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应由涉案地区的上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处;对发票违法案件,应由案发地税务机关组织查处。
2.税务稽查管辖的种类,包括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二、税务稽查选案 了解:
1.选案的概念,是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方法和要求,对纳税人各项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分析、筛选,最终为税务稽查的实施确定具体检查对象的过程。包括涉税案件的来源(检举、上级交办、各级转办、征管移办、协查拓展、检查拓展、情报交换和采集的综合信息),选案的种类(主动选案和被动选案)。 2.选案的条件,包括优先选择条件和限制选择条件。
3.选案的对象,包括日常稽查选案对象、专项检查选案对象、专案稽查选案对象。
4.选案的程序。包括日常稽查的选案程序和税收专项检查的选案程序。注意:前者由稽查选案部门具体负责,后者由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5.计算机选案的要求,包括广泛搜集纳税人的各类信息资料、合理确定计算机选案指标、科学确定计算机选案参数、计算机选案结果的筛选。
6.税务稽查任务的下达。稽查对象确定后,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报经稽查局负责人签发后,下达税务稽查任务。
7.税务稽查选案台账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案源的基本情况、案件的存续状态、查处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熟悉:
1.人工选案,包括随机抽样(简单随机抽样、等距抽样、分层抽样),非随机抽样选案。
2.人机结合选案的要求,包括围绕企业的经济活动设定各项稽查选案分析指标和注重外部信息的搜集。
3.涉税案件的催办、督办制度的实施。 三、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 了解:
1.检举案件的管理机构。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中心设在各级稽查局。
2.检举案件的受理,包括受理范围和受理要求。 3.检举形式。书面和口头。
4.检举案件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注意: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检举案件,由最先受理的税务机关负责查处,受理权限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5.检举案件查处结果反馈。注意:对上级税务机关交办并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要求外,举报中心应当在60日内上报查办结果。 6.检举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每案奖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熟悉:检举案件的处理方法,包括暂存待查、自办、联办、转办。 四、其他案源管理
了解:交办案件的管理,转办案件的管理,征管部门移交案件的管理,协查案件的管理,拓展案件的管理。
第四章 税务稽查实施
熟悉:税务稽查实施流程图。 一、税务稽查权限 熟悉:
1.税务稽查的法律限制,包括税收法律法规的限制和其他法律法规的限制。 2.税务稽查的义务。在行使法定权力的同时,也要履行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为纳税人保守商业秘密、处罚告知等相应的义务。
3.税务稽查回避。稽查局负责人发现稽查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决定其回避: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④近姻亲关系;⑤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掌握:税务稽查的权力,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查证权、检查存款账户权、税收保全措施权、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调查取证权、行政处罚权、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稽查局的其他权力。
行使查账权,必要时可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若要将纳税人当年度的账簿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的,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行使检查存款账户权时,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持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二、税务稽查实施 了解:
1.稽查实施的时限。
2.稽查实施的中止(或终止)。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涉税案件当事人死亡且其无债权、债务法定继承人,或同一涉税案件已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查处等情况的,在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可中止(或终止)税务稽查的实施。 熟悉:
1.稽查实施的主要方式,包括调账检查、实地检查、跨辖区检查(委托协查和异地调查)。
调账检查实施时,稽查人员首先要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纳税申报资料和其他与申报纳税有关的资料实施案头审计。一般可分为三个层次五个步骤进行:三个层次是对会计账簿、凭证和报表的审核;五个步骤是对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有关计税依据账户、与计税依据相关且可能隐匿计税依据账户的审核以及会计账户与相关的会计凭证的比对审核。
实地检查实施完毕后,稽查人员根据实地检查的实施情况、发现的有关问题和查获的有关证据资料,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由被查单位经办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名并押印。
2.税务稽查实施前的准备,包括落实任务,学习政策,搜集资料,分析情况,拟定实施方案。
3.稽查实施终结,包括:
(1)整理案卷资料(审查程序、手续是否合法、完整,审查证据资料是否完整、有效,将所有的证据资料进行分类归集,另行归集,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的内容及排列顺序); (2)分析归纳案情;
(3)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填列表内的内容,案件的来源及初查情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稽查实施的基本情况,检查认定的涉税违法事实及性质,处理意见及依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签名)。 4.移交审理。 掌握:
1.实施税务稽查,包括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及不必事先通知的情况(①群众检举有税收违法行为的②稽查局有根据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③预先通知有碍于税务稽查实施工作开展的);下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审查稽查对象的纳税申报和会计核算等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调查取证;税务稽查立案(税务稽查立案的条件和税务稽查立案的办理)。注意:调取稽查对象以前年度的账簿资料,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归还;调取稽查对象当年度的账簿资料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完整归还。调取空白发票的,应使用《调取证据专用收据》;调取已开具的发票原件,可使用统一的《发票换票证》换取。
2.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法律依据;纳税担保的实施,包括纳税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应注意的问题:担保人用于担保的财产和纳税人自己拥有的用于担保的财产必须是未设置抵押权或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
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包括冻结存款(冻结存款的法律依据、实施冻结存款的程序、解除冻结存款的程序),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法律依据,实施扣押、查封措施的程序),协助执行,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应注意的问题。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在确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同时其价值还应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对符合下述情形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不经过限期缴纳税款的程序,直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①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其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②纳税人必须具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三、税收专项检查的实施
了解:
1.税收专项检查的概述,包括税收专项检查的概念(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特定目的在一定时期内对相关行业或领域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和税法遵从情况所进行的检查),税收专项检查的特点(明确的目的地、较强的针对性、严格的计划性、一定的灵活性),税收专项检查的形式(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区域性税收专项整治,对特定税收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2.税收专项检查的部署(检查项目的确定程序体现“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特点,检查项目的分类体现“指令性检查项目与指导性检查项目相结合”的特点)、组织(落实机构人员、组织实施检查、适时进行督导、及时全面总结)、步骤(制定计划、查前培训、检查实施、工作总结、工作建议)。
3.税收专项检查的基本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调配合、合理配置资源、加大宣传力度。
熟悉:税收专项检查的方式方法,包括检查方式(分级分类检查、一般性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检查方法(集中检查、交叉检查、下查一级)。 四、涉税案件协查管理 了解:
1.涉税案件协查是指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案发地税务机关(委托方)将检查发现有疑问或者已确定虚开的各种发票或其他抵扣凭证,或会计账簿凭证、资金往来凭证、货物运输单据等相关信息发送给涉案地税务机关(受托方),受托方根据上述信息进行调查或检查,并按委托方要求反馈调查或检查结果的工作方法过程。涉税案件协查的种类有发送协查函委托协查和异地实地调查。 2.涉税案件协查的要求,包括管辖权要求、相关性要求、安全性要求。 3.涉税案件协查中的信息化应用。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覆盖总局、省、市、县四级,使用单位为稽查局。
4.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组卷和协查回复函要求,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文书和案卷资料的归档。 熟悉:
1.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的实施程序,包括委托方发起协查、受托方开展协查、委托方收到协查回复函后的处理。
2.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职责分工。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分三种类型:一类是属于技术性错误,如填写、打印、传输等录入错误、已申报但漏采集、漏传递、错报为失控或作废发票等;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