定的,其配套专业人员与本机构其他类型市政工程或者房屋建筑工程的专业人员相同的,其人员可以通用。

审查机构认定标准的未尽事宜,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134号令)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委托审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被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应委托本省的审查机构,特殊情况下建设单位确需选择省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由项目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施工图审查时,应先向审查机构提出审查要求,填写《送审表》(附件一),提供审查相关材料;再与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专用合同书》(附件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送审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一)勘察、设计合同或委托协议书;

(二)勘察、设计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外省勘察、设计单位备案证明);

(三)批准的立项文件、规划审批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附件;

(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五)四套或四套以上施工图设计文件(一次性提供); (六)各专业计算书、计算光盘;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呐喊。彷徨。故事新编。读书笔记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