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值班记录、接处警记录、来访登记等簿册。 第一百二十三条 档案室建设标准:
(一)设置在派出所内外来人员来往较少的区域,实行封闭管理,专房专用,具备防火、防光、防尘、防潮、防鼠、防虫、防高温等条件;
(二)面积能够满足档案柜整齐摆放和方便工作人员查询、整理档案需要;
(三)墙体坚固,安装铁制防盗门窗; (四)配备灭火器、温度计、湿度计等器材; (五)根据需要配备档案柜、装订机等必要设备; (六)有条件的派出所应当逐步实行档案计算机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候问室建设标准:
(一)设置在派出所内外来人员来往较少的区域。单间候问室面积一般不小于6平方米,层高不低于2.55米,被留置人员每人平均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二)满足男、女或同案人员分别留置的需要;
(三)门窗牢固,无易于掏挖的墙体,并具备安全、卫生、采光、通风等基本条件;
(四)配备固定的床或椅及防寒被褥,有卫生间、自来水等卫生设施;
(五)室内应安装从地面至房顶直径不小于4厘米、间距不大于8厘米的纵向通体钢管作为安全防护栏;安全防护栏钢筋直径小于4厘米的,应加装横向钢筋,并在防护栏内侧安装带有透气孔的有机玻璃;
(六)室内不得有横梁、管道、挂钩、铁钉、插座、铁器、锐器等可供悬挂或自伤的物体,所有电器线路应埋设在墙体内或在室外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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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电源开关置于室外;
(七)候问室内墙醒目位置应喷涂有关继续盘问的规定、被盘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候问室管理规定、申诉、举报电话等;
(八)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实行24小时监控;
(九)设置候问室应当按照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的要求,向地(市)级公安机关申报,经验收合格并取得证件后方可使用。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警备勤室建设标准:
(一)设置在与办公区相对隔离的区域,实行勤办分离; (二)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人均5平方米;
(三)为每位民警统一配备床、被褥、衣柜、脸盆、口杯、毛巾等生活用品。
第一百二十六条 讯问室建设标准: (一)单独设置在外来人员来往较少的区域; (二)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10平方米;
(三)配备民警讯问、记录使用的桌、椅,配备安装有束缚犯罪嫌疑人的栏杆及锁具的铁制椅子,并固定于讯问室里端地面,与民警桌椅保持2米以上距离;
(四)有条件的应当安装电视监控设施; (五)室内不得有铁器、锐器、电线等物品;
(六)内墙醒目位置应喷涂或悬挂被讯问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及申诉、举报电话等。
第一百二十七条 调解室建设标准: (一)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18平方米;
(二)分区域设立主持人席、甲乙双方当事人席、见证人席、监督员席,并设置标牌;当事人、见证人席位设置不少于2个;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警务公开栏,公布调解的范围、程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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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及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枪弹库建设标准:
(一)设置在外来人员不易到达的区域,并注意保密; (二)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8平方米;
(三)四周墙壁应当用水泥、钢板或钢筋加固,并具备通风、防潮、防火条件;
(四)配备铁门、铁栅窗、铁柜并安装防盗报警器;铁栅窗钢筋直径不小于12毫米,栅杆间距不超过10厘米;铁柜不低于国家标准(GB10409-89)中A类防盗保险柜标准,重量小于340千克时,应固定在混凝土地面或墙壁上;
(五)实行“枪弹分离”和“双人双锁”管理,由两名民警分别保管一把钥匙,同时开锁方能打开铁门、铁柜;
(六)有条件的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七)建立枪支申领、使用、归还、保管、保养登记制度并悬挂于室内显著位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装备标准
森林公安派出所装备配置数量,根据公安部《公安派出所装备配备标准》和当地实际财力,逐步实施。
第五编 执法监督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改进工作。
第一百三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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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第二章 内部监督
第一百三十二条 内部监督是指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纪检、督察、法制、治安等部门对森林公安派出所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以及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自我监督。
第一百三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完善自我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外部监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外部监督是指辖区群众和新闻舆论等方面对森林公安派出所的监督。
第一百三十五条 派出所民警办理各类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表明身份,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一百三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在门口、值班室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警务公开栏。警务公开栏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岗位职责。包括派出所及其内设机构职责和所领导、民警岗位职责。
(二)民警基本情况。包括派出所所有民警的姓名、职务、照片、警衔、警号、联系方式等。
(三)警务工作内容。包括派出所的职责任务、执法范围、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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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执法依据、立案标准等。
(四)警务图。派出所警务图尺寸应当不小于宽1米、高1.5米,应当标明派出所设置地点、责任区位置、重点防护地段、林区道路、桥梁、林种情况等。
第一百三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聘请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群众等若干人作为执法监督员,每半年召开一次执法监督员会议,听取群众对派出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执法监督员发现民警有违规行为时,可以随时向派出所领导反映,查证属实的,应当及时加以纠正。
第一百三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应当每周固定半天时间接待群众控告、投诉,答复、解决群众所反映的问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每季度或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辖区单位、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汇报派出所工作情况,通报治安形势,介绍下一步工作打算,听取群众对派出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每半年组织一次群众评议活动,将森林公安派出所主要工作内容制成评议表,向辖区群众发放,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请群众评价工作情况,征求意见。
第一百四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举报箱、意见箱,接受群众对警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举报、投诉。对群众的意见、建议和举报、投诉,应当指定专人进行登记,予以保密,并及时将查证或整改情况向当事人反馈。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一百四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生执法过错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追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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