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 保密工作
第一章 对外宣传
第一百四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外宣传工作管理,严格宣传纪律,防止泄密事件发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外宣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宣传工作纪律,以正面宣传为主,应从加强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进行正面报道,并在宣传报道中使用统一规范用语;
(二)涉及国家秘密和森林公安机关警力部署、武器、装备等情况的内容不得对外报道。森林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等情况,一般不作公开报道,个别需要报道的,应当经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批准;
(三)正在侦查过程中的案件一般不作报道,确需报道的,经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批准后,可先发布消息,案件侦查终结后再作详细报道,但对侦察手段,尤其是使用特情和技术侦察措施的情况,不得在报道中出现;
(四)侦破较大范围或规模的破坏林地资源、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以及涉及敏感物种的野生动植物案件时,不得擅自对外报道。确需报道的,应当逐级上报,经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批准,报道的内容和范围应当严格控制;
(五)参与或发现地方公安机关侦破的涉及敏感物种案件时,应当及时向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汇报,并主动向地方公安机关讲明对外宣传工作规定,达成共识,统一对外口径,共同维护国家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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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密制度
第一百四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保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派出所保密工作,检查各项保密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定政治可靠、对党忠诚、工作认真负责的民警担任保密员,负责涉密文件的收发、管理、保存,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二)建立文件收发、登记、传阅、承办、归档制度。文件收发、登记、传阅、承办、归档由专人负责,文件传阅后及时收回。收发涉密文件、刊物、资料应当严格履行登记、编号、签收、呈(传)阅、清退手续。绝密文件做到当天传阅、当天收回,禁止在保密室以外的地方隔夜存放。存办的文件需要留用的,应当办理借阅手续,限期归还;
(三)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的传阅,应当做到不扩大阅读范围,不私自记录、录制、摘抄、外传,不得私自将涉密文件、资料提供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或内部刊物出售给废品收购单位;
(四)禁止携带涉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
(五)复印机、传真机应当指定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涉密文件。在所内复印机复印涉密文件,应当注明复印时间、单位及份数,并按密件进行管理。禁止用传真机传递涉密文件资料;
(六)涉密文件应当通过机要通信方式邮寄,禁止用平信、挂号信邮寄涉密文件;
(七)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检查,提高民警的保密意识; (八)负责保密工作的民警调动工作时,应当将使用和经管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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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笔记资料移交接替人员或单位。
第三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定一名民警负责计算机管理工作,落实保密措施,明确保密责任;
(二)公安网计算机应当与其它网络完全物理隔离,禁止接入互联网;
(三)机密级以上信息不得存储在计算机硬盘内,存储秘密信息的存储介质,视同纸制文件进行管理;
(四)通过计算机与其它计算机或网络传送涉密信息时,应当采取加密措施;
(五)禁止在没有加密设施的计算机上制作秘密级文件; (六)涉密计算机的安装、调试、维修,应由公安机关专业技术部门或指定的单位进行。确需外单位技术人员解决或送外维修的,应当事先清理销毁硬盘内存储的数据、资料,事后进行检查;
(七)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当注意防止计算机感染病毒,定期对计算机进行防毒、杀毒和卫生清理;收到异常电子邮件或发现网上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所领导。
第七编 信访工作
第一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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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开展信访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人民警察良好的职业道德,热情服务群众;
(二)严格依照《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等法规、规章要求,公平、公正、公开办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
(三)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禁止刁难、歧视和打击报复信访人;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奉公,禁止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自觉执行回避制度,杜绝办理人情案、关系案;
(五)遵守纪律,禁止泄露工作秘密和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事项;控告、检举材料不得转交或者通知被控告、检举对象;
(六)依法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不得匿藏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不得无故拒绝受理信访。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职责分工
第一百四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信访工作需要,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及专兼职信访民警。
第一百四十七条 信访民警应当身体素质良好、作风正派,有较好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有一定办案经验、熟悉公安基础业务,熟练使用计算机,热爱本职工作。
第一百四十八条 派出所所长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业务工作的所领导为第二责任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属于派出所的信访受理范围: (一)对本所及民警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意见或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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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映林区治安情况的;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线索的;
(五)检举揭发民警违法乱纪、执法不严、警风不正等问题的; (六)反映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应由森林公安机关解决的其它问题的。
第一百五十条 信访事项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领导包案、限期办结”的原则办理,派出所对各类信访原则上只办不转。
对上级立案查办、集体上访、疑难复杂以及领导接访日受理的重要信访事项,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派出所领导应当根据各自分管的业务,对重要信访组织力量查处、落实查办措施、限期办结上报,由所长对办结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签发。积极引导信访人逐级信访,防止越级访、集体访、缠访和异常上访的发生。
第三章 接待来访
第一百五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来访接待室。接待室做到明亮、整洁、规范,设有指示标志;室内应当悬挂公布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范以及接待人员的姓名、职务、照片、警号、投诉电话以及意见簿。
第一百五十二条 来访接待室应当有配备接待民警,接待民警应当做到警容严整,热情有礼,语言规范。
(一)接待来访应当在来访接待室内进行,未经所领导同意,不得在接待室以外的地方接访;
(二)接待来访过程中,不得与来访人交谈与反映内容无关的话题;
(三)对可以立即办理或答复的信访问题,接待民警应当立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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