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开展水上污染物接收作业时,应按照规定将接收情况向作业地海事部门报告,海事部门接到报告后,可根据作业船舶概况、作业地点以及作业气象海况等因素进行现场抽查。主要核实作业双方作业前现场防污染措施准备情况,作业流程与作业方案的一致性,作业人员培训情况等,防止作业过程发生污染。
第十二条 海事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到港船舶的防污染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船舶偷排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单位应做好联单运行记录的保管,建立固定台账做好运行记录登记汇总,按月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联动运行情况记录清单信息。
每月25日前,接收单位向所在地海事、港航和有管辖权的城管(环卫)部门,船舶废油的危废收运处置单位向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分别报送上一个月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联单数据报表,各相关部门做好报表收集备案。
第十四条 各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协作,共同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建立共享信息平台,适时开展联合检查、联动执法,建立有效的执法联动和监管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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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电子平台和手机APP,通过“互联网+”手段提高联单运行效率。
第十六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底,各监管部门共同召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总结和评估本制度运行情况,不断改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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