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查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认定的技术骨干到位情况;
(二)各项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建立与运行情况; (三)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及计算软件等配备情况; (四)审查工作质量及工作业绩; (五)审查人员工作执业道德;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本细则的执行情况。 检查中若发现审查机构和人员存在严重问题、整改仍不能到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取消其审查资格。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查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督促审查人员确保完成每年40学时的培训,对未参加培训或考核不通过的审查人员暂停或取消其个人审查资格。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中的《审查机构资格申报表》、《送审表》、《施工图审查专用合同》、《专业审查记录表》、《审查报告书》、《审查合格书》全省统一格式,其余审查中使用到的文本由各地市统一格式,报省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意见。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