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4800×2/12=7466.67(元)。
三、我国现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弊端
随着“公允价值”,“重置成本”,“现值”这些概念在企业领域的广泛应用,会计核算越来越强调货币时间价值和物价变动因素对会计信息的影响。在资金的时间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固定资产作为企业长期拥有的资产,它的价值以折旧的方式跨时间段地收回,时间跨度大,固定资产占有的这部分资金价值参与企业生产并创造价值增量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但现行的折旧方法是以静态的观点进行核算,没有考虑到固定资产投资周期内货币价值的变动,也没有考虑资金时间价值。为了真实反映财务的状况,对成本和折旧的核算不可避免的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问题,目前货币币值的变动,也使原有的以货币币值稳定为假设前提的折旧核算方法受到挑战。具体弊端如下:
(一)忽略了货币时间价值因素
企业计提折旧的目的是逐渐形成重置固定资产的资金以维持企业原有的生产能力。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以历史成本为计量依据,就是说,在购建固定资产的时点上来计算未来应该摊入生产成本或费用的金额,其实质是站在现在这个时点以现行发生的投资成本分摊到以后各期。显然,这在根本上忽视了货币的时间价值,使得固定资产折旧分摊计少,导致期末利润虚增。虚增的利润进入分配渠道导致企业多缴所得税,还可能以股利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使得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减少,最终降低了企业的再生产能力。
(二)不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
现行的固定资产折旧概念是基于历史成本原则制定的,计提的折旧基本上都是为了保证历史成本的收回。然而在物价水平上涨的情况下,固定资产价格上涨,利用固定资产生产出来的产品同样上涨。固定资产折旧只是对历史成本的分摊,而利用固定资产生产的产品却是按现行的价格计算产品销售收入。将若干年前固定资产取得成本的分摊额与按现行价格计算的产品销售收入进行配比,显然不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
(三)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
货币的变化已经打破了会计上的“币值不变”的假设,在这种经济不稳定导致币值变化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如果仍然按照原来的初始价值作为折旧极限显然是不科学和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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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固定资产以现行折旧方式分摊完成后,其每年的折旧资金根本无法满足其更新的需要,也就更谈不上购买替代其生产的先进设备。因此,每次固定资产的更新就变成了企业自由资金的减少。
四、不同折旧方法对企业利润和所得税的影响差异 (一)不同折旧方法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差异
从静态角度看,企业无论采用何种折旧方法,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损耗都是要补偿的,对企业利润总额并无影响;但从动态角度看,不同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损耗的补偿是有早晚之分,在计提折旧期间,由于各种方法下不同年份的折旧额有差别,对企业各年份的利润会造成影响。具体来讲,随着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不断增长,其带来的效益会越来越少,所需要的维修费用会越来越多,需要补偿的损耗逐渐减少。年限平均法每年的折旧额相同,这会虚增企业前期的利润,虚减企业的后期利润。工作量法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的多少计提折旧,相对比较客观。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在前期会多计提折旧,在后期少计提折旧,使固定资产的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速得到补偿,使得企业固定资产使用的前期利润相对较少,企业固定资产使用后期的利润相对较多。
例如,某企业2012年12月31日购入一台设备,其账面价值为18万元,残值为1万元,预计可使用5年,该企业5年内未扣除折旧的利润为1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分别用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进行计算如下:
表1.不同折旧方法下对企业利润的比较(单位:万元)
年份 折旧额 年限平均法 税前利润 所得税 净利润 折旧额 双倍余额递减法 税前利润 所得税 净利润 年数总和折旧额 2013 3.4 96.6 24.2 72.4 6.8 93.2 23.3 69.9 5.7 2014 3.4 96.6 24.2 72.4 4.1 95.9 24 71.9 4.5 2015 3.4 96.6 24.2 72.4 2.5 97.5 24.4 73.1 3.4 2016 3.4 96.6 24.2 72.4 1.8 98.2 24.6 73.6 2.3 2017 3.4 96.6 24.2 72.4 1.8 98.2 24.6 73.6 1.1 合计 17 483 121 362 17 483 120.9 362.1 17 7
法 税前利润 所得税 净利润 94.3 23.6 70.7 95.5 95.5 71.6 96.6 96.6 72.4 97.7 97.7 73.3 98.9 98.9 74.1 483 120.9 362.1 表1中年限平均法每年影响利润总额为3.4万元,也就是每年影响利润额是一样的。2013年采用双倍余额法影响利润总额为6.8万元,采用年数总和法影响利润总额为5.7万元,逐年递减,可以看出来采用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前期利润总额减少后期增加。
(二)不同折旧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是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项目。但资产的计价几乎不具有弹
性。而固定资产折旧就成为经营者必须考虑的问题,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过程,其目的在于将固定资产的所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内进行摊销。而不同折旧方法使每期摊销额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应税所得,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1、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
国家采用比例税制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因此,企业只需考虑不同的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造成的影响。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应考虑不同的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即所取得的税收筹划收益如何。加速折旧方法由于前期折旧额大,后期折旧额小,就递延了一部分的所得税款,相当于从国家那里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因此,相比较而言,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是一种有效的节税方法。
如表1中采用年限平均法每年所得税均为24.2万元,也就是说企业各年的负税是一样的,2013年采用双倍余额法所得税23.3万元,采用年数总和法所得税为23.6万元,逐年递增,可以看出来采用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前期少缴后期多缴纳所得税。即企业就递延了一部分的所得税款,相当于从国家那里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
2、 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影响企业利润程度不同
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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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企业税负来看,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的情况下,不同的折旧方法使得企业承担的税负轻重不同
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年限平均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工作量法次之,加速折旧法最差。这是因为年限平均法使折旧平均摊入成本,从而有效地扼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因此,纳税金额和税负都比较小、比较轻。相反,加速折旧法会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
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会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
五、改进固定资产折旧的建议
每个企业选择的折旧方法都是为了企业和国家更好的了解固定资产的现在价值,是根
据不同的经济环境、企业状况、企业主体的目标和国家的法律制度,再结合自身的选择目的来挑选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现有的4种折旧方法均具有一定的武断性,而且其所依据的数据,是相当难于计量的变数,因此,折旧方法还需要不断的更新、完善。我国现行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提取是按固定资产原值和一定使用年限确定的折旧率计算的,未考虑通货膨胀及固定资产价格上涨的影响,从而造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提取的严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计算经济效益的虚假性。因此对现行的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进行改革非常必要。可考虑使用的备选方案是:
(一)修正固定资产折旧的价值计量标准,引入货币时间价值
在现有的折旧方法下,可以引入货币时间价值理论,其折现率的确定通常以该资产的市场利率为依据。在物价上涨的条件下,对固定资产价值耗费计算不完整情况是现行固定资产折旧中价值计量规范的主要缺陷,也是现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缺陷中对会计信息,对企业和社会经济运行综合影响最大的问题。一方面可以定期重估固定资产的账面金额,以此计提折旧;另一方面,在对现行财务会计“历史成本原则”遵循的基础上,采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胀因素的折现率折旧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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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企业购入一项固定设备,原账面价值为100,000元,残值收入为1200元,预计清理费为2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折现率为10%,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在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情况下年折旧额的计算:年折旧额=〔100,000-(1200-200)〕÷5=19800(元)。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年折旧额的计算:年折旧额=固定资产现值÷普通年金现值系数,其中固定资产现值=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收入-预计清理费)×现值系数=100,000-(1200-200)×(P/F,10%,5)=99,379.1(元),年折旧额=99379.1÷(P/A,10%,5)=26,215.86(元)。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后计提的折旧费用符合固定资产的更新需求,有利于维持企业的生产能力。 (二)定期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数
现行制度以原始价值作为折旧计提基数,这样,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所计提的折旧额,只能做到账面价值上的补偿。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与国际惯例明显相背,将不利于我国会计制度的改革。虽然在我国会计工作中存在利用固定资产减值转回操纵利润的现象。但是,只要明确规定计提减值和转回减值的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加强审计和监督,一定能够做得更好。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只是考虑了资产价值发生减损的情形,在固定资产重置价值升高的情况下,所计提的折旧额并不能做到实物更新上的资金补偿,难以达到实物资本的保全,就不能维持实物规模上的简单再生产。因此,重置价值发生变化较大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价值及尚未可使用年限重新确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数。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检查,按照重置价值来逐项分析及计算,重新确定部分资产的折旧额。
例如,2013年9月27日,某公司发布了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固定资产年限的方案》公告,公告称,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公司相关部门对各类固定资产重新核定了实际使用年限,公司决定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具体调整方案如下:房屋、建筑物由原来的30年变更为40年,机械设备由原来的10年变更为15年,动力设备由原来的10年变更为6年,工具及仪器由原来的7年变更为5年,其他保持不变。该公司以调整固定资产年限的方案调整计提折旧的计提数,符合该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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